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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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处罚,大多采取从轻原则。当校园欺凌事件发 生后,若情节不严重,一般总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者予以教育为主,免予处罚;稍重的,部分学校会选择行 政处分的方式,如以“劝退”“勒令退学”方式开除学生,即 使当问题严重到司法机关介入时,也会尽量劝说当事人 双方和解,很少对其实施法律处罚。可见,当未成年人侵 犯未成年人时,现有的处罚遵循的是对犯罪者从轻原则, 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 方 针 ,坚 持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代表论坛
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问题的思考
文 / 刘民钢
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在法律上对未成 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但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 频发,凸显了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方面,法律仍需进一 步完善。
此类事件的发生有很多原因。我认为,现行法律对未 成年人犯罪行为惩戒不足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我认为,现有的处置方法显然存在不足。虽然上述做 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保护,但是未能体现对未 成年受害者的保护。同时,对犯罪者惩戒不足,也不能对 其他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不足以遏制此类事件的再 次发生。要解决上述法律上的问题,不能采用简单化的处 理方法,即简单地用“处罚从宽”或“处罚从严”来解决问 题。
第二,在权衡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与保护犯罪行为人 的权益时,首先应当考虑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其次才考虑 犯罪者作为特殊人群的利益。两者的顺序不能倒置。
第三,在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的基础上,再考虑其 年龄的特殊性,采取一定措施,减轻对其今后人生的影 响,如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的,通过封存其记录、不公开 相关档案等方式,减轻对其今后人生道路的影响。
第四,未成年人犯罪,确需考虑其具体年龄和心智的 成熟程度,但应进一步细化对不同年龄段犯罪行为的惩 处。如心智已经成熟、具有正常的行为判断能力者,则不 应减轻对其的处罚。如尚在幼年,心智发育不全,自己对 行为后果无法把握者,可适当减轻对其的处罚,但是,建 议对其监护人给予一定的处罚,以纠正当今中国社会父 母或祖父母辈对孩子过度溺爱的不良倾向。
我国法律对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针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则从轻 处罚。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还要考虑另外一种情况:当未成年人犯罪时, 如果他的犯罪对象也是未成年人,应遵循哪个处罚原则? 如果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对犯罪者来说, 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如果按未成年人犯罪从轻 处罚原则,对受害者来说,也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第五,上述法律的修正需要较长时间和程序才能完 成,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先予体 现其精神和原则。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师范大学 图书馆馆长)
上海人大 2018 年第 6 期 33
第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首先应遵从的是国家
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年 3 月 11 日修 正,以下简称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中,对人权的内涵有具体 表述,其中包括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 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 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 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依据宪法,校园欺 凌事件中的受害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 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因此,当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受到侵害时,欺凌者的行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 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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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问题的思考
文 / 刘民钢
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在法律上对未成 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但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 频发,凸显了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方面,法律仍需进一 步完善。
此类事件的发生有很多原因。我认为,现行法律对未 成年人犯罪行为惩戒不足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我认为,现有的处置方法显然存在不足。虽然上述做 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保护,但是未能体现对未 成年受害者的保护。同时,对犯罪者惩戒不足,也不能对 其他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不足以遏制此类事件的再 次发生。要解决上述法律上的问题,不能采用简单化的处 理方法,即简单地用“处罚从宽”或“处罚从严”来解决问 题。
第二,在权衡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与保护犯罪行为人 的权益时,首先应当考虑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其次才考虑 犯罪者作为特殊人群的利益。两者的顺序不能倒置。
第三,在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的基础上,再考虑其 年龄的特殊性,采取一定措施,减轻对其今后人生的影 响,如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的,通过封存其记录、不公开 相关档案等方式,减轻对其今后人生道路的影响。
第四,未成年人犯罪,确需考虑其具体年龄和心智的 成熟程度,但应进一步细化对不同年龄段犯罪行为的惩 处。如心智已经成熟、具有正常的行为判断能力者,则不 应减轻对其的处罚。如尚在幼年,心智发育不全,自己对 行为后果无法把握者,可适当减轻对其的处罚,但是,建 议对其监护人给予一定的处罚,以纠正当今中国社会父 母或祖父母辈对孩子过度溺爱的不良倾向。
我国法律对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针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则从轻 处罚。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还要考虑另外一种情况:当未成年人犯罪时, 如果他的犯罪对象也是未成年人,应遵循哪个处罚原则? 如果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对犯罪者来说, 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如果按未成年人犯罪从轻 处罚原则,对受害者来说,也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第五,上述法律的修正需要较长时间和程序才能完 成,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先予体 现其精神和原则。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师范大学 图书馆馆长)
上海人大 2018 年第 6 期 33
第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首先应遵从的是国家
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年 3 月 11 日修 正,以下简称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中,对人权的内涵有具体 表述,其中包括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 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 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 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依据宪法,校园欺 凌事件中的受害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 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因此,当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受到侵害时,欺凌者的行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 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