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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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8]121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2
【实施日期】201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8〕121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明确宁德市蕉城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完善乡镇规划管理体系,解决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的突出问题,缩小城乡居住水平差距,推动乡村发展振兴,进一步提升农村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
(一)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
1.完善村镇规划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要求,抓紧编制镇乡规划,及时对编制时间较长、内容明显滞后的乡(镇)、村各项规划进行修编,并做好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城乡规划修编时,结合上位规划要求,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住宅;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
2.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引导。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无法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村民的建房需求,依照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