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学生(2篇)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学生(2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三,男,17岁,某中学高二学生。

张三从小学习成绩优异,品行端正,是老师和同学们眼中的好学生。

然而,在一次模拟考试中,张三因为与同学发生争执,导致考试成绩下滑,情绪低落。

在一次课堂上,张三因为情绪失控,与老师发生了冲突,被学校处分记过。

张三对此处分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严重,学校处罚过重。

于是,张三向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教育法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2)教育法关于学校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管理,应当尊重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促进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

”2. 案例分析(1)张三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张三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认为学校处分过重,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2)学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管理,应当尊重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在处理张三与老师发生冲突的事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张三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处分。

学校在处分张三时,应当充分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决定。

(3)教育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在本案中,教育局接到张三的申诉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学校的处分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张三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案例启示(1)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教育法学试题案例及分析(2篇)

教育法学试题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一所历史悠久、口碑良好的公立小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该校生源逐年增加,但学校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次期末考试中,五年级(2)班学生小明(化名)因家庭原因未能参加考试。

考试结束后,班主任发现小明未参加考试,便询问其家长。

家长表示,由于小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考试费用,因此未能参加考试。

班主任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小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考试费用,违反了学校的规定,遂将小明除名。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学校开除小明的行为是否合法?2.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3.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履行了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二)案例分析1. 学校开除小明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教育,不得开除。

本案中,学校开除小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2.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本案中,小明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参加考试,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当关注学生的实际困难,通过减免考试费用、提供临时帮助等方式,保障小明的受教育权。

而学校开除小明,明显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3.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履行了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

本案中,学校在处理小明未参加考试的事件时,未能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没有关注学生的实际困难,给予学生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教育法的真实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的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学,是一所公立小学,历史悠久,教育质量较高。

该校一直以来都秉承着“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然而,在2019年,该校发生了一起因教育法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男,8岁,系某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

2019年春季学期,张某某在学校上课期间,因课堂纪律问题被班主任老师批评教育。

在课后,张某某情绪激动,与同学发生争吵,随后推搡同学,导致同学受伤。

班主任老师得知此事后,对张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告知其家长。

张某某家长认为,班主任老师的批评教育方式过于严厉,对张某某造成了心理压力。

为此,家长与班主任老师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双方意见不合,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张某某家长将某市某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对班主任老师的批评教育方式予以纠正,并赔偿张某某因受到批评教育而造成的心理创伤。

三、争议焦点1. 班主任老师的批评教育方式是否合法?2. 学校是否应对班主任老师的批评教育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明确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法院认为,班主任老师在批评教育张某某时,虽然出于教育目的,但批评方式过于严厉,有体罚之嫌,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班主任老师的批评教育方式不合法。

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教师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班主任老师的违法行为,对张某某受到伤害存在一定责任。

但考虑到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并未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且已对班主任老师进行了处理,因此,学校对张某某受到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5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5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52)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案例分析题: 1.初中学生违纪被开除能不能起诉学校?【案情简介】纪先生的儿子是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因在校和其他学生打架,被学校以违反校规为由,开除学籍,现辍学在家。

孩子多次表示悔过,希望能回学校上学。

但当纪先生找到校方协商恢复儿子学籍时,却屡次被校方拒绝。

为此,纪先生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学校侵权。

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开除学生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由此可知,因纪先生的儿子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所以,尽管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他,但却不能随意开除他。

因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该生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教育法学案例分析(2篇)

关于教育法学案例分析(2篇)

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小学发生了一起教师体罚学生事件。

当事教师为该校一名语文教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对其进行了体罚,导致学生受伤。

事件发生后,学校对当事教师进行了停职处理,并公开道歉。

同时,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严肃处理该教师。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对教育法学的思考。

二、案件分析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本案中,当事教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对其进行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学校管理存在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本案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教师的体罚行为,导致事件发生。

4. 社会舆论对教育法学的关注本案发生后,社会舆论对教育法学的关注度提高,引发了人们对教育法学的思考。

一方面,教育法学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应加强对教育法学的学习和运用,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处理及启示1. 处理结果经调查,当事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该校。

学校对此次事件负有管理责任,被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1)加强教育法学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家长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2)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确保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

(3)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及分析(2篇)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育法学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某某诉某中学开除学籍案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6岁,系某中学高一学生。

2018年10月,张某某因违反校规,被学校开除学籍。

张某某不服,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1)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给予教育、帮助,不得开除:……(四)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教育、帮助的情形。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 案例分析(1)学校开除张某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学校开除张某某的主要原因是其违反校规。

然而,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学生有违反校规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教育、帮助,不得开除。

因此,学校开除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本案中,学校开除张某某,导致其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开除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3)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学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规定,侵犯学生、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校开除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中央电大本科《教育法学》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本科《教育法学》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本科《教育法学》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2)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3)学校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安全;4)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紧急救护,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5)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学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因此本案中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学生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她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规定,造成了自己的伤害。

4)本案提醒我们,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也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保护自己的安全。

同时,家长也应当关注学校的安全管理情况,积极参与学校的安全工作,共同保障学生的安全。

___是某校六年级的学生,由于父母离异,他受到了心理创伤。

为此,他经常偷偷溜出学校,还欺负低年级的同学。

甚至几次将低年级学生打伤。

学校对___多次进行教育和心理疏通,但都没有效果。

最近,___因为___同学不愿借书给他,对其实施暴力,结果将对方的眼睛打伤。

由于家长们的压力,学校作出了将___开除的决定。

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___、___)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___打伤___、学校开除___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

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___的受教育权。

___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___及其他同学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只能根据相关制度对___进行惩罚,并要求家长配合严加管教,但不能随意开除他。

___应承担他的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4)本案的启示是,学校和家长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

对于学生的不当行为,学校应该采取适当的教育和惩罚措施,而不是轻易开除学生。

教育法学案例及案例分析(2篇)

教育法学案例及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学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教育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案例一:学生受伤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中学学生在体育课上与同学发生冲突,导致受伤。

受伤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伤,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在本案中,学校在体育课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够,导致学生受伤。

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校应当赔偿受害学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学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案例二:教师职称评定争议案(一)案情简介某教师因职称评定问题与学校发生争议。

教师认为,自己在教学、科研等方面表现突出,符合职称评定的条件,但学校却未将其评定为相应职称。

教师遂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解决职称评定争议。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评定条例》(三)案例分析1. 教师是否符合职称评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评定条例》,教师评定职称应当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条件。

在本案中,教师认为自己符合职称评定条件,但学校未将其评定为相应职称。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doc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doc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第一章以案说法案情: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1]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1] 徐新启、康仲德编著:《教育法实例说》,131~132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小结: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学生(2篇)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学生(2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案例涉及一名学生在校期间遭受校园欺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描述甲是一名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学习成绩优秀,受到了部分同学的嫉妒。

在一段时间内,甲多次遭受同班同学的辱骂、殴打,甚至被逼迫向对方借款。

甲多次向班主任和学校反映情况,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在一次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中,甲头部受伤,造成轻微脑震荡。

事后,甲家长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有权获得教育、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条件,享受国家规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学生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学校的责任(1)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在本案例中,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导致甲受伤,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2)履行教育职责。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在本案例中,学校未对甲遭受校园欺凌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导致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校未能履行教育职责。

(3)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幼儿园儿童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被监护人的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学校未能履行保障学生权益的义务,应对甲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学生权益保护与学校责任的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学校在保护学生权益的同时,还需平衡学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学校应加强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案例分析教育法学(2篇)

案例分析教育法学(2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学生之间发生的以强制、威胁、恐吓、侮辱、伤害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身体或心理侵害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学科,对于解决校园欺凌事件具有重要作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受害者小明(化名)被多名同学围殴,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事后,小明家长向学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报案。

经调查,欺凌者均系未成年人,学校对事件处理不当,存在失职行为。

2. 案例分析(1)教育法学的适用教育法学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履行这一原则,对欺凌事件处理不当,导致受害者权益受损。

②教育法律法规: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事件。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有效执行这一规定,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③教育行政处罚: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学校对欺凌者未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导致事件升级。

(2)法律责任分析①学校责任:根据《教育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损失、对欺凌者进行教育、对学校管理不善进行整改等。

②学生责任: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欺凌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成年欺凌者,学校和家长应当共同对其进行教育、矫正。

(3)案件处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欺凌者进行了调查,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欺凌者进行了批评教育。

检察机关对学校进行了调查,认为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行为,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对欺凌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说明:试卷号:1152课程代码:00915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学前教育;本科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七、案例分析题26.教师怒摔学生手机案【案情简介】武汉某中学掀起搜查手机的突击行动。

在全校大会上,分管主任发话:如果学生私带手机没有上交教师保管,一旦搜出,就会被当场砸烂。

5月25日晚自习,德育处的两名教师来到高二某班教室,让学生们全出去,然后进行搜查。

在翻看了全部书桌、书包后,他们搜出了三部手机:一部三星、一部小米、一部苹果6。

而后,他们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将三部手机都摔碎了。

对这一“严打”行动,学生们大都觉得有些过头了。

家长们大多支持学校严查行动,但却反对摔坏学生手机的行为。

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参考答案:(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怒摔学生手机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知,该校制定的将学生带到学校的手机砸烂的制度和教师将学生手机摔碎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此外,未经学生允许,教师私自翻看学生书包的行为,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第一篇: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著名案例分析题(3篇)

教育法学著名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教育法学问题主要包括:1. 学校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法律依据;2. 学校撤销“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程序;3. 学生申诉权的行使。

二、案例分析1. 学校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分。

本案中,学校授予张三“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是基于其对张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因此,学校授予张三“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2. 学校撤销“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听取学生、教师、家长等方面的意见;(2)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3)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案中,学校撤销张三“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未经过民主程序,未听取学生、教师、家长等方面的意见;(2)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张三;(3)未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申诉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奖励和处分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2)学校应当自收到学生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3)学生不服学校处理结果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本案中,张三不服学校撤销其“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在收到张三的申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张三。

如果张三不服学校处理结果,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教育法学案例剖析(2篇)

教育法学案例剖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学校是一所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点中学,历史悠久,教育质量较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该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声誉不断提高。

然而,在2019年,该校发生了一起违规收费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2019年3月,该校春季招生工作开始。

在招生过程中,该校部分教师违规收取学生家长“择校费”、“赞助费”等费用,共计数十万元。

这些费用并非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而是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改善教学设施”等为由,通过口头承诺、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

部分家长在缴纳费用后,并未获得相应服务,对学校的违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

三、案件处理事件发生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校部分教师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教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撤销职务、降低岗位等级、扣发绩效工资等。

同时,该校校长因监管不力,被免职。

四、案例分析1. 违规收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自主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水平。

”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收取费用。

”据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案例中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本案中,XX学校部分教师违规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违规收费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 案例对教育法学的启示(1)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和教师的法律意识,确保其依法办学。

(2)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电大《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

电大《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

电大《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学校出租场地学生被车撞死案【案情】为增加学校收入,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学校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并在合同上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胡丽丽及其堂姐胡晶送到韶山路小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去了。

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

”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郑长发乘人不备偷偷溜走。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小学将学校的一块场地租给运输公司属于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学校的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

校领导将学校的一块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存在过错的。

《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学的校长擅自出租学校场地,妨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造成学生被汽车撞死的事故,校长应当负责任。

该校长在主观上虽然存在过失,但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这次事故的发生,对学校校长来说,完全是出乎意外的,校长应当承担的是工作上有过错的责任,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教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旨在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教育法律的适用和实践。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教育法学中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学生在校受伤责任认定在某小学,课间休息时,学生小明和小刚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小刚不小心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小刚的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要求学校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从教育法学的角度来看,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然而,在课间休息期间,学生有一定的自由活动权利,学校难以做到对每一个学生的实时监控。

如果学校在日常教育中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操场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学校可能不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要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且对学生进行了常规的安全教育,如告知学生在课间活动时要注意安全、避免追逐打闹等,那么学校在教育方面履行了职责。

其次,检查操场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如果操场地面平整、没有障碍物,体育器材也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不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学校在管理方面也没有明显过错。

但如果学校没有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或者操场设施存在问题而未及时修复,那么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经过调查和协商,法院认定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承担部分责任,小明的家长也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小明的追逐行为是导致小刚受伤的直接原因。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家长也要教育孩子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学校纪律。

案例二: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法律问题在某中学,教师张某因学生小李多次未完成作业,对其进行了体罚,用尺子打了小李的手心。

小李回家后,家长发现孩子手心红肿,向学校投诉。

教师体罚学生是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开除(2篇)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开除(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是一名初中教师,因长期在教学工作中表现出色,深受学生和家长的好评。

然而,在一次家长会上,甲因与学生家长发生争执,被学校领导认为严重违反了师德规范。

根据《教师法》相关规定,学校决定给予甲开除处分。

二、案例分析1. 开除的合法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在本案中,甲与学生家长发生争执,虽然违反了师德规范,但并未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因此,学校给予甲开除处分的决定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2. 学校的决策程序《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分决定。

”在本案中,学校在给予甲开除处分前,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听取甲的陈述和申辩,也未给予甲复核的机会。

这种做法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

3. 学校的赔偿责任《教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教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教师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

”在本案中,学校给予甲开除处分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

甲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建议1. 学校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进行处分。

在给予教师处分前,应进行调查、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给予教师复核的机会。

2.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对于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警告、记过等,而非直接开除。

3. 教师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保持冷静,避免与对方发生争执。

如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总结本案中,学校给予甲开除处分的决定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决策程序违法等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

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

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注:本案源自《中央电大教育法学课程考核说明》)案例3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

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

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

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

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本案例选自2006年12月4日的《中国教育报》转载注明:转自小学数学教师研修网/?p=49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