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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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事故报告与
调查处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电力建设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全面提高公司应急处置水平及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省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电力建设分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新(扩)工程项目或由其引发的人身事故、电力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事故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力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人身伤亡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
2 事故定义及等级划分
2.1 本规定所称事故及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人身伤亡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2 电力生产事故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及环境危害因素所导致发生的人身、设备、电力、火灾、交通等事故。
2.3 人身事故
2.3.1 人身事故所受伤害程度是指
(1)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2)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3)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3.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1)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至9人的事故,或一次事故中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5)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3.3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1)发生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人身伤亡;
(2)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
(3)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
(4)发生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资产、设备、设施范围内相关的人身伤亡;
(5)乘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或乘坐公司雇用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6)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3 事故报告
3.1 各类工程安全施工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业主项目部应立即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方式报告电力建设分公司应急工作小组。
3.2 电力建设分公司应急工作小组在得到现场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同时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方式报告工程的主管副总经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计划部的主要负责人。即时报告要确保时效性,内容简明清楚。
3.3 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基本内容
3.3.1 人身伤亡事故包括:
(1)事故时间、地点和单位;
(2)事故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
(3)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伤员抢救、生产恢复等。
3.3.2 电力和设备事故或事件包括:
(1)事故或事件时间、地点和单位;
(2)事故或事件简要经过、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应急处置情况等;
(3)必要的事故现场数码照片等影像资料。
3.4 对一些定性和责任暂不明确而要求报告的事件,要先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待定性和责任明确后,再行补报。
3.5 事故责任单位在向电力建设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报告。
3.6 工程管理部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经调查核实立即向电力建设分公司安委会报告。
3.7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严重程度,做出决策和部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业主项目部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8 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事故,发生引起地方新闻媒体、中央新闻媒体、全国性新闻媒体关注的事件或其他敏感安全事件,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在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1 小时内,报告省公司安全应急办公室。并就应急救援与处理工作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3.9 公司应急工作小组在12小时之内省公司领导书面报告事故调查情况,即首次书面报告。
3.10 首次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有无扩大及处理进展情况。
(5)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 事故调查
4.1 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公司各部门、监理、设计、施工必须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4.2 项目事故调查
4.2.1 事故发生后除按4.1 款规定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外,还应组织开展项目事故调查,工程管理部是工程项目事故报告和调查归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必要时邀请相应的专家参加,专家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2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
4.2.2.1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力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工程管理部、综合计划部的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参加。
4.2.2.2 人身死亡事故或三人及以上重伤事故、重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重大及火灾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电力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主管副总经理担任,工程管理部,变电站、线路业主项目部的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参加。
4.2.2.3 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业主项目部负责人担任,公司综合计划部主管人员以及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