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混砂浆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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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砂浆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为了规范干混砂浆的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预拌砂浆》(建筑工业行业国家标准JG/T230—200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西安市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西安市建委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预拌砂浆产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进行运输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工程建筑砂浆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使用建筑砂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结构类型

3、建筑面积

4、工程地点

5、监理单位

6、建设单位

7、砂浆的使用部位

第二条干混砂浆价格及干混砂浆的基本情况;

1、价格表

注:

1、上述价格不含税金。

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市场原材料供应紧张或降价造成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时,由

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价格。

3、以上合同材料单价包含砂浆材料和材料运输费用,不包括材料进场复检费用。

4、货物最终结算金额根据送货单数量结算。

5、袋装砂浆价格中已含装车费。

6、砂浆移动筒仓租金每天60元,押金5000元。

7、砂浆专用移动筒仓进出场费:2000元。

2、干混砂浆执行标准:普通干混砂浆按照GB/T25181-2010《预拌砂浆》,JC/T2089-2011《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3、包装标准。

4、供应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供料。

5、供应计划甲方应根据图纸设计的强度等级和工程进度提供供应计划书。没有计划书的,应以委托单的形式提前二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合理的安排生产。

第三条付款方式;

经双方协商采用条款的付款方式。

A、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元货款,不足部分货款在甲方最后一次提货时一次付清。

B、按月付款每月25日甲乙双方核对当月供货量及价格总额,甲方于次月10日前全额支付上月货款。

C、乙方向甲方供应至吨时,双方在三日内完成本阶段结算工作,由甲方支付该货款%后。余款在砂浆供应完毕后10日内一次付清。

第四条移动筒仓的租赁与结算方式;

1、干混砂浆施工现场移动筒仓可由乙方租赁给甲方使用,移动筒仓以个为单位。乙方免租提供个筒仓供甲方使用。自第个筒仓起每个按干混砂浆报价单中筒仓租赁价格执行,若筒仓进出厂时需要使用吊车,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调试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按甲方要求准时将移动筒仓送至施工现场,安装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移动筒仓的安装指导及调试工作。调试完毕后,交付甲方使用,甲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3、乙方保证移动筒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该筒仓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由甲方负责(包括加注润滑油、清洗等);设备的维修及配件的更换由乙方负责,正常情况下,配件的更换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违规操作,不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造成的筒仓及零部件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筒仓损坏,需要乙方维护及修理的,按150元/人/次收取工时费,材料费按实结算。

第五条干混砂浆的运送方式及交接;

1、干混砂浆的运送由乙方负责运送至施工现场,并用气力输送系统注入筒仓内。

2、甲方指定签收人验收收货,签收人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书负责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数量等),并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认可。甲方验收签字人的行为代表公司行为。

3、甲方收货人的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

第六条货物的验收

1、甲方在货物交接时应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当场检查核实,并在随车发货单上签字认可,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质量抽验有异议时,有权拒绝签收,并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技术部门进行现场复查,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2、乙方货物送至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对货物抽样、送检,并取一定数量的试样封存,并由乙方人员在取样单上签名。

3、双方对封样及复验的方法,按照《预拌砂浆》,《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程》,《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4、产品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在甲方收到货物后由乙方提交。

5、在使用期间,甲方对该批货物有质量异议的,需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逾期视为合格。甲方认为质量存在异议的,应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结果为判定依据。

第七条干混砂浆数量的确认;

1、干混散装砂浆以乙方随车发货磅单为准。甲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甲方可对货物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磅差≤1%时,按乙方磅单执行。若磅差超过1%,以实际计量为准。

2、袋装干混砂浆以包装袋标识质量为准,其质量允许偏差不大于±2%,数量以袋为单位计算。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提前二天就送货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24小时任何时段内有收货义务。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款结算及支付货款

3、甲方要求的散装干混砂浆每批送货量不应小于二十五吨,否则每减少一吨送货量,由甲方承担20元运输费。

4、移动筒仓及基础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确保该基础平稳,周边地基坚实牢固,否则由于移动筒仓基础原因造成的所有事故均有甲方承担。

5、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移动筒仓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搬运和

保管。

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并在七日内通知乙方收回移动筒仓。如不能按时完工的,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延期时间,且不得超过30天。如工程完工后,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收回移动筒仓,免租移动筒仓按《干混砂浆报价单》的规定收取租赁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时送货。

2、乙方应当对货物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3、乙方应当明确告知甲方产品的保质期和有效期。

4、乙方应当在合同签定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移动筒仓的基础施工图纸及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以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使用乙方产品时,应按《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自拌砂浆,不得在干混砂浆内添加任何添加剂及矿物质,否则造成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使用其他厂家的干混砂浆,更不能将其他厂家的砂浆注入我公司的移动筒仓内,如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使用其他厂家的砂浆或无故解除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的,除承担该货物的运费外还应承担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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