药典辅料标准工作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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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辅料标准工作指导原则
一、药用辅料标准起草及复核的技术要求
制定药用辅料标准时,既应综合考虑不同生产工艺产品的共性问题,又应考虑各种生产工艺产品的特殊性问题,还应考虑药用辅料在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降解和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应尽可能采用国外通用药典较先进的技术方法,结合国内药用辅料生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药用辅料生产现状,同时,在通过严格的方法学验证前提下,及时收载我国自己研究的检测技术方法。
标准的复核工作是对起草的标准从方法学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标准的通用性等方面进行验证,以实验为手段对标准进行全面复核。
1、标准的增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参考美欧日药典,增补药典辅料品种的规格,完善质量标准;
(2) 参考美欧日药典,对比国内情况,对新增品种进行起草,保证标准的可行性。
(3) 应结合生产工艺,在质量标准制定中可增加制法项。如果能明确工艺,应针对工艺可能引入的杂质进行分析,必要时增加检查项目,对有毒有害杂质应制订严格的控制方法,博纳西亚临床试验。
(4) 参考《药用辅料性能指标研究指导原则(草案)》,增订和修订相关功能性检查项目。
2、标准的起草、编写原则以及文字表达、计量单位、符号和数值以及检测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均应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中正文各论编写细则、现版药典及其附录、辅料标准编写细则(草案)进行。
3、在辅料质量标准起草过程中,检测方法尽量采用药典通用方法,若非药典方法应考虑所用仪器的适用性;博纳西亚所用对照品应考虑来源问题;标准中用到的试药、试液应尽量采用药典附录收载的试药和试液。
4、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应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中起草说明编写细则进行,另要求提供制定标准的参考依据,并应如实记录样品收集、方法学验证、参考标准等信息。如果参考国外药典等其他标准制定标准,应采用列表的方式对标准项目进行比较,明确标准中限度值确定的依据。
5、标准的实验工作应参照《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进行。
6、实验方法的建立均须进行方法学验证。
7、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博纳西亚起草单位和复核单位应尽可能考察不同厂家的产品,以确保标准的通用性。起草说明和复核意见中应附样品来源情况。
8、对一些收集不到样品,或样品代表性不足、工艺路线不清楚的品种,可尝试参考国外药典标准等其他产品标准起草相关辅料标准草案。在此种情况下,标准草案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经公示征求意见后,再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综合考虑确定最终的质量标准。
9、新增对照物质的标准,起草单位要负责提供实物对照或协助中检所解决好对照物质的供应,否则,该项标准不考虑增订。
10、复核单位不仅关注标准所用方法的重现性,还应对检测项目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核意见,如有增补项目,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必要时收集样品进行复核。
11、复核单位根据试验对起草标准做出的修改应有说明,对方法的修订要提供修订依据、方法来源、方法学验证数据(包含图谱)以及用修订方法检验药用辅料(多家企业)的数据,还应与国外药典本项目比较。
12、复核结果应列出标准中各项指标的检验数据、图谱,对实验中出现的现象应进行真
实、详细的描述,如发现起草标准有异议处,亦应指出。
13、上报的送审稿必须同时上报标准起草说明,由负责品种标准起草的单位汇总复核意见后一并上报药典会博纳西亚(要求书面文稿和电子文本同时报送)。具体详见资料要求。
二、起草与复核工作流程及上报资料要求
(一)起草工作要求
1、起草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对标准中的项目逐一进行研究,完成起草工作。
2、形成供复核用资料,将资料及其电子文本转交复核单位,同时抄送国家药典委员会(仅请复核公文),供复核用资料由下述内容组成。
(1) 请复核公文。
(2) 标准初稿。
(3) 起草说明(项目和方法确定依据及相应的验证试验结果、相应的图谱或彩色照片)。
(4) 复核用供试品的检验数据。
(5) 复核用供试品(对于生产企业较多的样品,起草单位应向复核单位提供部分起草用样品及未经试验的样品)。
(6) 涉及新增标准物质时,由起草单位同时落实标准物质原料的候选物,进行初步标化,并暂时使用初步标化的量值。初步标化完成后,标化报告等相应资料及标准物质原料的候选物送中检所,由中检所最终完成标准物质的建立,相应费用由中检所承担。
(7) 复核用对照品(如是中检所能提供的对照品,由复核所自行购买,如是新增对照品,已在中检所备案而中检所未能提供的,由起草单位提供给复核所) 。
(二)复核工作要求
3、复核单位首先应审核起草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确认资料完整后安排复核工作,否则应向起草单位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
4、复核工作重点关注:①项目设置的完整性;②项目增、修订的必要性;③限度的合理性;④方法的可操作性,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初稿中各项内容提出同意或修订的意见。
5、形成复核资料,将资料及其电子文本转交起草单位,同时抄送国家药典委员会(仅复核结果回复公文),复核资料由下述内容组成。
(1) 复核结果回复公文。
(2) 标准(或项目)修订稿。
(3) 修订说明,复核单位对标准初稿做出的修订应有详尽的说明,并提供依据、相关数据、实验验证方法和结果、色谱图或光谱图或其它图谱或彩色照片。
(4) 复核供试品的检验数据。
(三)汇总及上报工作要求
6、起草单位应认真研究复核单位的意见,逐条提出回复意见或进行补充研究,无论结论是否采纳复核单位意见,均要求正式行文答复复核单位,并报药典会(仅答复公文),必要时再次进行复核。有较大分歧的由药典会安排第三方药检所进行再复核,复核单位的再审或再复核要求同上。
7、起草单位汇总资料,形成药典标准起草资料,要求规范齐全,一式两份(文本形式),并同时以光盘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电子版的申报资料(包括色谱图、光谱图和彩色照片等)。起草资料由下述内容组成:
(1) 起草单位完成起草工作报送药典会的公文。
(2) 综述[包括国内外标准对比表、任务情况、生产企业情况及样品情况(列表说明)、有关文献资料及起草复核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