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送审稿最后)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可以分为建筑总面积和建筑净面积。
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2.建筑净面积: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3.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二、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规定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衡量建筑物的容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定用地面积1.规定用地面积:规定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面积。
2.容积率分类:根据具体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容积率要求。
通常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住宅用地容积率标准:在住宅用地规划中,一般根据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高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1.0-2.5,低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0.6-1.0。
4.商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高,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发展。
例如,商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1.5-3.0之间。
5.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低,以保证工业生产的需要。
例如,工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0.5-1.5之间。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控制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合理规划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容积率。
2.经济适度:保证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合理经济适度,既满足建筑功能和需要,又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3.环境友好: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重要性1.指导建筑规模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建筑规模的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建筑物的大小适度。
2.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
1.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通常分为建筑物总楼面面积和建筑物净使用面积两种。
(1)建筑物总楼面面积:
建筑物总楼面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楼板面积之和,包括地下室、一、二、三...等楼层,但不包括阁楼和屋顶花园等。
计算公式为:
总楼面面积=地下室面积+一层面积+二层面积+三层面积+…+顶层面积(2)建筑物净使用面积:
建筑物净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可以进行正常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非使用空间。
计算公式为:
净使用面积=总楼面面积-非使用空间的面积
2.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与总楼面面积之比,用于衡量建筑物所占用的城市用地以及建筑物的密度。
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建筑物总楼面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物总楼面面积指的是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一、二、三...等楼层的总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在地面上的占地面积,不包括地下室。
根据城市的规划要求和用地政策,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有不同的容积率限制。
一般来说,容积率越高,建筑物越密集,利用率越高。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特定的建筑类型,如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容积率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具体的项目中,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计算。
总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是衡量建筑规模和城市用地利用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规则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计算和控制。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
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二)地下层如仅用作停车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如作为办公、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途时,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新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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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 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 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 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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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 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 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 过2.6米。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 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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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层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分隔成小间的沿街商业 (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5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5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 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 (五)单层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分隔成 小间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8米;当 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 高)。 (六)单层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 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 算,K=h÷3.6(h为建筑层高)。临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 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七)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层高可 按功能要求适当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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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层高计算标准 (一)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2.9米,但最 高不大于3.2米;当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h÷3(h 为建筑层高)。 (二)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标准层层 高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 筑面积,k=h÷3(h为建筑层高)。 (三)办公、宾馆建筑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3.2米,但 最高不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 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门厅、大堂、中厅、 内廊、采光厅、会议室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高档 酒店、宾馆除外)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修正:
1.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面上的总面积,包括各层的厨房、卫生间、过道和登记房间等,但不包括外墙的厚度。
2.非正常地形或凹凸不平的地面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建筑面积计算
中扣除。
3.建筑物的挑楼及天井应将其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4.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室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对于部分埋地
的地下室,应根据埋地深度,按一定比例计入建筑面积。
5.设有楼梯的建筑物,楼梯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6.设有阳台的建筑物,阳台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但临时、简易阳台
的面积可不计。
第二,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1.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计算公
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与容积率的计算基准可以根据地方性的规划标准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于特定用途的建筑物,可以具体规定计算规则。
3.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容积率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划标准的限制。
以上是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的修正。
在实际项目中,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要考虑建筑的结构、功能及地域特点等因素,并
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全国容积率计算方法规范文件

全国容积率计算方法规范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各地对建筑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提高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建筑环境质量的统一和提升,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进行容积率的计算。
第四条容积率计算方法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容积率计算应当准确、合理、可行,能够真实反映建筑体的容积。
(二)规范性: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建筑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综合性:容积率计算应当综合考虑建筑设计方案的功能需求、用地条件、环境要求和美学要求等因素。
第五条容积率的计算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效果图和相关资料进行,计算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加以审核。
第二章容积率计算内容第六条容积率计算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总体积:指建筑物的总体积,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
(二)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的面积。
(三)容积率:指建筑物的体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
第七条建筑总体积的计算应当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筑体积。
地上部分的建筑体积应当计算建筑的总高度和各个楼层面积的乘积之和。
地下部分的建筑体积应当计算地下楼层的面积和厚度的乘积之和。
第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应当根据建筑物在效果图上的投影面积来确定。
第九条容积率的计算应当是建筑总体积与建筑占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体积/建筑占地面积。
第三章容积率计算方法第十条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应当依据建筑设计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建筑总体积和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应当准确无误。
(二)容积率的计算结果应当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一条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手工计算或计算机辅助计算,但计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和建筑类型的不同而确定。
第十三条在进行容积率计算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要求,合理分配建筑体的容积。
容积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衡量建筑密度和空间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设计等多个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容积率的定义、法律规定、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容积率的定义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具体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 建筑物总体积 / 用地面积其中,建筑物总体积包括建筑物本身、附属设施、地下空间等;用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容积率的法律规定1.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
(2)第二十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城市、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内容。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镇的容积率。
(3)第二十三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内容。
2.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2)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浪费土地。
(3)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建筑设计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保建筑物在火灾情况下人员安全。
(2)第四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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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报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术语解释
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
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筑的层高
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4、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小于2.2米的配套用房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作为计容面积。
5、停车库(包括地面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结构层层高不大于8.0米的立体停车库,按结构层建筑面积计算,层高8.0米以上的按8.0米层高折算计容面积。
(二)坡地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计算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顶板超过室外地坪1.5米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上计容面积,其余计入地下计容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面积。
(三)建筑的地下及半地下室
1、对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的上顶板面不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的,其面积计入地下计容面积;建筑地下空间的上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其面积计入地上计容面积。
2、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且采光井距外墙进深宽度大于0.8米的,采光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计容面积、一半计入地下计容面积。
如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设置市政设备的,计入地下计容面积。
当采光井的进深不大于0.8米时,按上条规定计算。
(四)建筑底层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
(五)设备平台
1、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2、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宜大于4.0平方米。
按每居室配置设备平台1.0平方米的标准计,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设备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得大于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
3、未超出上述设备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设备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面积。
(六)飘窗
1、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3、建筑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飘窗视作建筑“突出外墙部分”,其建筑间距的计算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七)阳台、入户花园
1、阳台、入户花园进深大于1.8米(含1.8米)的,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进深小于1.8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计容面积。
阳台、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占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15%,比例超出15%的部分,按
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不规则的阳台、入户花园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
2、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坡屋顶(阁楼)空间
住宅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的,即视为设计利用,考虑景观需要,沿外墙起坡点处直墙面不超过0.6米起坡,坡面最高点相对结构层面标高高度不超过3.0米,其余造型面宽总长不超过建筑(长边)长度1/3,且坡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不少于标准层外轮廓围合面积60%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计容面积。
除此之外情形的,其建筑面积均计入计容面积。
建筑屋顶因外观造型需要而局部设置的独立封闭空间,不计入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三、其它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含公寓、宿舍)、商业、办公等建筑。
工业、仓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不执行本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总平面图和规划方案时,应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地上、地下)。
在申报扩初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时,一并报送详细的建筑面积计算表。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划、建筑工程的方案,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建筑面积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泰安市规划局制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相应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