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家代表人物死于非命的原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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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家代表人物死于非命的原因
xx缓缓人文学院历史系4xx4摘要:
先秦法家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发展。
与此同时,先秦法家登上了历史的政治舞台。
他们曾无数次地书写了人生和事业的辉煌,并凭借法家思想这一锐利武器缔造了一个伟大的国家。
然而,历史旋即将他们的生命和他们创造的伟大事业迅速终结,发人深省。
关键词:
法家思想;法家代表人物;死于非命;原因
法家学派产生和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重要时期。
西周以来的宗法社会已分崩离析,王室衰微,政局不稳长年征战严重破坏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呈现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
此时,儒、墨、道、法四家针对现实社会都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
不论是儒家的“以仁治国,克己复礼”,墨家的“兼爱非攻”,还是道家的“无为而治”,都没有使社会摆脱诸侯争霸,兵连祸接,社会四分五裂的情况。
然而法家作为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因此被称为法家。
发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的需求,从当时的实际出发,以务实和积极入世的精神和主张登上历史舞台。
它抛弃了“礼治”、“德治”,力主变法,实行以法治来构建新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从而实现了国家的统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国力的强盛。
但与此形成鲜明而深刻的矛盾对比的是,一些著名的法家的代表人物却都死于非命。
吴起(前440-前381),卫国人,战国时期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
少时,不吝千金以求仕。
曾与李悝俱从曾中学儒。
因兼并战争愈益激烈,于是弃儒习兵,后入鲁求仕。
齐攻鲁,吴起杀妻(齐人)求将,大破齐兵。
虽有“战胜之名”,但身为卫人,终被鲁穆公猜疑,闻魏文侯下诏求贤,吴起又奔魏任将,屡克强敌,魏文侯“乃以为西河守,以拒秦、韩”,后因公叔继田文为相,吴起遭谮又去魏之楚,为楚悼王重用,公元前382年进行变法。
其变法的主要内容是:
“1.凡是封君传到第三代的就收回其爵禄,废除公族中疏远者的特殊待遇,把一些旧贵族迁移到荒凉的地区。
2.精简无关紧要的官职,削减过高的官吏俸禄,把节省下来的经费用来训练战士。
3.整顿吏治,要求官吏“私不害公”,“行义”而不计毁誉,①
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楚悼王死,旧势力反扑,吴起遭支解,他在楚国的变法也随即结束。
吴起为什么会落得个“人亡政息”的下场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吴起的“杀妻求将”。
“齐人攻鲁,鲁欲将吴起。
吴起娶齐女为妻,而鲁疑之。
吴起于是欲就名,遂杀其妻,以明不与齐也,鲁卒以为将。
将而攻齐,大破之”②。
吴起的“杀妻求将”反应出了法家思想的弊端:
赏罚分明下所诱发的人的贪欲及不讲道义。
吴①朱绍侯,张海鹏,齐涛《中国古代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9年7月第6次印刷第128页。
②xx《史记·xxxx列传》
起在xx时虽有自己的三长:
“将三军,使士卒乐死,敌国不敢谋”;“治百官,亲万民,实府库”;“守西河而秦兵不敢东向,韩,赵宾从”。
但仍未能当上魏国的丞相。
正如魏国丞相田文所说:
“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
田文说的虽是魏国的情形,但是后来吴起在楚国的情形何尝不是这样?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只依靠国君个人的支持,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吴起之法,不管是内容上还是现实状况上都不加惠于百姓,百姓不信,法令当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也是吴起死后其变法没有保留下来的原因)。
吴起的变法是代表新兴地主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向旧贵族夺权,目的是废除旧制度,建立新秩序,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政权。
这就必然要损害旧势力的各种既得利益,也就必然要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
孟子曾说“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巨室”就是旧势力,儒家讲“复古”,当然不会得罪于巨室,而法家倡“变古”,得罪巨室是他
们行动的必然。
由于旧贵族势力还很强大,他们不愿失去自己的权和利,总是伺机报复,一有机会绝不放过,而肉体消灭乃是人类最直接最彻底的报复方式。
这是吴起死于非命的最直接的原因。
我们再来看商鞅。
商鞅(约前390-前338年)原是卫国破落贵族的后裔,姓公孙,名鞅,也叫卫鞅,后因在秦变法有功,封为商君,所以历史上称为商鞅。
商鞅从小喜欢刑名之学,曾做魏相公叔痤的家臣。
他入秦后,通过景监得见秦孝公,以“强国之术”说服了孝公。
孝公让他主持变法。
商鞅从公元前356年至公元前350年,大规模的推行过两次变法。
主要内容有:
“1.用法令形式废除了奴隶制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
2.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
3.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4.普遍推行县制。
5.建立什伍连坐制。
6.统一度量衡”①。
由于变法触犯了旧贵族的利益,一开始就遭到甘龙、杜挚等人的反对。
在变法中,公子虔、公子孙贾等旧贵族鼓动太子出来捣乱,商鞅就把他们二人拿来治罪。
国都雍(今陕西凤翔县南)的一些守旧分子攻击新法,商鞅把他们看作“乱化之民”强迫他们迁徙到边地去。
贵族们在破坏变法的阴谋失败后,把仇恨集中在商鞅个人身上,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秦惠王即位,“宗室多怨鞅”,商鞅被“车裂”而死。
但是,由于变法内容顺应了封建制发展的历史趋势,加上新法已经推行了18年,“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②,所以商鞅虽死,“秦法未败”③。
但不难看出,商鞅死于非命的原因是与他的变法所处的时代特征分不开的。
民众对施政者全然没有信任,以至于要徙木立信,取得支持。
“作用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
拥护法律的情感度是(民主)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④。
这在商鞅的时代是不具备的。
商鞅变法的力量来自于君主一人。
这就决定了其变法的脆弱性。
由于变法是在少数人的圈子里讨论并决定的,没有民众的拥护和支持,也缺乏上层统治集团的沟通和妥协,所以一开始就缺乏改革土壤。
商鞅变法是用强力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社会
性质,行政体制,经济方式,政治习惯和人文风俗等,属于休克式疗法,遭到了保守力量强大的抵御和反扑。
商鞅之死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他自己的行为和自己的法治主张相①朱绍侯,张海鹏,齐涛《中国古代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9年7月第6次印刷第129-130页。
②《战国策·xx》—。
③《xx·定法》。
④xx《权力论》商务出版社
2001年3月第2次印刷第三章。
悖。
其一,主张君主独制而自己擅权。
商鞅的一个重要法治理论是主张“权者,君之所独裁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
”这一思想是不容大臣擅权的,可商鞅相秦十年,其权势已过秦王,“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指秦惠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
其二,“法治”尚法不尚贤,但商君又提出论贤举能。
“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
明显是儒家的“禅让”说。
《战国策·秦策》载:
“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
”论贤举能在前,孝公欲传在后,惠王能有不疑?在这种情况下,原本与商君有私怨的惠王当然暗藏杀机了。
韩非子(约前281年-前233年),为韩国公子(即国君之子),战国末期韩国人,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政论家和散文家。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称他“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
”韩非子以著书立说见长,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
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是,战争时代,秦国采用了韩非子的主张,得以兼并六国,成就霸业。
韩非子因而声望日隆,由此遭到秦国宰相、他的旧日同窗李斯嫉妒,被陷害下狱,最终死于秦国狱中。
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
“在他之前,法家分三派。
一派以慎到为首,慎到和孟子是同时代人,他主张在政治和治国方术中,‘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
第二派以申不害(死于公元前337年)为首,强调‘术’,即政治权术。
第三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即法律和规章制度。
韩非子认为这三者都必不可少。
他在《韩非子·八经》篇中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
天则不非,鬼则不困。
势行教严,逆而不违。
……然后一行其法。
’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的作用。
他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从捉摸,这是‘术’。
他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
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子·定①
法》)”。
韩非子十分精到地探讨了前期法家的命运,却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也落到了被人“以公法为诛之,以利剑而穷之”的境地。
中国历史上的某些已经成为政客的知识分子,其辣手程度常出于一般人的想象,因为他有文化,所以做起坏事来能坏到骨子里。
李斯的嫉妒,以至于用杀掉老同学的做法来保全自己的地位,可见法家赤裸裸的权力斗争,已经撕开了社会人伦道德温情脉脉的面纱。
在专制条件下,术与法相抵触时,掌权者往往舍法取术,是否善用术,成为专制政体能否治理好,国家妥善用人的关键,法成为术的附庸。
嬴政听信谗言送掉了韩非子的命。
韩非子之死还和自己倡言法术的决心与所处的环境不同俗有关。
早年在韩国,韩非子所处的就是暗主为“重人”(重人即奸邪之人)包围的政治环境,但他仍不顾一切地大倡法术之言,铿锵有力的言辞饱含了“舍生取义”,为变法“而置生死于度外”的气概。
在乱世暗上执政的韩国,身为王室成员的韩非尚且有危身殆躯之祸,“孤愤”“说难”之叹,身处异国虽有明主,但有奸人当道,且卷入个人恩怨和思想冲突旋涡的韩非子不会更遭吗?
李斯,战国末期楚国上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
早年为郡小吏,后从荀子学帝王之术,学成入秦。
初被吕不韦任以为郎,后劝说秦王赢政灭诸侯、成帝业,被任为长吏。
秦王采纳其计谋,遣谋士持金玉游说关东六国,离间各国君臣,又任其为客卿。
秦王赢政十年(公元前237年)下令驱逐六国客卿。
李斯上《谏逐客书》阻止,为秦王所采纳,不久官为廷尉。
在秦王嬴政统一六国的事业中起了较大作用。
秦统一天下后,与冯劫议定尊秦王嬴政为皇帝,并制定有关的礼仪制①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新世界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次印刷第138-139页。
度,李斯被任为丞相。
他建议拆除郡县城墙,销毁民间的兵器,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反对分封制,坚持郡县制;又主张焚烧民间收藏的《诗》、《书》,禁止私学,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还参与制定了法律,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制度。
秦始皇死后,他与赵高合谋,伪造遗诏,迫令始皇长子扶苏自杀,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
后为赵高所忌,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被腰斩于咸阳闹市,并夷三族。
李斯是一个重术之法家。
欺主忌才,鸩杀韩非子;杀丘之变,立胡亥为帝,赐死扶苏、蒙恬,李斯都曾以其阴谋之术参与,但又为阴谋之术所害,被赵高所陷,夷三族。
术能安己,亦能败己。
法家代表人物吴起、商鞅、韩非子和李斯,他们最大的悲剧在于他们倡行“法治”却又最终“为法所治”。
他们的悲剧不仅在个人之死,更在于他们作茧自缚式的死亡方式,他们主张的“法治”缺乏了法治应有之义,法家的“法治”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但最直接的目的是维护帝王之治。
他们主张的“法”是君主之下的法,将法异化为最高统治者手中的工具,这种“法治”实为帝王一人而左右,“法治”与帝王的贤愚紧紧相连,是帝王之法,于是貌似“法治”实则是“人治”。
“人治”的随意性最终决定了他们的悲剧命运。
而他们身受酷刑而死的原因在于他们片面强调有利于君主专权的法的震慑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