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事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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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1) 起訴狀 (2) 答辯 (3) 反駁(或再答辯)
第三卷
(4) 嗣後訴辯書狀 (5) 清理及準備階段 (6) 訴訟調查(舉證程序及規則) (7) 辯論及審判 (8) 判決(瑕疵及糾正、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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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執行之訴
特別程序
(1) 推定死亡之宣告 (2) 禁治產及準禁治產 (3) 關於文件及卷宗(例如:再造)之程序 (4) 提交帳目 (5) 特別帳目 (6) 債之特別擔保之程序 (7) 提存 (8) 不動產租賃之程序
二、通常訴訟程序
貳、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一、概述
我們以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為例,介紹澳門之民事訴訟制度。
(一)訴訟關係之成立
訴訟法律關係之成立始於起訴 (demanda),即某人向法院提起 訴訟;至於何人可起訴、應否由律師代理、向那個法院起訴、應採 用之訴訟形式……等,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有詳盡規定。 如何提起一訴訟程序?如何建立訴訟法律關係(relação jurídica processual)? 無論欲從一司法機關中獲得一宣告 (declaração)、或欲執行一司 法執行名義 (um título executivo judicial),或對權利之實行採取保護 措施(提起一宣告之訴、執行之訴或申請保全措施) ,訴訟程序必 始於起訴 (demanda)。 起訴乃指原告人要求法院介入,以獲得對其所主張之權利給予 司法保護之行為。 ◆ 訴之要素 (elementos da demanda) 邏輯上我們可將起訴這個行為分成兩部分: 1. 主張國家之法律保護; 2. 案件之個別化。 如上所述,在民事訴訟程序內實行程序推動原則 (princípio ,即訴訟法律關係不會在無 do impulso processual)(民訴法典§3-I) 當事人作出主動之情況下成立:無原告人則無訴之存在 (nemo judex , sine actore)。此原則載於《民事訴訟法典》第五條(處分原則) 其中規定: 「程序之啟動及推動由當事人負責」 。如無人要求解決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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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莊*
目 次
壹、引介 貳、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一、概述 ( 一 ) 訴訟關係之成立 ( 二 ) 起訴 (demanda) 之效果及訴訟法律關係 二、通常訴訟程序 ( 一 ) 訴辯書狀階段 ( 二 ) 清理及準備階段(民訴法典§427~432) ( 三 ) 調查階段 (fase da instrução)(民訴法典§433~548) ( 四 )辯論及審判階段 (fase da discussão e julgamento)(民訴 法典§549~560) 三、訴辯書狀階段 (fase dos articulados) ( 一 ) 訴辯書狀的概念 (noção de articulados) ( 二 ) 起訴狀 (petição inicial) ( 三 ) 提起訴訟 ( 四 ) 分發 (distribuição) ( 五 ) 預付金 (perparo inicial) ( 六 ) 初端批示 (despacho liminar) ( 七 ) 傳喚被告人 ( 八 ) 被傳喚人可持之立場 ( 九 ) 不到庭 (revelia) ( 十 ) 答辯 (contestação)
第五卷
(9) 共有物之分割 (10) 訴訟離婚 (11) 扶養之特別執行 (12) 財產清冊 (13) 財產清算(包括破產程序) (14) 共同海損理算 (15) 對澳門以外地方法院或仲裁庭裁判之審查與確認 (16) 非訟事件之程序 (17) 輕微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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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訴 (demanda) 之效果及訴訟法律關係
起訴 (demanda) 引致訴訟法律關係之建立。 訴訟法律關係這個概念成為廣泛爭議之標的。有人否認這個概 念,對訴訟之基礎建議使用其他概念,例如法律狀況 (situação juridica) ( Gold Schmidf 學者就如此主張)或法律制度 (instituição jurídica) (Guasp) 4。
* 澳門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北 京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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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異議之模式 (modalidade da oposição) (十二)提交答辯及續後行為 四、清理及準備階段 (fase do saneamento e preparação do processo) ( 一 ) 概述 ( 二 ) 清理階段之實體內容 ( 三 ) 清理階段之形式內容 ( 四 ) 事實事宜之篩選 ( 五 ) 待證事實列之製作 (elaboração do questionário) ( 六 ) 聲明異議 (reclamações) ( 七 ) 通知當事人進行舉證 五、辯論階段 (fase de discussão) ( 一 ) 辯論之概念 ( 二 ) 口頭方式 ( 三 )辯論及審判聽證前之預備 (preliminares da audiência de discussão e julgamento) ( 四 ) 在誰人面前進行辯論 ( 五 ) 聽證之手續 (formalidades da audiência) ( 六 ) 事實審 (julgamento de facto) ( 七 ) 對案件法律事宜之辯論 六、判決階段 (fase da sentença) ( 一 ) 判決之概念 ( 二 ) 不正當利用訴訟 ( 三 ) 判決內容之限制 (limites da condenação) ( 四 ) 判決之效果 (efeitos da sentença) ( 五 ) 判決之公開性 參、結語
很明顯,當中談及原告人與法院間之關係,但正確言之,應指原告人與國家審 判權間之關係,因為法院乃國家之機關。 《民事訴訟法典評釋》 ,第三卷,頁21以下。 6 見 José Alberto dos R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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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文件(民訴法典§455-I) 。 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角形關係,由兩種連繫組成,一是國家與 原告人之間,另一則是國家與被告人之間。 留意:起訴 (demanda) 只建立前者之聯繫 (vínculo);後者是由 傳喚被告人時方建立。 訟爭關係 (instância)(法律用此術語正是指訴訟法律關係)自 起訴 (demanda) 起存在,即原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時(民訴法典 ,但只有其中一個元素:原告人與法院間之關係。倘認為請 §211) 求屬於可行,則命令傳喚被告人,自傳喚行為起訴訟關係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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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法院不會主動對衝突作出表示。 故須有第一個要件(相當於兩個要素中之一個) ,在理論觀點 上,在任何起訴 (demanda) 內我們皆可如此區分:請求國家給予法 律保護,此為啟動司法機關活動之必要條件 (condição sine qua non)。 除了(訴訟)程序推動原則外,還有另一個值得學習之原 則,是指法官不越求原則 (ne eat judex ultra petitum),即法官不得超 越由原告人所提出之請求,雖然法律容許原告人可有效地提出更多 之請求3。此外,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是法院唯一可考慮之事實 。 (民訴法典§5-Ⅱ、Ⅲ、564-I、571-I-e) 基此,除了向國家主張給予法律保護外,在起訴狀內原告人應 作出具體化意思表示、即載明其請求之標的 (objecto da pretensão), 指出其所依據之事實,這是起訴 (demanda) 之第二個要素:爭議標 的之具體化。 綜合言之: 。 1. 訴訟程序始於起訴(起訴狀) :向國家主張給予法 2. 程序包含兩個基本要素(必須之要素) 律保護及利益衝突之標的之具體化——透過原告人之請求向 法院提出。
第一卷
(2) 第二編:法院及其管轄權 (3) 第三編:當事人
◆ 當事人能力 ◆ 訴訟能力 ◆ 訴之利益 ◆ 訴訟代理人 ◆ 共同訴訟 ◆ 訴訟參加 ◆ 訴訟輔助人
(1) 第一編:訴訟行為 (2) 第二編:訴訟程序(附隨事項)
第二卷
(3) 第三編:保全程序 (4) 第四編:訴訟形式 (5) 第五編:訴訟費用、罰款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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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63年1月1日起生效。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自1999年11月1日起生效(見其序言法§2-I) 。關於新法 典之簡介,見 Borges Soeiro, 〈澳門新民事訴訟法典〉 , 《澳門大學法學院學 報》 ,10期,頁29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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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Baidu
《民事訴訟法典》之結構大致如下: (1) 第一編:訴訟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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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引介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在澳門生效之基本民事訴訟法規 乃1961年葡萄牙制定之《民事訴訟法典》——透過1962年10月9日 第19305號訓令引伸至澳門1。在生效之三十多年期間,葡萄牙對法 典中許多條文作出修訂及調整,但並非所有修改皆引伸至澳門生 效。另外,經過三十多年之實施,無論學術或司法界,對其中所定 之方案及程序皆提出不少批評及建議,後至1995年,葡萄牙對其本 身民事訴訟體系作出大幅度修訂,簡化其中部分訴訟程序,目的亦 是加快訴訟程序。 當時澳門正處於過渡期,其中一項重大工程乃法律本地化,將 民事訴訟法典本地化乃必然工作之一。當年本地政府成立民事訴訟 法典改革委員會,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工作,澳門《民事訴訟法典》 率於10月8日透過第55/99/M 號法令出爐2。這部法典與葡萄牙95年 所修訂之民事訴訟體系十分相近,只是在若干方面因應本澳之實際 情況引入新的立法內容。 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共有1297條條文,涵蓋面較廣,規 範內容較深入,操作性較強,但並不表示無檢討之空間。事實上, 有不少內容值得修正,以加強司法程序之運作及效率,適時實現公 正,以維護社會之公義。 相對中國內地及台灣之民事訴訟法而言,澳門民事訴訟法算較 為詳盡,因為: 1. 中國內地之民事訴訟法共有270條條文; 2. 台灣之民事訴訟法共有640條條文。
在勞動訴訟方面則不同,因為容許判處多於請求之數額。關於這點,見 Palma 《勞動訴訟之當事人》 ,頁18以下。 Carlos, 4 見《民事程序評釋 I》義大利文作品,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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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深入探討這個課題,我們採用接受訴訟法律關係概念之 主流學理,但對其性質及主體則產生爭議。 我們僅綜合指出各種不同之學理意見: 部分學者認為,訴訟法律關係很簡單,只由一個聯繫 (um vínculo jurídico) 形成:原告人之請求是向被告人提出,而被告人之 反對則向原告人提出。 其他學者則持另一種見解,認為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複合關 係,由兩種或幾個局部關係組成:第一種關係是原告人與法院間之 關係5;第二種關係是法院與被告人間之關係。 原告人之請求 (pretensão) 並非向被告人提出,而是向法院提 出。由法院審定原告人之請求。倘請求屬於可行之請求,法院則命 令傳喚 (citar) 被告人。 倘被告人參與訴訟,並非向原告人提出反對 (oposição),而是 向法院提出,必須由法院審定其理由是否成立。 因此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複合法律關係 (relação jurídica complexa) ——指由原告人與法院、以及被告人與法院間訂立之一種關 係。故可將這個理論稱為角形論 (teoria angular)。 最後,部分學者持第三種見解,認為:除了這種關係外(原 告人——法院,被告人——法院) ,還有被告人與原告人間之第三 種關係,這種關係自被告人參與訴訟時建立。慣稱此學理為三角 論(teoria triangular)6。 在上述多個理論中,第二個理論值得我們贊同。 為此,倘指原告人與被告人互相對立,則只限於在實體法方 面。在程序上,兩人向公權機關提出各自之理由,而國家則由法院 代表。如此,被告人無權直接要求閱覽原告人附隨入卷宗之文件, 雖然這些文件對其辯護有作用,但有權要求法院通知原告人交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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