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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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2)基本知识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
第二,分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
民事纠纷
(一)概念界定: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法律纠纷。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膨胀倾向之间的冲突是永恒的,民事实体法律为协调这种冲突设定了静态的规范体系。而基于利益冲突,民事主体间对这种规范体系的疑问、争执和违反则构成民事纠纷、民事争议。
(二)特征:
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即民事权益争执为内
容。既包含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包含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二者有所不同,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处分权受到相应限制,如不适用自认。(私权利益)3.纠纷内容的可处分性:实体性民事交易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延伸。(处分:对权利或利益有权自由行使)
4.纠纷的可平息性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根源于前三项属性。解决民
事纠纷的各种程序方法,共同构成一定社会形态下所适行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
(一)非讼救济:自决与和解|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仲裁
1、自决与和解
界定:纠纷主体在无第三方主体介入的情况下,运用自身力量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自力;无第三方参与;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古罗马(杀戮、分尸、卖奴、就财产权益采取直接的私力措施);现代(留置权的行使)。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
界定:民间自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生在内部成员间,或与自己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规劝、引导的方式,运用组织内部力量,加以解决。纠纷冲突等级及解决方式
1、破坏国家和社会统治秩序→刑事纠纷
2、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行政纠纷
3、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私权而发生的纠纷)
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不具有处分性,所以不能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1、私力救济(非诉)
2、社会救济(非诉)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地、主动地提交给双方都信任地第三方或都崇拜地某一种力量,由相关社会力量进行居间裁判。Eg:(1)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巫师裁判、神明裁判)
(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仲裁
3、公民救济
EG:封建社会宗教、宗族体系及其在现代的延续;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协会、组织。
特点:
1)外来私力;
2)群体、组织内部特定成员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3、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
界定:由公权性社会机构对发生在民事主体间的、与其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处、解决。
特点:
1)外来公权力;
2)公权性社会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有硬性外在实体规范;但无硬性外在程序规范作为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房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纠纷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买卖纠纷的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界定:按相应法律规范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按相应规范的原则性要求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
1)外来私力;
2)人民调解委员会(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有一定的外在规范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人民调解规范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06-17)《人民调解法》(2011-01-01)
核心内容:
调解机构组织、活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高度概括的调解程序性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在调解民事纠纷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和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原则。
5、仲裁
界定: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程序。
分类:
劳动仲裁:(特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民商事仲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01-01)
(1)劳动仲裁:(一裁两审、仲裁前置)
特点:
☪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隶属劳动行政部门——民间自治组织;
☪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程序启动:仲裁前置;
☪纠纷解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一裁两审、15日起诉期限、47条的“单方一裁终局”、49条的30日撤销申请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2)民商事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特点:
☪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民间性、非政府机构;
☪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
☪程序启动前提:或裁或审(合法仲裁协议)
☪纠纷解决结果具有法律强制力:一裁终局
仲裁的规范依据——
1.程序性规范:《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2.实体性规范:国家制定的实体性法律、外国实体法律、国际公约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或裁或审、一裁两审)
特点:
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民间性、非政府机构;
有硬性外在程序和实体规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01-01)
程序启动:或裁或审(单方选择)
纠纷解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一裁两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