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性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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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门小学心理咨询室保密性原则保密性原则是心理咨询中最重要的原则,它是鼓励来访者畅所欲言的心理基础,同时也是对来访者人格及隐私权的最大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来访者向咨询人员谈论的个人情况,属于隐私范围,受到法律的保护。咨询人员随意泄露来访者的私人秘密,不仅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要负法律责任。

心理咨询的保密范围,包括对与来访者的谈话内容保守秘密,不公开来访者的姓名,拒绝关于来访者情况的调查,以及尊重来访者的合理要求等。具体说主要包括:

1、来访者的资料绝不应作为社交闲谈的话题。

2、除在教学培训中,并且当来访者个人身份能得到充分隐藏时,个案的资料不应出现在咨询员的公开演讲和谈话中。

3、咨询员应避免有意无意地以个案举例,来炫耀自己的能力和经验。

4、咨询员所作的个人记录及咨询室的所有文字资料,不得当作公开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

5、咨询员不应当将记录档案带离咨询机构。

6、任何咨询机构都应设立健全的储存系统来确保来访者档案的保密性。

7、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突破不公开来访者身份的原则:一是有明显的自杀意图,应与有关部门和人联系,尽可能加以挽救;二是存在伤害性人格障碍或精神病性来访者,为免于使别人受到伤害,也应做一些预防工作。

8、违反上述等保密原则的将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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