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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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背景下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随着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努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商品交易越发达,人们交往越密切,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类型变得多重多样,原有的诉讼程序已经不能适应纠纷解决的需要,各国相继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把提高诉讼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点"许多国家建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以前一直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只是规定了简易程序,但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简易程序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开放程度越来越大,受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我国公民的诉讼观念也在发生明显转变,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小额纠纷,但是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审理程序,不仅不利于小额纠纷的解决,而且也给法院造成了很大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些学者提出借鉴其他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构建我国的小额程序制度一经提出,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我国的民诉法也首次出现小额诉讼的概念。构建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旦建立某种新的诉讼程序,影响是十分广泛的。正因如此,在选择构建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之前,要谨慎考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也同样如此。那么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及法制背景下,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呢?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性问题也正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与否的关键问题,也是学者们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实施小额诉讼的背景

第一、中国社会的转型给小额诉讼提供了土壤。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建立在宗亲血缘和乡规民俗基础上的熟人社会,随着中国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化,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农民工进程,打破原来的格局,中国社会正处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化的阶段。在原有的熟人社会里面,乡规民俗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着调和的作用,一旦老百姓之间起纠纷,由于在熟人社会里面,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是熟悉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纠纷第一念头不是想着到法院打官司,而是想着通过和解或者有中间人斡旋而把事情处理。但是在陌生人社会里面,人跟人彼此都来自不同的地方,彼此认识的可能性很小,一旦出现纠纷,通过和解或者中间斡旋处理的可能性很小,这时候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诉诸法院,由法院来依法裁决。这样无形中让很多原本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之间调解解决的事情都成为了诉讼案件,增加法院的负担。这个时候设置小额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老百姓法律意识的觉醒给小额诉讼提供了空间。

虽然小额纠纷早已产生并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小额诉讼的出现。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期,社会消费水平不高,商品交易量不大,小额纠纷的案件数量很少,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即使出现小额案件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就可以得到解决,整个诉讼体系能够应对自如。直到近来来,我国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物质产品不断丰富人们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交往越来越频繁,交易类型变得多

重多样,小额纠纷的案件数量也随之迅速上涨。经济与社会迅猛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知识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将纠纷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很小的纠纷也愿意通过诉讼解决,从而导致法院小额纠纷的受案量不断攀升,仅依靠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显得费时费力,人们开始探索建立一种新的诉讼程序以满足这种特殊案件类型的需要,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第三、中国司法部门的现状呼吁小额诉讼的出现。

中国有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经济纠纷也是世界最多的。数量如此之大的经济纠纷案件必然要求中国的法院系统配备相应数量的民事法官。但是以中国当今的现状看,中国的法院系统属于案多人少的状态。案件非常多,但是法官数量却远远不足,往往一个法官一年要承办一两百个案件,平均两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就要办一个案件,这还不算开庭、送达、合议研究及处理其他状况的时间。在这种安多人少,法官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保证按时按量且高质量完成任务,难度是相当大的。所以如何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共同趋势,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受到各国青睐。小额诉讼程序是专门针对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而设立,通过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在保障公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的重要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的出现,让一些案情简单,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直接在一审调解完毕或者一审终审,这样就可以减轻法官的负担,让我国的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

二、小额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小额案件的诉讼程序,小额案件是指标的金额较小、矛盾纠纷不大的案件,多见于日常生活中数额较小的债务纠纷以及轻微的权利侵害等。所谓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一般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的前提下,指的是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关于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乃至审理的主体都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没有严格的区别,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就属于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范畴。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相分离的一种独立的、专门针对小额纠纷案件设立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最显著的特点是低成本、高效率,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大众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有限,审理程序简化,快速审结,具有非诉讼化和注重调解的特点,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为国家节约了诉讼资源。从目前各国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受案范围有限。既然小额诉讼程序针对的是小额案件的审理,那么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案件的范围就必须有明确的限定。只有将小额案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把那些不属于小额案件的案件排除在外,才能真正实现小额案件的快速审结。如果随意扩大小额案件的范围,就会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变得模糊不清,也就失去了设立的价值和意义。一般来讲,小额诉讼都受案范围多规定为案件标的额较小,纠纷不大的案件。各国根据本国

国情在受案范围上的规定有所不同,而在具体案件的划分上,一般以标的额大小,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自主选择等标准来区分小额案件与非小额案件。(二)程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这种简化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案件的受理、送达、开庭。判决等等过程都按照简化的方式进行,做到尽可能简便。比如说,原告可以没有正式的起诉状,既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等等。庭审程序也比其他诉讼程序简化得多。(三)非诉讼化。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呈现了很多非诉讼化的特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不采用严格的证据规则,审理过程也不像普通程序一样按部就班,不要求使用法言法语,判决只是宣布结果,可以不必说明理由,小额诉讼程序不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即使是没有任何诉讼技当事人也能顺利参与诉讼活动。(四)重视调解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过程中,一般会加入调解"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谈话等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可以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之后,可以当庭制作调解书。有些小额法院还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五)成本低、效率高。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只收取很少的诉讼费,有的法院甚至只象征性地收取1块钱的案件受理费,并且小额诉讼程序不存在律师费和鉴定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这样,原告就不会因为诉讼成本高而放弃自己的小额权利,同时被告的负担也相对有所减轻。小额诉讼程序还具有效率高的特点。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便捷,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了许多麻烦,也节省了不少时间,这样一来人们就不会因为害怕诉讼时间长,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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