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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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

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8分)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

(7分)※※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10分。

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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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10-0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08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经我局调查认定,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9月份生产的15072支 (65g/支)和14016支(250g/支)“Unipak”密封剂产品上的公司厂名均标注 为“Unipak A/S”字样,即“优尼派克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
案例三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
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
[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 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 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 9 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 2003年2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干部杨先生到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称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75节型号为3VCR123A和CR2的两款松下照相机 锂电池无中文标识,且电量不足,遂怀疑系假冒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质量 技术监督局随即对产品进行了调查。次日,购物中心出具了产品供应商北京 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及委托书复印件。2月18日,质量技术监督 局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真伪鉴定方法,对方告之尚无鉴定 能力。2月28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杨先生与购物中心进行调解,杨 先生未到场。3月10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购物中心发出《终止调解通 知书》。杨先生随后认为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经营者违法 行为的职责。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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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原告提起诉讼,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是否受理?(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正确答案](1)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本案中被告虽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据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受伤起因于被告工作人员查出原告商店有问题而决定对其罚款,罚款是被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争吵是基于罚款行为而引起的,属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打架则是原告与韩某因被告韩某违法行使职权发生矛盾的高潮,也属于与被告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故此,从本案一系例行为看,原告身体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其对原告罚款的行政职权有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被告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自行撤销,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该案不应该收取诉讼费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法函[1995]12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故此法院不应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

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

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争议分歧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讨论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讨论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讨论案例案例一: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的认识。

案例二: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 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

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

(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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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王某与赵某是某乡的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认定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

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 (2)王某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3)王某能否直接对乡派出所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答:(1)市公安局应该受理。

(2分)《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分)(2)法院应该受理。

(2分)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

故,王某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3分)(3)王某可以直接提出诉讼。

(2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依据这一授权,在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事项上法律赋予公安派出所以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分)2.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

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公安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章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裁决复议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谁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被告应是哪一行政机关?3、本案中朱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5、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案例分析

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58095】甲在信用社未贷到款而疑心是本单位的乙搞鬼,遂即把乙殴打致伤。

某市区公安分局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并决定由甲赔偿乙的实际损失。

甲不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主管机关认为此案系因信贷引起的纠纷,不属治安管理处罚,遂撤销了分局的上述两项决定。

乙对此复议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试析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复议参加人:申请人为甲,被申请人为区公安分局,第三人为乙。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和管辖法院:诉讼参加人:原告为乙,被告为上一级主管机关(即复议机关),第三人为甲。

管辖法院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8097】1 990年5月,公民李某经批准从事个体修理业。

后经城关镇有关领导同意,在大众巷北侧搭一临时棚房。

1 995年6月,李未经审批,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规划”经线”内的临时棚房改造成水泥楼房。

施工时,城管所多次劝阻无效,遂于同年6月1 5日向李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未执行。

1996年5月2 日,城管所再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仍未执行。

同年5月20日李为此到市里上访,当天下午城管所组织人员强行将李的屋顶拆除,当时未通知李到场。

次日降雨,屋内部分物品被雨淋而受损。

6月1 日,李回家见状未采取保护措施,一直到6 月15日才开门清理。

6月18日李遇车祸身亡。

后其子以城管所责令其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无法律效力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拆除屋顶而造成的损失。

|试析:](1)李之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吗?《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作为受害人,其子有权在其死亡之后提岀赔偿请求。

(2)城管所应对李某的损失负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论,该案中城管所在李拒不执行其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案例一、某花木园艺场是1990年8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

其经营范围主要是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

该园艺场有20多名从业人员。

1997年11月5日。

该镇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第30号《关于某镇绿化工程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包括该花木园艺场在内的园艺场、工程队等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予以调整、撤销和保留;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管理形式有的要扩大,有的则要限制。

该花木园艺场虽然未作注销处理,但其经营范围和权利却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致使花木园艺场经济损失达42000多元。

为此,花木园艺场以镇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承包权为由,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人民政府发布的1997年第30号文件。

分析:人民法院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确定该文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看,镇人民政府发布的第30号文件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内容看,其针对的对象却十分明确、具体,是特定的。

虽然该文件形式和名称上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在实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二、1994年10月6日晚8时许,某市公安局复兴码头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其所属管辖区域的港口5号码头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艘江苏镇江的“兴隆号”民船正准备卸货,便上前制止。

经查询得知,该船并未办理卸货手续。

船主申辩说,在场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许某已经收取了管理费,但未出具收据。

这时正在船上查看船民户口的许某过来,让船主卸货,并声称“出了事我负责”。

许某当时未戴工纠队标志,李某要求许某出示证件,并讲清是否已对该船收取过装卸费的问题,均遭许某拒绝。

李某又要求船主交验航运簿,许某却出面阻拦。

李某十分气愤,便要拉许某一起去派出所将问题讲清楚,许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李某即用电话向派出所总值班室王某报告,王某得知后,即赶到码头,发现许某已回工纠队办公室,就与李某赶到工纠队办公室要许某去派出所,许某不答应,王某于是回派出所拿了一副拇指铐和一支超高压枪式电击器,并带了两个民警,再次要求许某去派出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含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含答案)

确定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答案]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确定3问题:户籍所在地为A区的张某和于某在C区共同侵害了第三人,手段(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答案:?(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

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

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案例(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

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

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

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行政】行政诉讼案例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行政诉讼案例行政诉讼案例

【关键字】行政行政诉讼案例-行政诉讼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法概论》期末复习——案例分析案例一八马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某市工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强、黎明负责调查处理。

王强和黎明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七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

某工商局在听证会举行前提前三天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黎明不予理睬。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黎明当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三百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答: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违法之处在于:八马公司没有要求听证工商局就举行听证,不符合法律要求;工商局提前三天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不符合法律要求;涉及商业秘密的听证公开进行,不符合法律要求;本案听证主持人和调查人员为同一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听证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案例二张某,女,36岁,蓝永县百货公司下岗职工,住县城关镇,在该县东门开办了蓝山礼品渔具门市部。

xx年9月12日下午,张某由于有急事,忘记锁上店门就匆匆离开门市部。

当天深夜,门市部被盗。

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好运来客栈的店主和旅客。

他们立即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

40多分钟后,小偷打开店门,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

被盗货物价值25000元,被毁坏物品折价500元,共计25500元。

事后,张某多次交涉,要求县公安局赔偿损失,但公安局一直推拖不赔。

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县公安局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性质?行政赔偿程序上有何特点?本案是否有所体现?本案中,谁应当对张某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性质是违法不作为。

行政法案例分析 (3)

行政法案例分析 (3)

行政法案例一公民张某于2002年9月依法取得4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10年。

2005年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征收包括张某4亩土地在内的某村10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

征地公告后,张某方知自己拥有使用权的4亩集体土地已被征收。

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县国土资源局未达成协议,遂以不服征地批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批准征地行为。

思考:张某能否就上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答:不能。

因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对公民张某实施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国土资源局,所以张某只能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二毛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

9月20日,某县工商局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

11月16日。

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答案:(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工商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本案中某县工商局为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常州市工商局或某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3)常州市工商局做法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

本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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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五)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

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六)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

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

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

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

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

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

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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