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全文201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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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共26页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培训材料王茂林
2.5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8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层高
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净高
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2.20m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有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等。其中,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和特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基本原则,对以往建筑面积测算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共26页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培训材料王茂林
2.6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地产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具体内容是产权人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2.7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全文20110522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培训材料王茂林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培训材料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的,实施后建设部、建设厅、市房管局先后下发了7个文件
《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术语
术语是在特定专业领域中一般概念的词语指称,一个术语表示一个概念,本细则规定了55个术语。《规范》没有规定。
2.1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其中术语,有55条,分别对房屋面积测算和房屋面积测算的对象,即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如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自然层、净高、架空层、电梯井等做了明确定义。
一般规定,对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不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有一般规定、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特殊情况处理原则三部分。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对阳台、飘窗、通道、阁楼、楼梯、地下室、架空层、不规则围护物等容易产生异议建筑物的测算,作了详细地解释。
2.12技术层
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
2.13夹层(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自然层内
?属于房屋整体结构
2.14插层
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房屋两自然层之间
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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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
2.15架空层
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2.16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
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偏差或歧义的建筑物作了详细说明和定义。
1.总则
总则是对本细则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目的和依据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1日)
四、国家建设部建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浙江省建设厅[2002]函房字85号《关于房屋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复函》(简称)
六、浙江省建设厅[2002]函房字297号《关于房屋测绘问题的复函》(简称)
七、浙江省建设厅[2003]函房字257号《关于确定房屋底层有柱走廊用途的复函》
随着房地产的迅速发展,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规范、法规及政策已严重滞后,使得新事物、新问题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给测绘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全省各地反映较大,要求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呼声很高,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2006年初着手起草实施细则。
《细则》分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5、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6、附则六款。
2.2房屋面积测算
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3.10
一、杭房局(2000)208号杭州市房管局《关于明确《房产测量规范》执行中若干问题的
通知》。(2000年8月01日)
二、浙江省建设厅浙建房[2001]130号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2001年7月25日)
三、浙江省建设厅建房发[2002]85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共26页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培训材料王茂林
2.5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8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层高
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净高
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2.20m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有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等。其中,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和特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基本原则,对以往建筑面积测算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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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地产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具体内容是产权人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2.7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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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材料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的,实施后建设部、建设厅、市房管局先后下发了7个文件
《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术语
术语是在特定专业领域中一般概念的词语指称,一个术语表示一个概念,本细则规定了55个术语。《规范》没有规定。
2.1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其中术语,有55条,分别对房屋面积测算和房屋面积测算的对象,即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如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自然层、净高、架空层、电梯井等做了明确定义。
一般规定,对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不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有一般规定、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特殊情况处理原则三部分。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对阳台、飘窗、通道、阁楼、楼梯、地下室、架空层、不规则围护物等容易产生异议建筑物的测算,作了详细地解释。
2.12技术层
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
2.13夹层(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自然层内
?属于房屋整体结构
2.14插层
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房屋两自然层之间
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共26页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培训材料王茂林
?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
2.15架空层
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2.16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
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偏差或歧义的建筑物作了详细说明和定义。
1.总则
总则是对本细则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目的和依据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1日)
四、国家建设部建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浙江省建设厅[2002]函房字85号《关于房屋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复函》(简称)
六、浙江省建设厅[2002]函房字297号《关于房屋测绘问题的复函》(简称)
七、浙江省建设厅[2003]函房字257号《关于确定房屋底层有柱走廊用途的复函》
随着房地产的迅速发展,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规范、法规及政策已严重滞后,使得新事物、新问题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给测绘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全省各地反映较大,要求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呼声很高,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2006年初着手起草实施细则。
《细则》分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5、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6、附则六款。
2.2房屋面积测算
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3.10
一、杭房局(2000)208号杭州市房管局《关于明确《房产测量规范》执行中若干问题的
通知》。(2000年8月01日)
二、浙江省建设厅浙建房[2001]130号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2001年7月25日)
三、浙江省建设厅建房发[2002]85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