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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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太平洋保险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成立于1949年,总部位于上海。

作为一家资深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提供了多种保险产品,其中商业险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商业险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的用于保障其财产和责任风险的保险,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和保险责任范围。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分为财产险和责任险两大类,具体包括机器损失险、建筑工程保险、财产综合保险、车险、货运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的商业险条款。

首先是机器损失险,这种险种适用于保障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包括因人为操作不当、自然灾害、机器故障导致的损失等。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规定,对于机器损失险,保险公司将负责承保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保障范围包括机器损失、机器停机、额外费用等。

其中,对于机器损失的保障,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所述的机器设备的骨架部分、部件及系统发生损失,保障金额将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金额或被保险人所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在操作不当所导致的损失方面,保险公司规定,所谓“操作”,是指使用或操作机器设备而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手册、操作指引所致损失。

接下来是建筑工程保险,该险种适用于保障在施工过程中的意外风险,例如因自然灾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意外造成的损失等。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规定,建筑工程保险包括施工一切险、安装一切险、建筑一切险等三种险种。

在建筑工程保险方面,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规定,对于保障施工风险,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施工工程本身的损失、因施工工程停止造成的损失、因施工工程造成第三方的损失等。

针对安装工程的保障,商业险条款规定,安装工程保险适用于钢结构、空调及其它设备的安装工程,保障范围包括材料、设备之附属物的损失、因安装产生的第三方责任等。

接下来是财产综合保险,该险种是一种综合性保险,主要是为企业、商家、私人等提供的财产损失保障。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规定,该险种主要涵盖公司资产和责任风险,主要包括财产综合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信用保险等。

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条款内容

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条款内容

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条款1.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以下简称“本产品”)是太平洋车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而推出的车险产品。

本产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保险条款:本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责任、免赔额等主要内容。

- 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包括被保险人、车辆信息、保险期间等重要信息。

-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 保险附加条款:根据客户需求,可以额外选择适用的保险附加条款。

2. 保险责任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责任: -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附着在车上的财产的损失。

-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使用车辆而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赔偿。

- 不计免赔特约险:对于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计免赔特约险将免除免赔额的限制,提高赔付比例。

3. 免赔额及赔偿限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一部分,具体金额根据保险费的不同而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的一部分,具体金额根据保险费的不同而定。

4. 保险费及缴费方式•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驾驶员年龄等因素进行评估。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方式缴纳。

5.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保险起期开始算起,到保险止期结束。

•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止期前30天内提出续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7. 理赔流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车辆,避免进一步损失。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太平洋汽车商业保险规则

太平洋汽车商业保险规则

太平洋汽车商业保险规则
太平洋汽车商业保险规则是一套用于保护汽车经营者利益的规定和条例。

该规
则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保险期限、投保条件、保险责任、索赔程序等。

太平洋汽车商业保险规则规定了保险期限。

商业保险的期限通常为一年,但也
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保险期限的设定旨在确保汽车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保险保障,并且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保险续约或者寻找替代方案。

该规则明确了投保条件。

太平洋汽车商业保险要求汽车经营者符合一定的条件
才能获得保险保障。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

通过设定这些条件,保险公司可以降低风险并确保保险保障的合理性。

太平洋汽车商业保险规则确定了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指的是保险公司对事故或
其他保险事项的赔偿责任。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所涉及的损失。

例如,如果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车辆的修理费用或者车辆的市场价值。

太平洋汽车商业保险规则确立了索赔程序。

当汽车经营者遭受保险事故,需要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申请程序可能包括填写索赔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这些程序来评估索赔请求的合理性,并做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太平洋汽车商业保险规则旨在为汽车经营者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并确保索赔
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遵守这些规则可以保护汽车经营者的利益,降低风险,并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太平洋直销车险客户服务手册说明书

太平洋直销车险客户服务手册说明书

上海地区太平洋直销车险客户服务手册友情告知:尊敬的客户,如果您收到私人号码手机发送的赠送给您的服务项目短信,请您甄别!谨防骗局!◆太平洋直销车险优质服务(具体享受办法请详询95500,服务详情若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一、全国免费道路救援投保太平洋直销车险商业险的客户在保险期间内拨打95500可享受以下免费道路救援服务:三项特色服务:1、在线故障排除指导:若您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不能行驶时,我们可通过电话在线提供解决简单问题的技术建议,如组合仪表盘报警灯亮、方向盘锁死、档位锁死等问题。

2、紧急信息传递:若您及亲属遭遇紧急情况,我们可协助将有关情况尽快通知您或您家属,或协助传递相应的文件材料。

3、驾车医疗救援:在自驾旅行过程中若您身体不适又难以找到医疗点时,我们可提供在线医疗建议和医疗转介服务。

医疗转介服务仅限于您正在旅行或计划前往的地点区域内所能覆盖的医疗网点。

救援不承担任何可能产生的外部费用。

该服务不是电话诊疗或120服务。

七项基本服务:1、紧急拖车:(1)非事故拖车:若您的车辆因机械或电器故障,驾驶失误等非保险事故导致车辆无法行驶时,可在全国范围内享受100公里以内免费的拖车服务。

(2)事故拖车:若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行驶的,可在全国范围内享受50公里以内免费的拖车服务。

(3)温馨提示:免费拖车救援区域不包括有关当局禁止第三方实施现场救援服务的高(快)速公路、隧道、大桥及部分城市主干道等路段。

因高速交警拖车等政府依法强制进行的拖车费用,以及救援服务过程中从故障点到维修点之间产生的路桥费,您需自行承担。

2、派送燃料:若您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因燃油耗尽导致无法继续行驶(油表显示为零),我们可以派送燃油(散油递送通常不多于10L);若当地有关部门禁止递送散油的,我们将就近免费将车辆拖至加油站,燃油费用及路桥费需由您自行承担。

3、电瓶搭电:若您的车辆因电瓶馈电导致无法启动的,我们可提供免费搭电救援服务。

太平洋保险协议书(4篇)

太平洋保险协议书(4篇)

太平洋保险协议书(4篇)太平洋保险协议书篇一注册地址: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托付乙方供应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依据甲方的托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2.依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依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3.帮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依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供应风险查勘报告;4.依据甲方的打算,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支配工作;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7.负责帮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1.照实向乙方供应全部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赐予必要的帮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连续有效_________年。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

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支配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酬劳,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2.如甲方要求乙方供应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供应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连续有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篇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险合同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险合同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机动车的商业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乙方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如下: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注册日期:第二条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 火灾、雷击、爆炸;2. 碰撞责任;3. 非碰撞责任;4. 盗抢险;5. 玻璃单独破碎;6. 车身划痕;7. 自燃损失;8. 发动机涉水损失;9. 指定特约条款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_____。

第四条保险费用乙方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_____。

第五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具体期限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必要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乙方应在发生后5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必要的单证和资料。

第七条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单证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在核实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合同解除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按照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合同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合同内容以保险公司提供的正式合同为准。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保监许可〔2016〕1067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067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16〕36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

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河南地区。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中国保监会2016年10月27日。

太平洋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太平洋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太平洋车险计算方法

太平洋车险计算方法

太平洋车险计算方法太平洋车险计算方法第一、交强险:家用6座及以下950元/年,家用6座以上1100元/年。

车船使用税1.0(含)排量以下240元,1.0以上420元。

如果上年未出险可在上年度保费基础上享受10%的折扣。

商业保险是常规保险,这个如果经济能力可以,是要足额投保的。

常规保险合计:(目前保险公司平均折扣为77%)第二、第三责任保险:(赔付额度: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第三者责任险。

如果经济能力可以,我建议买30万档次的。

这样即使撞死了一人,或者撞报废一辆高档轿车都有保障。

(12.2万交强+40万三责险=42.2万,足够有保障了。

)第三、车辆损失险:(现款购车价格×1.2%)这个是要足额投保。

第四、全车盗抢险:(新车购置价×1.0%)全车盗抢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车辆损失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如果买越野车和雅阁就必须买了,因为这两款车是被盗率最高的。

第五、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新车购置价×0.25%,国产新车购置价×0.15%)第六、自燃损失险:(新车购置价×0.15%)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

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费。

但不超过责任限额。

第七、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不计免赔特约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这个一定要买,不然就亏大了哦。

因为钱不多,保障可不小哦。

既然主险都买了,也不要在乎这点钱。

第八、无过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20%)无过失责任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第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50万,每人保费50元,可根据车辆的实际座位数填写)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和乘客)。

可以各买1万的档次。

一般小事故就可以有保障。

如果遇到大事故,交警一般会判受伤一方的全责,故你可以在另一方的交强险和三者险里得到赔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84号)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9]98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23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
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8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09〕78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主险):A02H03Z01090923;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A02H03Z02090923;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主险):A02H03Z03090923;
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主险):A02H03Z04090923;
5、自燃损失险条款:A02G01F01090923;
6、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2H03F02090923;
7、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A02G01F03090923;
8、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A02H03F0409092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教学内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教学内容
9、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 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 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3
(六)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及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上 述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 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一)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的部分;
(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事故责任免赔”和绝对免
赔”部分;
(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四)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 费、律师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超过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已赔付的部分;

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产品责任险定义与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险属于一种商业保险,主要保障保险人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险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家电等制造企业和销售商;2.建筑、机械、工业设备等制造企业和销售商;3.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制造及销售企业。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金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保险金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测算,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支付。

三、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设定,可根据不同企业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具体情况如下:1.免赔额:根据企业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2.赔付比例:根据企业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00%。

四、责任排除产品责任险在保障企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责任排除,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因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部件或配件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因第三方在正常使用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3.因企业生产应符合的标准、规范或要求未能得到满足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保险期限和保费1.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根据企业要求和实际情况而定;2.保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行业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实际保费应以保险合同为准。

六、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1.产生损失时,第三方应及时给予通知;2.保险人收到索赔之后,对受损第三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之后予以赔付;3.保险人在赔付受损第三方时,可与被保险企业共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4.受损第三方应配合保险人进行赔付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和证明文件。

七、结语以上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相关条款,企业在购买产品责任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保险协议和条款,保障企业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风险安全,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太平财产保险 机动车商业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 机动车商业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的机动车商业条款是指投保人与太平财产保险达成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

以下是太平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条款的一般内容:
1.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的损失或责任的赔偿
范围。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2.免赔额:规定保险公司对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即投保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根据机动车的种类、用途、座位数等
因素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4.保险期限和续保: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投保人对
合同续保的义务和保险公司对续保的规定。

5.保险事故处理:明确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采取的处理
措施,以及保险公司对理赔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
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7.终止合同:列出了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如投保人放弃投保、违反合同义务等。

以上仅为太平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条款的一般内容,具体条款
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所投保公司的具体条款,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公司工作人员以获得准确的信息。

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条款内容

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条款内容

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条款内容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条款内容1. 保险产品概述•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是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车险产品。

•该产品覆盖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

•保险期限为一年,可选择续保。

2. 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对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修复或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计算。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 insured 拥有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法定标准或协议进行处理。

不计免赔特约险•客户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该险种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免除赔付时所需的免赔额,进一步增加保险保障。

3. 其他条款内容免赔额•对于车辆损失保险部分,按照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标准进行赔付。

•免赔额越高,保费越低。

续保规则•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具备续保权益,客户在保险期满后,如未发生赔款事故,可选择继续保障。

•续保时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选择一次性支付或按期支付。

保险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如意外事故发生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酒后驾驶等情况。

理赔流程和时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insured 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受理理赔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和赔付。

以上即为太平洋车险任我行六代基础版b款的主要条款内容,针对该保险产品的详细条款和保费等信息,您可以咨询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或查看相关官方渠道。

4. 保险终止情况•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满后, insured 未申请续保;–insured 不再具备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insured 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条款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条款承保范围A和B提供索赔发生制的保险保障,请仔细阅读完整保险单本保险合同中部分条款是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

请仔细阅读全部的保险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及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中“您”及“您的”指声明事项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及有资格成为本保险单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

“本公司”、“我们”及“我们的”指本公司,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限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其他标有引号的词具有特定含义。

请参照第六节——定义。

第一节承保范围承保范围A 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1. 承保协议a. 被保险人因适用本保险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该等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

但如果“诉讼”追究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不适用本保险,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等“诉讼”抗辩。

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解决可能引起的索偿或“诉讼”。

但:(1) 本公司为损失的赔付金额以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列明的限额为限;且(2) 当对承保范围A或B项下的判决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的辩护之权利和义务即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项和B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予承保。

b. 仅当符合如下条件时,本保险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才适用:(1)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由“承保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的;(2)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非在声明事项中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保险期结束之后发生;且(3) 依据下述c段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索赔是第一次在保险期内或本公司在第五节—“延长报告期限”内规定的任何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的。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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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

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第十七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折旧率表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 6‰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2‰其他类型车辆 9‰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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