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精)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解析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4、主要修编原则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 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 经验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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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 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 面的调查和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戚盛豪 许友贵 2006年5月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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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条 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 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
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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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条、1.0.5条、1.0.8条 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 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 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 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 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
(建工部内部试行) · 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 试行标准) · 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
· 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宣贯问题解答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宣贯培训问题解答总则和第1-4章(16问)问:为什么所有规范,更名为“标准”?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因此今后只有全文强制性规范叫“规范”,其他国标在后面修订过程中都会更名为“标准”。
问:GB 55027《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废除了 GB 50014中很多黑体字的内容,搬到了GB 55027中有什么意义?答:同上,这是国家标准化改革的统一举措,具体说明详见《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前言文字内容。
问:3.3.6条,规定不设化粪池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污水管内堵塞和淤积问题?答:见《给水排水》2022年第一期,“《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十问十答”文章第9问。
问:外河有防洪堤,且城市地面线比防洪堤更低,这时候如何实现涝水外排?答:这就需要设泵站进行强排,我国南方很多地区雨水都是强排,也有圩区排水的方式,就是管道排到内河河网,内河到外河设闸站。
问:污水厂构筑物设计流量如何取值?这里面有旱季流量、变化系数、完全分流制系统的雨季流量。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旱季设计流量、雨季设计流量的确定及相互关系?答:见《给水排水》2022年第一期,“《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十问十答”文章第4问。
问:4.1.2和4.1.6条,这个针对的是片区、地区规划,还是地区内的某一条路,每一个项目?对于某一段新建市政道路来说,道路横断面限制时,该如何执行?答:4.1.2针对的是每个建设项目,应该根据规划对这个项目下达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进行设计。
4.1.6针对的是片区,条文说的很明确,“当地区改建时……”。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编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编一、《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
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
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
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PPT精选文档

解:按室外给水规范9.5.5:
对于细砂或双层滤料滤池,滤料厚度 L/d10≥1000; 对于粗沙滤料或三层滤料滤池,滤料厚度 L/d10≥1250
K80
d80 d10
d10
d80 K80
查表8-2,K80<1.4
d10
1.4 1mm 1.4
L1250d10
L1 2 5 0 m m
•21
按规范要求,单层石英砂普通快滤池,滤层 厚度0.7m,承托层厚度0.45m,其反冲洗 水排水槽的底部到滤料面层的距离,最少 不能小于( C)。
A 200mm B 250mm C 315mm D 518mm
•22
9 水处理/9.5 过滤/Ⅵ 普通快滤池
9.5.21 单层、双层滤料滤池冲洗前水头损失宜采用 2.0~2.5m ;三层滤料滤池冲洗前 水头损失宜采用 2.0~3.0m 。
9.5.22 滤层表面以上的水深,宜采用 1.5~2.0m 。 9.5.23 单层滤料滤池宜采用大阻力或中阻力配水系统;三层滤料滤池宜采用中阻力配
•16
• 普通快滤池Q=4800m3/h,单层石英砂,设 计滤速8m/h,一格检修时强制滤速不大于 12m/h,则每格滤池最大面积为( )。
• 150 • 140 • 120 • 100
•17
9.5.3 滤池的分格数,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 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除无阀滤池和 虹吸滤池外不得少于 4 格。
2.0.79 表面扫洗 surface sweep washing V 型滤池反冲洗时,待滤水通过 V 型进水槽底配水孔在水 面横向将冲洗含泥水扫向中央排水槽的一种辅助冲洗方式。
2.0.80 普通快滤池 rapid filter 为传统的快滤池布置形式,滤料一般为单层细砂级配滤料 或煤、砂双层滤料,冲洗采用单水冲洗,冲洗水由水塔 (箱)或水泵供给。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

1.0.5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年。
1.0.7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术语
2.0.1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2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用户所消耗的水量。
2.0.3居民生活用水demand in households
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2.0.4综合生活用水demand for domastic and public use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意,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标准[详]
![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d5b56d18aaea998fcc220ea6.png)
14、生活污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15、生活废水: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洗涤水。 16、生活排水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排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总
称。 17、排出管:从建筑物内至室外检查井的排水横管段。 18、覆土深度:埋地管道管顶至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19、埋设深度:埋地排水管道内底至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2、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 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3、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 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4、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 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5、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 泄水管等管道。在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5、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 以下要求:
6、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 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 环境;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 环境;
2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 应采用间接排水;
3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 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 淹没的场所。
2 )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 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 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 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 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二、术语
1、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 洗涤的水。 2、生活杂用水:用于冲洗便器、汽车,浇洒道路、浇灌绿化, 补充空调循环用水的非饮用水。 3、最大时用水量:最高日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用水量。 4、 平均时用水量 :最高日用水时段内的平均小时用水量。 5、引入管:将室外给水管引入建筑物或由市政管道引入至小区 给水管网的管段。 6、接户管:布置在建筑物周围,直接与建筑物引入管和排出管 相接的给水排水管道。 7、入户管(进户管):住宅内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至水表的管 段。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讲解投影PPT文档共28页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Hale Waihona Puke 谢谢!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讲解投 影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GB 50013-2006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1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3-2006 ,自2006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 年第11 号)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月18日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 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 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 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1.0.8条 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9条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用水量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0.1条 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本款删去;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完整word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0.5对土地资源节约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净水厂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相许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作的规定。年限的确定应在满足城市供水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作适当调整。
1.0.7本条规定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水厂中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到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影响使用年限,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本条文只作了原则规定。同样由于目前给水工程中应用的管道材质很多,有关使用年限的确切资料不多,故也难以作出明确规定。
3.0.8明确规定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由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是用户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因此在确定水厂出水水质目标时,还应考虑水厂至用户用水点水质改变的因素。
对于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由于各种工业生产工艺性质不同,生产用水的水质要求各异,故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要求经分析研究后合理确定。
4.0.5关于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设计的原则规定。
4.0.6关于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的规定。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作相应规定。
4.0.71999年我国城市供水企业平均漏损率为15.14%。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建设部制定了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同时规定了可按用户抄表百分比、单位供水量管长及年平均出厂压力进行修正。本条文参照以上规定作了相应规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一
436~749
240~711
253~710
200~667
二
329~612
236~517
208~464
200~633
三
313
414
152~213
204~529
表6平均日都市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一
435~615
226~659
124~258
90~312
三
224
244
94~155
136~320
表4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一
184~348
120~388
92~352
67~402
二
112~247
97~237
63~192
44~267
三
171
209
70~143
103~216
表5最高日都市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据调查,一些项目由于在确定水源前,对选择的水源没有进行详细的调研、勘察和评判,以致造成工程失误,有些工程在建成后,发觉水源水量不足,或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不得不另选水源。有的工程采纳兴建水库作为水源,而在设计前没有对水库汇水面积进行详细勘察,造成水库蓄水量不足。一些拟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程,由于没有进行详细的地下水资源勘察,取得必要水文资料,而盲目兴建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以致取水量不足,甚至完全失败。因此,本条规定在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1.0.8关于在给水工程设计中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在设计中表达行业技术进步的原那么确定。依照建设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正在编制的«都市供水行业2020年技术进步进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保证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优化运行成本和改善供水服务〞作为技术进步的要紧目标,故本条文作了相应规定。另外,关于工程设计而言,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也应作为目标之一,故也予以列入。
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GB50013-2006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01-18 发布2006-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3-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一月十八日前言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⑤增加检测与控制;⑥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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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都)
· 2004年4月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海)
·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 见154条) · 2004年8月编制组第三次工作会议(敦煌)
· 2005年3月规范审查会议(哈尔滨) · 2006年1月18日建设部公告第410号批准,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第5章“取水”(共58条)
根据原规范第三章“水源”修编,主要修改为:
· 对于地下水开采,补充了“地下水开采后,不 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 调整了管井适用范围:含水层厚度由原“大于 5m”改为“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由“大于15m” 改为“大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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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 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 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 行成本。”
·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参加修编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
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
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
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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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取水构筑物增加了“宜分层取水” 的规定。 · 格网漂浮物清除除采用平板格网、旋转
格网外,增加了“自动清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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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泵房”(共27条)
· 在选用水泵调速等措施时增加了经过技术经济比 较的规定: “6.1.2 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当供水 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 用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 · 调整了泵房进行水锤计算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范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协调处理好与其他有关规范的衔接,包括 已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增加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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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修编结果 •由原7章增加至11章(增加“术语”、“给水系统”、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检测与控制”) •“水处理”一章由7节增加至11节(增加“除氟”、“臭 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 •·“预沉”一节改为“预处理”(增加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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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条 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 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
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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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条、1.0.5条、1.0.8条 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 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 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 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 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 条文数由原291条增至633条(不包括“术语”为510条)
•· 规定强制性条文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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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改内容
第1章 总则(共9条) · 1.0.1条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 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 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 1.0.2条 本规范适用规范。由原来的适用于“城镇、 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工程修改为“城镇及工 业区”的永久性工程。
·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
(建工部内部试行) · 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 试行标准) · 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
· 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
· 1986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87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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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了管网漏渗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4.0.7 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一般 可按本规范第4.0.1条的1~3款水量之和的 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 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 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本规 范第4.0.1条的1~4款水量之和的8%~12%。”
· 地下水取水构造物设计增加了:
“在取水构筑物的周围,根据地下水开采 影响范围设置水源保护区,并禁止建设各种对 地下水有污染的设施。”
· 管井井口封填厚度由原“不小于3m”改为“不 小于5m”。
· 渗渠充满度由原规定“0.5”改为“0.4~0.8”, 增加了管底最小坡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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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术语”(共123条)
新增章节。
由《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移入59条, 本次增到64条。
第3章“给水系统”(共10条) 新增章节。 · 3.0.1条 关于给水系统确定的基本原则: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 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 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1) 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明显大于原规定;
(2) 居民生活用水大部分在原规范范围(除一区 个别城市较大外); (3) 综合生活用水基本在原规范范围。
故居民生活及综合生活用水定额未作修改。
· 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将四川、云 南、贵州的分区由一区调整到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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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工业企业用水量的确定修改为: 4.0.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 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区宜单独进行用水量计算;一般工 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工 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 · 综合用水时变化系数由1.3~1.6,调整为1.2~1.6。 · 增加了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定额指标: “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2.0~3.0L/(d· m2) 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1.0~3.0 L/(d· m2) 计算。”
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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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修编原则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 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 经验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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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 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 面的调查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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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阀门的操作机构作了调整: “6.1.9 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 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300mm及300mm以 上的其它阀门,且启动频繁,宜采用电动、 气动或液压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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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了水泵吸水条件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大型轴流泵、混流泵的前池 设计要求。 • *起重设备作了调正:原0.5~2t采 用手动,改为0.5~3t可采用手动或 电动;3t以上采用电动。 • *机组间距作了适当调正:原55kW 以下不小于0.8m,改为1.0m;对叶 轮较大的立式泵净距补充规定不小 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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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条 关于调节构筑物设置的规定: “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 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 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作多 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 3.0.8 关于供水水质的规定: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 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 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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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条 关于分压与分区供水的规定: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 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 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 3.0.3条 关于分质供水的规定: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 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 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 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戚盛豪 许友贵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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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编概况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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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编概况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
· 增加了渗渠设置检查井、集水井的规定。 · 增加了建造避咸水库的有关规定:
“在沿海地区的内河水系取水,应避免 咸潮影响。当在感潮河段取水时,应根据咸 潮特点对采用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或在感潮影 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经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
避咸蓄淡水库可利用现有河道容积蓄淡, 亦可利用沿河滩地筑堤修库蓄淡等,应根据 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6.1.7 泵房设计宜进行停泵水锤计算,当停 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 除水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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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了采用潜水泵的有关规定: “6.1.8 使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率区; 2 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仍能安全、稳 定运行; 3 所配用电机电压等级宜为低压; 4 应有防止电缆碰撞、磨擦的措施; 5 潜水泵不宜直接设置于过滤后的清水中。”
第4章“设计水量”(共9条)
原规范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的修 编。 · 用水量分类作调整:“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改为“工业企业用水”; 管网漏损水量与未预见水量分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