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后---关于规范建筑容积率结算规则的通知 航规综【2011】96号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容积率计算规则
- -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围,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 -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为贯彻执行《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和《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参照《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结合长乐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地下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附件二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2012年执行重庆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 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现行技术规定介绍
与原管理规定差异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现行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第八条 (地下建 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 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 ,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 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 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 不视为地下建筑。 原管理规定 (一)、建筑地下部分为城 市规划道路标高或自然地坪标高 以下全掩埋的,地下部分的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由于地形高差等原 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 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的,除不 临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和必要的 地下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外,其 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渝规发„2007‟141号)
阳台的计算
(一)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60平方米的住宅,
其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或者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 之和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 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套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住宅,其阳台进 深大于2.4米的,或者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 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大于17%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 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技术规定第九条
容积率计算方式 原规定: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新规定: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不计容积率的 特殊多倍计容 地上 建筑面积(底 积率的建筑面 + = 建筑 - 层架空绿化公 积(层高超高 面积 共活动空间 ) 建筑)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送审稿)1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报审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一、术语解释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
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容积率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1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4〕306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一、有关概念(一)住宅规划容积率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之宇文皓月创作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尺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出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出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出亡层中的出亡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含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最新精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市场计算规则(修订)
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过2.6米。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架空层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不超过4.5米)。
关于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的通知洪规字[2012]152号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我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规范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了修订。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含覆土)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过2.6米。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学习资料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报审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一、术语解释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
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篇: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名称:《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2011-07-202016-12-08有效杭州市规划局法规分类: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布日期:时效性:颁布单位:正文:杭府法审告[2011]30号杭州市规划局: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杭规发[2011]27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规发〔2011〕273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印发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2最新版)
跃层式住宅通高 部分面积轮廓线
181
闭合Pline线(包含跃层式居住建筑门厅 、起居室、餐厅等通高部分)
注:非跃层式住宅可不绘制“跃层式住宅通高部分面积轮廓线”。
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
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民用/工业 ) 配建体育设施一览表 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 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明细表 配建停车位统计表 建设工程(施工图)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
(二)、由于地形高差等原 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 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的,除不 临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和必要的 地下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外,其 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渝规发〔2007〕141号)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地上地下判断方法: ● 全掩埋 不高出1米 ● 以层为单位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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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各种轮廓线勾画范例 及需注意的事项
四个概念
总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 套型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 2005)计算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量。
电子文件图形标准 住宅套内图形实体颜色标准
图形要素名
图形要素 CAD颜色号
说明
套内使用面积轮 廓线
闭合Pline线(按该户内墙线绘制其使用
170
面积,轮廓线包含阳台、入户花园、空
中院馆等)
阳台进深>2.4米 部分轮廓线
241 闭合Pline线
套内建筑面积轮 廓线
闭合Pline线(按该户墙体的中轴线进行 223 绘制,轮廓线包含阳台、如入户花园、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 筑面积内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文府规〔2020〕29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府规〔2020〕29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6日文昌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述初始容积率是指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容积率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初始容积率的认定问题适用本意见。
(二)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建房初始容积率的认定问题不适用本意见。
二、在2009年10月1日《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发实施之前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及出让批文附规划管理部门意见中未约定容积率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一)项目已批建但批建时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宗地,按照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首次批准的容积率作为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二)项目已批建但批建时已有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宗地,如果批建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批建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以批建容积率作为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2006-7-26]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ﻫ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ﻫ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ﻫ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ﻫ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具体的计算规则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以下举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南昌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5月1日施行,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同时废止 。 第十四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获批准总平 面规划的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 于2013年5月1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 规则实施。
谢 谢!
(三)住宅建筑女儿墙的高度应小于2.2米(当立 面设计确有需要时,局部可适当加高,其加高部 分的面宽应小于该总面宽的30%)。 (四)多、低层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 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 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 米(含1.8米),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得 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建筑面积的30%;采 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停车部分 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超过1.8米的,采光 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地坪标高。
(四)单层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分隔成小间的沿街商业 (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5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5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 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 (五)单层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分隔成 小间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8米;当 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 高)。 (六)单层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 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 算,K=h÷3.6(h为建筑层高)。临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 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七)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层高可 按功能要求适当加高。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阅读次数:167 加入时间(2012-05-11)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七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九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十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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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规综[2011]96号
关于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和《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参照《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2009年11月1日,我局制定了航规综[2009] 62号《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实施两年来,规划管理出现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
1、地下室、半地下室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且室内顶板露出外地面的高度≤1.0米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室内顶板露出外地面的高度﹥1.0米的,按《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容积率。
当建筑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地面标高最低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计算地面高度点、核定建筑层数。
除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功能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休闲、公共绿化、公共停车等公共用途的,层高≥2.8米,且≤5.1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3、当进深≤1.8米的住宅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有围护结构的廊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当进深≤1.8米且开敞的廊道,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不开敞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当进深﹥1.8米的各类住宅阳台和廊道,不论围护或开敞均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和户内廊道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应≤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非居住建筑的阳台和廊道,按GB/T503 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4、入户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5、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
建筑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避难层、设备间、杂物间等,当层高≥2.2米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层高﹤2.2米
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屋面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廊、亭、棚等,净高≤3.0米的,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当净高﹥3.0米的,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0.5米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
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建筑外墙结构﹥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7、建筑物顶层设计平屋顶的,不论设计是否加以利用,当
层高≥2.2米时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层高﹤2.2米时
按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顶层设计坡屋顶的,以起坡点以上的部位为坡屋顶上部空间,以起坡点以下的部位为坡屋顶下部空间;起坡点与斜坡面最高顶点的连线形成的角度称为坡度,坡度必须≥15度。
建筑坡屋顶上部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2.2米的部位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1.2米且﹤2.2米的部位按1/4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1.2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坡屋顶上部空间设计不加以利用,当坡度≥45度时,按坡屋顶底面1/4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当坡度<45度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坡屋顶下部空间不论设计是否加以利用,层高必须≤3. 2米,当层高≥2.2米时按全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层高<2. 2米时按1/3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8、建筑设计飘窗的,当挑出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部分窗台进深≤0.6米时,按窗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当挑出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部分窗台进深﹥0.6米时,按窗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窗台进深﹥0.6米的,建筑间距控制自飘窗外沿起算。
飘窗面宽延长米长度之和占标准层周长的比例必须≤1/4。
9、多层住宅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应≥2.8米,且≤3.2米;首层和顶层层高可以提高至≤3.3米;当建筑层高﹥3. 2米且≤5.4米(3.2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建筑层高﹥5.4米且≤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并计入容
积率;当建筑层高﹥7.6米时,按照每2.2米为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低层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应≤3.3米,底层层高可放宽至≤3. 9米。
当住宅建筑户内空间挑空的,仅限于跃层住宅和低层住宅的客厅、起居室, 其余不得挑空,且挑空面积应≤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当客厅、起居室挑空高度≤本套底层层高2倍的,按照该挑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当客厅、起居室挑空高度﹥2倍本套底层层高的,按照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酒店公寓建筑(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标准层高应≤3.6米。
10、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应≤4.5米,其建筑面积按一层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建筑层高﹥4.5米且≤6.7米(4.5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建筑层高﹥6.7米且≤8. 9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建筑层高﹥8.9米的,按照每2.2米为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1、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应≤4.8米,其建筑面积按一层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建筑层高﹥4.8米且≤7.0米(4.8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建筑层高﹥7.0米且≤9. 2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3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建筑层高﹥9.2米的,按照每2.2米为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2、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13、具备功能集中布臵单一空间≥2000平方米且层高≤12
米的大型商场,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2000平方米
或层高﹥12米的,按本通知其他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4、电影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15、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照实际面积计算,不含公摊面积。
二、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审核和建筑工程许可审批时提供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和施工图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由长乐市城乡
规划局解释。
此前建设项目中规划设计条件已有明确计算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长乐市城乡规划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