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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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定西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7号【发布日期】2013-09-28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定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市长唐晓明

2013年9月28日

定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

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完备,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八条行政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创设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事项;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送审时间等。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编制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已经基本成熟,拟确定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可行性。

第十二条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急需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同政府法制部门商定,否则政府不予制定。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对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出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指导,对时间要求紧迫、涉及部门多、法律关系复杂、对公民法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前介入,参与调研和起草。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文件主要内容、对特殊问题的说明及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措施等和风险评估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应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七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送审稿,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直接以审定稿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以部门正式文件报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以主办部门正式文件报送。

第十九条起草部门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请示十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正本十份(附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五份(附电子文本);

(四)规范性文件风险评估报告五份(附电子文本);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五份;

(六)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材料报送不完整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三)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内容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具有可操作性;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的;

(二)文件主要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缺乏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措施,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

(五)对存在的重大分歧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报送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征求意见;对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组织论证,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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