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修改)三亚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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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2013.2.16修改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项目总建筑面积由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对规范中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当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的层高超过3.6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3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跃层式住宅的起居室(厅)、低层度假住宅的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当酒店建筑(含产权酒店、公寓式酒店)的客房层高超过4.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3.6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的层高超过6.0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5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四)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或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4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五)门厅、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的建筑除外。
(六)超市、大型商场、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独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会展厅、多功能会议厅、体育馆、工业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七)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内的入户花园(至少有一面为开敞面)、阳台(凹阳台、凸阳台及混合阳台)的进深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建筑轴线计算),且套内入户花园和阳台的总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套住宅的投影面积的30%,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八)酒店建筑(含产权酒店、公寓式酒店)内的入户花园(至少有一面为开敞面)、阳台(凹阳台、凸阳台及混合阳台)的进深小于或等于3.0米的(按建筑轴线计算),且套内入户花园和阳台的总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套住宅的投影面积的35%,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九)隔层或跨多层设置的阳台不作为露台计算,仍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十)建筑内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突出外墙的飘窗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0.5米、自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0.9米。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规定的,按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十一)在走廓、阳台或入户花园等开敞空间外侧设置花池的,花池底板平面需高出室内用房底板标高0.5米及以上,且进深小于0.9米的,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十二)地下室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经营性用房的,按其投影面积的0.6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十三)单面或二面覆土的坡地建筑按标准层计算容积率;三面覆土的坡地建筑且开放面朝向主干道或主要景观面的,以其投影面积的0.3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若使用功能属本条第(十二)款规定的情况,则按第(十二)款规定计算;除此之外的三面覆土坡地建筑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十四)用作停车用途的首层架空空间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五条项目中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车库、设备用房、库房、储物间等非经营性功能的。
(三)设计作为步行交通、居民休闲健身、绿化等公共用途的建筑首层的架空部分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层高不超过6.0米的,并且不得封闭改作其他用途。
(四)作为对公共开放的骑楼及底层过街楼。
(五)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连廊。
(六)建筑物第一层设置的雨篷。
(七)结构(设备)转换层架空公共活动部分的空间。
(八)与其他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坡屋顶。
(九)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设置于室外的设备平台。
(十)在建筑的公共空间设置集中花池的。
(十一)建筑符合《海南省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管理规定》应用太阳能获得补偿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规定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市规划局可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由三亚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