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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

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1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1日

南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二、基本原则

(一)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引导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融合,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

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和创新方法。根据辖区和行业工作实际,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持多措并举,注重工作实效,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救助保护工作对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以下五类(具体分类详细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1.流浪乞讨:正在流浪乞讨,或有流浪乞讨经历,或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以及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

2.监护缺失: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病、重残、失踪,或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有上述情况,失去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

3.留守流动:父母双方长期外出且缺乏关爱的未成年人。

4.家庭暴力:遭受虐待、暴力的未成年人。

5.特殊困难: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部分涉案未成年人。

四、组织保障

成立南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制定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发展方案的实施,定期通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情况;建立试点工作定期报告、评估、培训与交流机制,每年组织召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会议;牵头负责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工作;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按照“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

施保”的原则和要求,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的,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建立健全救助服务网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提供信息化服务。

市住建委:负责审批符合我市相关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大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力度,落实学校的法律职责,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和巩固率,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向家庭通报制度;深入实施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建立残疾少年儿童、随迁人员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入学的“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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