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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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格式范文
.批复的概念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2.批复的特点
(1)行文具有被动性
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内容具有针对性
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

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效用的权威性
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 态度的明确性
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
1.批复的分类
根据批复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等三种。

还有肯定性批复、否定性批复和解答性批复三种。

2.批复的写法
批复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构成。

(1)标题
标题的写法最常见的是完全式的标题,即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

在事由中一般将下级机关及请示的事由和问题写进去;
还有一种完全式的标题是发文机关+ 表态词+ 请示事项+ 文种,这种较为简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复只写事和文种。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是报送请示的下级机关.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顶格. 批复不能越级行文, 当所请示的机关不能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而需要向更上一级机关转报"请示"时, 更上一级机关所作批复的主机关不应是原请示机关, 而是"转报机关". 如果批复的内容同时涉及其它的机关和单位,则要采用抄送的形式送达.
(3)正文
正文包括批复引语、批复意见和批复要求三部分。

批复引语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

要写明是对于何时、何号、关于何事的请示的答复,时间和文号可省略。

批复意见是针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和指示,意思要明确,语气要适当,什么同意,什么不同意,为什么某些条款不同意,注意事项等都要写清楚。

批复要求(其实可以单独算做结尾),是从上级机关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补充性意见,或是表明希望、提出号召。

如果同意,可写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决办法。

(4) 落款
这部分写在批复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并加盖公章, 成文日期用汉字, 标全年月日, "零"写为"〇".
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慎重及时,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及时给予答复。

撰写时,不管同意与否,批复意见必须十分清楚明白,态度明朗。

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无所适从。

同时批复必须有针对性的一文一批复,请示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批复就答复什么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批复”这种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人治”色彩的公文种类,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慎用。

从既有的批复定义和使用实际看,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依法行政讲究职权法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定职责,需要经过“请示”而为的事项越来越少,上级行政机关面对请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复”。

对于应当由下级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事项,虽有请示也不应批复(即使需要指导也应采用其他方式)。

这一是便于明晰职权,分清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牍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于管理相对人寻求救济需要。

[范文参考]
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由你部发布实施行。

国务院(印)
1995年6月12日
关于江苏省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批复
民政批〔199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关于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的补充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县(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通县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一九九O年——二O一O年)的请示》(湘政〔1991〕23号)收悉。

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长沙市是湖南省的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今后的建设和发展要根据城市性质、强化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的综合功能。

长沙、湘潭、株洲三市在地域上相邻,建设中既要发挥城市群体的优势,又要考虑各自的特点,对区域性的生产力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并在规划的实施中加强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和城市发展连绵成片。

二、到二O一O年长沙城市人口控制在一百六十万人左右。

长沙市近年人口增长较快,要加强对人口增长的管理,特别是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要健全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
理,杜绝多头审批,并要注意城市地区人口合理分布。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九百六十平方公里的范围,要划定具体区界,切实加强实施管理。

按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把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人均一百平方米以内。

三、长沙市中心市区、马坡岭、望城坡、捞霞、坪塘等若干地区形成的组团式规划布局及功能划分是合理的。

近期要重点开发北部捞霞地区,有控制地发展东西两翼组团。

要严格保护组团间的隔离绿带,不得任意侵占。

各类开发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和布局,并实行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

要通过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目前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快城市道路、通信、民用燃气以及重要的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搞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新区开发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有计划、有步骤地滚动发展。

旧城改造要按照详细规划,尽可能集中成片地进行。

要适当疏散旧城人口。

更新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公共绿地。

长沙是国家重点防汛城市,要努力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合理分配和使用湘江岸线。

五、长沙市古代文物和近代有纪念意义的革命文物十分丰富,城市自然环境优美。

要从整体环境入手,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尤其要注意保存反映我国人民艰苦斗争历程的革命文物与历史环境,以昭示后人,教育后代。

要加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严禁对景区用地的蚕食,望城坡组团的建设安排要考虑岳麓山风景区的景观要求。

要规划并建设好包括湘江沿江地区在内的城市三大风光带,完整地展示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色。

六、经批准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规定建设、管理城市的依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地方性城市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的行政、技术法规,依法行政,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城市规划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搞好城市各项建设,把长沙市逐步建设成为我国中南地区发达、经济繁荣、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文明城市。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国函[1993〕113号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我国加入该条约后,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问题,由中国专利局会同外交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可以不另行报批;中国专利局可以制定实施该条约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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