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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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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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职权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因此,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其较为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根据这一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并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可能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或者违章操作,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的限期内改正;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还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建筑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也包括行政处罚法等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实体性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还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其他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施工班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项目部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领导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项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第四条工程部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施工通用、专业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保障体系、运行机制等,项目部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初完成项目部与施工中队和项目部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明确各级管理者、工作者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项目部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由项目部控制使用,确保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没有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前,不得开工。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九条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带队)每月进行1~2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员每天开展安全巡查。
第十条项目部根据季节气候变化、节假日生产的特点以及特殊作业的要求,组织开展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要求等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项目部要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