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欠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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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一:意思表示概念及其要素:(一)诸多学说之辨析意思表示是指企图将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

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民法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

如德国通说主张,意思表示可分为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前者为内心意思;后者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在此基础上,德国通说进一步认为:主观要件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

所谓行为意思,指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即实施某项外部行为的、有意识的意志),如餐厅里取用食物,在收费停车场的停车,如果是无意识的行为,则不具有行为意思。

如受催眠所为的行为,受物理强制行为等。

所谓表示意识,指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

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表示发生某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是相区别的。

如,行为人在合同上签字,认识到其签字的行为是表示行为,会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则该认识便是表示意识。

如果行为人意图通过合同和相对人产生买卖关系,则该意图便是效果意思;概念图如下:再如,近江幸治在其《民法讲义Ⅰ》中提到:日本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意识)和表示行为三个要素构成。

三个要素的关系可用一句话概括,即由“动机”引导而具体形成“效果意思”,并以“表示意思”为媒介进一步实施“表示行为”。

概念图如下:又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主张“三要素说”,即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其中,目的意思又包括要素、常素及偶素。

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

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如违约责任条款。

偶素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

如约定以蒙古文字拟定合同。

概念图如下:除上述所列观点外,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尚有“五要素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 注解: • 欠缺客观上的表示行为时,意思表示不成立。若 一财团负责人临终前希望设立遗嘱,将财产捐赠 与某慈善机构,但是尚未设立时即死亡,则其内 心意思尚为诉诸于外部行为,则无意思表示可言。 • 在内心意思方面,行为意思系意思表示必备的构 成要件部分,欠缺行为意思时,意思表示并不成 立。行为意思的形成是被欺诈或者胁迫的,虽不 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但是可以撤销。效果意思 的欠缺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存在,外部表示与内 心的意思不一致时,乃意思表示错误的问题。
表示意思,又称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 法律行为上意义,比如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打电话 或以其他方式撤回承诺。表示意思中最为重要的是行为人 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有着何种意义,若是在拍卖场中举手 是为了招呼朋友则非表示意思。(参见于梅仲协《民法要 义》) 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的不同在于,表示意思是行为人认识 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而对于效果意思则是行 为人企图依其意思表示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课本中提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即表示上的效果意思, 指从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
• 欠缺表示意思的情形,如当事人甲误将订购单认为贺卡而 签名,以及上述中提到的在拍卖场举手招呼友人而被认为 是拍卖等,这类行为涉及到意思自主以及信赖保护的核心 问题,至今尚未定论。这里采王泽鉴先生的看法,即当事 人因其外部行为而有所表示,相对人仅能就其客观上的表 示行为予以信赖,表意人与为此表示时,是否具有表示意 识,既难查知,相对人对其表示行为的信赖,应予以保护。 简而言之,原则上表意人应对其表示行为负责,以维护交 易之安全,表意人可以适用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撤销其 意思表示,但是应该对相对人的信赖利所谓“意思表示”,应由其内心意思及 其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所构成,但其内心 意思如何,难以测知,应经由表示行为而 使其在外部上可以认知。“意思”依其 “表示”而客观化,二者合为一体,构成 意思表示。根据德国通说,将意思表示分 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欠缺的后果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欠缺的后果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欠缺的后果
一、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五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一)五要件说
五要件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为了表述方便,所以我按多的,把概念都解释一下:
目的意思:比如我想买甲楼,这是我的目的。

如果我写好了买甲楼的信,后来又不想买了,但不小心随同其他信寄出去了,这就是缺少目的意思。

现在一般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考虑,认为有效。

效果意思:是愿意受此信的约束的意思。

如果缺乏效果意思,那么应该属于真意保留,除非对方当事人知道,否则
有效。

其实对于意思表示,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观点。

意思主义主张意思表示的成立以意思为要件,解释以意思为准,有效性也要看是否有与表示行为相应的意思存在。

表示主义则主张,意思表示的成立只看是否有表示行为,解释以表示行为为准,有效性也只看行为不看是否有与行为相应的意思。

二者各有背后的原理。

意思主义是基于自己决定原理,也是私法自治原理的体现。

表示主义的原理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信赖原理,即必须保护相对人对表示的信赖,这是基于对相对人的保护。

另一
种是交易安全,这是基于保护第三人。

应该说三种原理各有道理,对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解释、效力的判断不能单纯看某一方面,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哪种原理优先。

(可参考《民法讲义总则》第86页。

)。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02
04
意思表示的生效
04
意思表示的生效
《民法总则》第13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 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 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 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总则》第138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139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c.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具有因果关系);
d.须被欺诈人因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个人意见观点的虚假陈述、商品的抽象夸大宣传不成立欺诈。
05
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3)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 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02
意思表示的构造
3、效果意思(法效意思) 指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区别在于: 表示意思仅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 效果意思则必须指向一项“特定具体”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表示欲以5000元购买乙的电脑,其中,成立买卖契约的意思属于表示意 思,以5000元获得电脑所有权的意思则为效果意思。

浅谈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浅谈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浅谈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作者:翟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民法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

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是决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决定性要素。

法律实务中人们往往忽视意思表示瑕疵问题,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表示一、意思表示概述1.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内心想要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

据此,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首先是行为意思,就是行为人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其次是表示意思,指行为人明白自己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意思,最后是效果意思,这是行为人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

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意思表示。

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其一,明示,以文字,语言或者特定符号表明内心意思:其二,推定方式,以特定行为表明内心意思;其三,沉默方式,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单纯沉默推知其内心意思。

2.意思表示的价值传统民法认为,意思表示是民法的本质属性,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方式,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的工具。

意思自治,在私法领域,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的内在精神是真实的价值观,是民法的基本思想。

因此对于意思自治的民法核心价值最终是通过对意思表示的确认和规范来实现的。

所以民法以意思表示为基础,构建法律行为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生活中的人,都有追求私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权利和自由。

二、意思表示瑕疵含义意思表示瑕疵,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由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所做的意思表示,使得表意人的内在效果意思和外在表示行为不吻合的结果。

对于意思表示中意思与表示的关系,萨维尼给出了经典的论述:“意思与表示的关系不能够理解为好像二者在性质上并不相互依存,好像一个人的意思和另外一个人的意思一样,实质上它们在本质上是应该结合在一起的。

论意思表示不成立与《民法通则》59条的适用

论意思表示不成立与《民法通则》59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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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意思表 示是 民 事法律 行为 制度 的核 心 , 思表 示要 素 的欠缺会 导致 意思表 示不成 立。 意 然而理论 和 实践 上对 于 意思
( ) 乏 行 为意 思 一 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内心意 思与外在 表示行为出现不合致的状 即 态 。在 意 思 表 示 的三 要 素 中 , 乏 某 要 素 可 能 导 致 意思 表 示 不 成 立 , 缺 事实 上也能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的情况出现 , 这主要是基于民法利 益 平 衡 的 考 虑 , 牺牲 了 逻辑 上 的周 延 而 按表意人心理状态的不同,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可分为故意的不 致和偶然的不一致。 ( ) 一 故意的不一致 因为表 意人不可能故意地使其行为意思缺乏, 因此故意的不一致 出现在表示意思或效果意思有瑕疵 的情况下。 如表意人单方面保留其内在 的效果意思,则构成单独虚伪表示 ( 意保 留) 因表意人对其表示之法律效果实为明知, 真 。 原则上应采取 表示 主义 , 不 一 致 为 相 对 人 所 明 知者 , 于铡 外 , 采 意 思 主义 , 但 属 应 使 其行 为不 生 效 力 。 另外一种情形足通谋虚伪表示, 主流观点为表示行为无 效, 但不 得 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雨笔者对 此却持相反意见。 私法 自治的本 意, 是使得当事人在 自由意识的状态下 , 实现双方欲达成的法律效果 。
文章 编号 :090 9(0 90.5 -l 10-5 220 )1 0O 3
不妨将“ 重大误解” 作扩张解释 , 具体解释为“ 由于行为人重大过失造 成的错误” 。同时于解释中补充“ 但行为人明知撤销原因的除外” 。理 由 如下 : 1表意人过失界定为重大过 失更为恰当。 . 在重大过失的前提下, 即便表意人违反善 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只要未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 务, 则仅需证 明其“ 不知” 即可撤 销其意思表示 。 . , 2 误解应 当恢复其 本来含义 , 即错误 , 以避免用语上的混乱 。3 既然表意人可基于重大 . 过失而撤销其意思表示,而此 时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何保护?我 国 《 民法通 f ) 1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l) I 6 J J 撤销的法律后果 , 也不尽完 备。 按照该条,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 , 当事人负返还财产的义务, 有 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 受损 失。 . 4 维护私法 自治原则, 无需在任 何 情况下均赋予表意人撤销权, 如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明知撤销事 由仍 为表示行为, 则无事后撤销的必要, 因此应在 5 9条解释中补充“ 但行 为 人 明 知 撤销 原 因 的 除 外 ” 。 三、 意思 表示不成立的法律救 济 意思表示的成立必须具备 内部意思与外在表示两大要件 , 方可成 立, 意思表示不成立” 而“ 的含义有相 当争议, 而且其与“ 意思表示可撤 销” 之间的界限也不 明确, 有必要从对错误 的撇销权角度加 以分析。

意思表示的三个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的三个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的三个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能力适格的表意人将自主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主观要件: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其中,行为意思是指表意人希望通过行为来达到某种法律效果的主观意愿;表示意识是指表意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法律效力;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希望通过行为达到的具体法律效果。

这三个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的基础,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意思表示的不成立。

2. 客观要件:表示行为,即表意人将自己的行为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过程。

该行为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或沉默方式。

此外,如果是物理强制或精神强制下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

然而,如果是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的行为,那么可以撤销这种行为。

3. 效果要件: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需要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等。

如果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那么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如果是以公告形式作出意思表示,那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形式要求。

总的来说,意思表示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效果要件三个方面的要求。

如果不满足任何一个要件,则意思表示不成立。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2)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a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例如签名。

b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例如以邮件订货。

c效果,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购买A书。

在法律上对于意思表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效应。

因此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相对于此类问题,可能大家不是很了解,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知识,希望可以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例如以传真订购书籍,停车于收费停车场,含羞点头答应男友之求婚等。

(2)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a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例如签名。

b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例如以邮件订货,投向咖啡自动贩卖器。

c效果,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购买A书,兼具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

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

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志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

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

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

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

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摘要】本文旨在阐述《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事实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的涵义,以及它的重要性。

首先,本文重点介绍了该条款的概况、具体要求和基本内容。

其次,本文主要讨论了法律表示真实的构成要素,涉及了记载内容、签字和章程、见证人等。

最后,本文总结出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在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即法律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泛泛而谈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事实的表示应有法律效力,则必须真实地表现,并且具有构成要件。

”这一规定的解释不仅限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表示,而是广泛的覆盖了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这意味着,只有当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都具备时,才能使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三大类:①记载内容;②签字和章程;③见证人。

首先,记载内容是指表示所含有的内容,该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性别、社会关系、及法定行为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要素。

其次,表示的真实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章程。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签字必须是自己的完整姓名,无误,并有自己的签名。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用章程代替签字,即采用印章商务作为法定行为的形式。

最后,见证人是表示真实的关键部分,此条规定见证人不可以是本份表示的拥有者,而是另一个局外人。

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在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所以当中有关的各项要件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综上所述,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在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要求,表示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对于当事人要特别注重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以便于日后的纠纷解决。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民法通则是最基本的民法规范,它定义了在民法环境下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第55条的主旨是要求行为的真实性,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以及民事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第55条规定:“符合一般意思表示法的实际行为,应视同构成真实表示或实施。

”为了能够使行为真实,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一般意思表示法的要求。

受这一要求的影响,行为必须存在清晰的意图。

这样,行为方才能够表示真实的意图,避免有意欺诈等不合法的行为。

一般意思表示法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三条原则:确定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自愿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经过合法的表示,应有一致的意思和确定的对象,表示方应遵守确定的意思和对象表达的原则。

也就是说,表示人不应该变更表示的内容或意义,应该采用一种令人明确知晓的表示方式,以避免表达不清,引起另一方误解。

有效性原则是指表示应具备足够的合法有效性,若表示内容不符合法令规定,或是受限于其他合法条件,则表示具有无效性。

这意味着,缔约双方应当遵守表示中涉及的一切法律法规,在表示内容上也不能一笔带过,应严格按照规定写明表示的内容,避免双方权利纠纷的出现。

自愿原则是指表示的双方始终自愿表达其行为的意愿,并由此构成合同。

也就是说,表示双方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和行为来表示其意愿,避免任何强迫、迷惑、被动等情形出现,以避免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非法性。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第55条的主旨是要求行为的真实性,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以及民事关系的可持续发展,并且为了使行为真实,确定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自愿原则都必须满足一般意思表示法的要求。

只有满足上述的要求,行为才能够视为真实的表示,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以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1. 表示媒介:意思要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方式来表达。

2. 表示主体:意思的产生者,即以特定意图表达的人或事物。

3. 表示对象:意思所指向的事物或概念。

4. 表示内容:意思所包含的信息、意义、概念等。

5. 表示方式:意思表达的方式,包括具体的语言文字形式、符号、手势等。

6. 表示目的:意思表达的目的和意图,即要传达什么信息或达到何种目的。

7. 表示语境:意思表达的环境和背景,语境对解释和理解意思至关重要。

8. 表示效果:意思被接收者理解和接收的程度和方式,包括沟通的成功与否、产生的反应和影响等。

9. 表示者的态度:意思传达者的态度和情感,可能会影响接收者对意思的理解和反应。

10. 表示者的知识和文化背景:意思传达者的知识和文化背景对表达和理解意思都有影响。

例如,有些概念和词语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的含义。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
一、真实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民事
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能力,才可以构成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行为有足够的表示能力:行为人可以以各种形式进行表示,如言语、文字、图画等;表示的本质要求是有显示的意图,即对对方传达某种思想或意见。

3、行为有足够的确定性:行为人在办理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明确内容,确定行
为发生的结果和结果的来源,则这一行为才可以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

二、真实构成要件具体列举
1、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拥有民事资格、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表现能力、自主行为能力以及保障民事行为的法律意识等。

2、表示的有效性:表示的有效性要求表示本身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可以以言语、
文字、图画等形式表示,但是表示的本质要求是有显示的意图,即能传达某种思想或意见。

3、行为有足够的确定性:行为准确性要求行为本身必须具有确定性和清楚性,行
为人办理民事行为时必须明确行为的内容,行为发生的结果,以及结果的来源,
方可被认定为真实有效。

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是法律上成立要件中的一种,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一定的条件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包括真实意思表示、表达方式的合法性、明确性、足够性和有效性等。

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反映其真实的意图,不能是虚假的或伪装的。

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情况。

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必须是合法的。

合同法规定了意思表示的合法方式,如口头表示、书面表示、电子形式表示等。

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应当选择合法的表达方式,否则其意思表示可能无效。

明确性是意思表示的另一个重要要件。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清晰,不得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明确性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清楚地表达其真实意图,便于对方理解。

足够性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足够明确表达其真实意图,不能过于含糊或不确定。

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应当尽量详细地描述自己的意图,以免给对方造成误解或争议。

有效性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意思表示的有效性要件,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法权益等。

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使其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以上的要件,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真实、明确、足够并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要件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在描述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时,应尽量使用准确的中文进行描述,避免使用过于生僻或不常用的词汇,以保证读者能够准确理解文章的内容。

同时,文章的结构应合理,段落应明晰,使用适当的标题来增强阅读流畅性。

在表达的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依赖图像的语句,如“如图所示”等字眼,以确保文章能够以人类的视角进行写作,使读者感到仿佛是真人在叙述。

文章应该确保内容的独一性,避免内容重复出现,并且不得在文章中插入任何网络地址或使用任何形式的图片链接。

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刍议——对于《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的讨论

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刍议——对于《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的讨论

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刍议——对于《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的讨论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刍议——对于《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的讨论引言在法律领域,意思表示是进行法律行为的前提,它所涉及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况并不少见。

为了保障交易主体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明确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刍议,分析虚假意思表示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对此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虚假意思表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一方通过错误或欺骗等手段,使对方对交易事实形成误解,导致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虚假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意思表示的错误:一方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存在不符合的情况,即虚假的意思表示。

这种错误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隐瞒事实而造成的错误。

2. 意思表示的对象:虚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交易的事实或情况,即影响交易方作出正确决策的关键信息。

3. 对方的误解:虚假意思表示必须导致对方对交易事实形成错误的认识,进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二、虚假意思表示引起的法律后果虚假意思表示使本应做出正确选择的一方陷入了错误的交易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性和交易方的利益,我国法律对虚假意思表示规定了多种法律后果。

1. 撤销权: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受有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该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被误导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恢复原始状态,并要求返还已经给付的款项或财物。

2. 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54条,使对方误解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包括对方因为虚假意思表示而遭受的损失和被误导所带来的利益减少。

三、对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制的必要性虚假意思表示对于交易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其进行规制是必要的。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认识民事法律行为,便须从意思表示入手。

只有将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厘清,方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要件。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

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

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

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通知。

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其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

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

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编辑本段]二、意思表示的类型(一)明示和默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

区分明示与默示的法律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

明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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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意思表⽰意思表⽰的概念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的⼀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为1、意思表⽰的要素民事法律⾏为以意思表⽰为核⼼,因此认识民事法律⾏为必须以意思表⽰为切⼊点。

意思表⽰的构成要素包括⽬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为。

⽬的意思是指明民事⾏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据以成⽴的基础。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欲使其⽬的意思发⽣法律上效⼒的意思要素。

⽽表⽰⾏为是指⾏为⼈将其内在的⽬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定⽅式表现于外部,为⾏为相对⼈所了解的⾏为要素。

表⽰⾏为可以采取明⽰或默⽰两种⽅式。

因此纯粹的事实通知(观念通知),不成⽴意思表⽰,如合同法中的承诺迟到通知。

意思表⽰依其是否具有相对⼈、⽅式为何、直接沟通与否,可以区分为做出以下⼏种分类1.有相对⼈的意思表⽰和⽆相对⼈的意思表⽰意思表⽰可以分为有相对⼈的意思表⽰和⽆相对⼈的意思表⽰。

有相对⼈的意思表⽰,如订⽴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均属于有相对⼈的意思表⽰。

⽆相对⼈的意思表⽰,如遗嘱⾏为、抛弃动产等⾏为。

有相对⼈的意思表⽰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到达相对⼈时才能⽣效。

但《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为时⽣效”则属于例外情况,即双⽅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为⽅式做出承诺的,虽为有相对⼈的意思表⽰,却是在⾏为做出时⽣效。

⽆相对⼈的意思表⽰于意思表⽰完成时即可产⽣法律效⼒意思表⽰依其做成之⽅式,可分为“明⽰的意思表⽰”和“默⽰的意思表⽰”明⽰的意思表⽰即相对⼈可以直接借由表意⼈之⾔语、动作或⽂字等⽅式直接了解表意⼈所欲表达之意思为何。

默⽰的意思表⽰⽆法使相对⼈直接透过表意⼈之表⽰⽅法了解表意⼈之意思,⽽仅能透过特定⾏为“间接”推知表意⼈所欲表达之意思。

意思表⽰依其是否是以直接沟通的⽅式表达,可分为“对话的意思表⽰”和“⾮对话的意思表⽰”对话的意思表⽰,亦即表意⼈直接以对话之⽅式作成意思表⽰,其乃以“直接”沟通的⽅式使相对⼈得以了解表意⼈之意思,⾄于是透过电话、⽹络或其他⽅式皆可。

简要回答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简要回答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简要回答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嘿呀,咱来聊聊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哈。

一、主观要件——行为意思。

就是说呀,行为人得有意识地去实施行为哦。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东西,你得清楚自己是在做买东西这个行为,而不是稀里糊涂的,不知道自己在干啥。

要是你在梦游状态下拿了东西,那可就不能算正常的意思表示啦,因为你当时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呢。

二、表示意思。

这就是行为人得有把自己内心的想法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意思。

比如说你想买一个笔记本,你得通过说话或者写字等方式告诉售货员,你想要这个笔记本。

要是你心里想着要,但是啥都不说,售货员也不知道你要呀,那就没办法完成这个交易啦。

三、效果意思。

这可重要啦,就是行为人想要通过自己的行为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意思。

还拿买笔记本举例哈,你不仅要告诉售货员你想要,而且你还得有愿意付钱去买下这个笔记本,让这个买卖在法律上成立的想法。

要是你只是说着玩玩,压根就没想真的付钱买,那这也不算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哟。

四、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这就是说行为人得有把自己内心的想法实际表现出来的行为。

比如说你去买笔记本,你得拿起那个笔记本,然后跟售货员说你要买,或者做出一些其他能让售货员明白你要买的动作。

不能光在心里想,得有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这样别人才能知道你的意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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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欠缺的后果
一、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五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一)五要件说
五要件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为了表述方便,所以我按多的,把概念都解释一下:
目的意思:比如我想买甲楼,这是我的目的。

如果我写好了买甲楼的信,后来又不想买了,但不小心随同其他信寄出去了,这就是缺少目的意思。

现在一般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考虑,认为有效。

效果意思:是愿意受此信的约束的意思。

如果缺乏效果意思,那么应该属于真意保留,除非对方当事人知道,否则
有效。

表示意思:是我知道我把信给你将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如果我不知道这个效果,就是欠缺表示意思,比如在拍卖
会上举手,但不知道举手表示竞买。

行为意思:我确实想把信寄出去。

(二)三要件说
由于五要件说太烦琐,所以我国大陆一般主张三要件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三)四要件说
王泽鉴的书主张四要件说: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我是赞成这个观点的。

理由如下:
首先,目的意思最终落实下来,其实就是行为意思,我不想买,最终落实下来不就是我本不想把信寄出去么?因此
我认为目的意思应该被行为意思吸收。

其次,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能合并,理由是它们的欠缺,法律效果不一样,下面详述。

二、缺少构成要件的效果
(一)缺少行为意思
欠缺行为意思,比如在催眠中签字,意思表示不成立。

既然不成立又何谈生效。

不过关于这种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事实上学界也仍然存在着争议。

其实有些情况我认为还是要看意思表示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比如你的要约信件被秘书发了出去,你说自己本不想发,但是你能说自己没有过错吗?
(二)缺少效果意思
我心里知道自己的行为的效果,但是我其实并不想达到这种效果,这就是真意保留或者是虚伪表示,在前者情况下,除非相对人明知,否则行为有效。

在后者双方间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缺少表示意思
心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的效果,即缺乏表示意思,比如不知道拍卖规矩而举手。

此种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其效力,学界争论不已。

个人认为应当具体分析,视当事人有无过错而定。

三、意思表示的基本原理
上面关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欠缺后果,我们可以知道,欠缺表示行为和行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立。

而欠缺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只是影响其效果。

其实对于意思表示,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观点。

意思主义主张意思表示的成立以意思为要件,解释以意思为准,有效性也要看是否有与表示行为相应的意思存在。

表示主义则主张,意思表示的成立只看是否有表示行为,解释以表示行为为准,有效性也只看行为不看是否有与行为相应的意思。

二者各有背后的原理。

意思主义是基于自己决定原理,也是私法自治原理的体现。

表示主义的原理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信赖原理,即必须保护相对人对表示的信赖,这是基于对相对人的保护。

另一
种是交易安全,这是基于保护第三人。

应该说三种原理各有道理,对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解释、效力的判断不能单纯看某一方面,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哪种原理优先。

(可参考《民法讲义总则》第8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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