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案例
钱国良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钱国良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正芳陈芝颖林磊【审理法官】刘正芳陈芝颖林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国良;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钱丽英【当事人】钱国良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钱丽英【当事人-个人】钱国良钱丽英【当事人-公司】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梁矢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朱建锋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敖忠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杨绽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矢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朱建锋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敖忠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杨绽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矢朱建锋敖忠生杨铮杨绽【代理律所】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钱国良;钱丽英【被告】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钱丽英【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苏州资规局的更正登记行为[注销上诉人钱国良所持有的苏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苏州资规局的更正登记行为[注销上诉人钱国良所持有的苏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是否充分。
上诉人钱国良称1992年钱丽英拿到准建证后无钱建房,钱国良因结婚需要,经家庭内部协商,由钱国良在钱丽英申请准建证的土地上建房,姚家浜南22号后面的两间平房(原属于二人父母所有)调换给钱丽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土地权利登记问题
法 治 研 究
冰
刘 月 楼 建 波
摘 要 : 照《 按 物权 法》 登记 生效原则 , 房屋和 土地 上权利 的设 立、 变更 、 消灭都依登记发 生效 力 但 在
商品房买 卖中, 多地 方的业主只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 , 很 建设 用地使 用权仍 然登 记在开发 商名下 。 在这 样的 背景 下本 文首先论证对 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人 土地权 利进行登 记的必要 性 , 即土地登记 的 空缺 造成建 筑物
不动产登记人手 , 考察 如 何 对 业 主 的土地 权 利 进 行 登 记 。
本文 首先根 据 目前 法律制 度 和土地 利用 的长 期性 提出问题 : 不对业 主土地权利进 行登记 可能产生何种后
般在户 型较 大的房屋有 附属 绿地( 空地 ) 部分 , 而在别 墅 区一块 土地 上往往只有单一 业主 , 这部分业 主比普通 购
果? 者认 为 因为 土地使 用具 有长期 性 , 对业 主土地 笔 不
权利进行登记 的弊端会在未来 不断暴露 , 因此有必要对 其进行登记 。 着从我 国地方 实践和域外 经验研究探 寻 接 可借 鉴经 验 , 过对我 国实践 的研究 , 现苏州 市早 在 通 发 1 9 年 已经 开展 了土地分割登记 ,取得不错 的效果 , 98 ‘ j 1 并 且该模式有 逐渐增多趋 势。 土地分割登 记解决 了建 筑物
区分所有权 中业 主住宅 所在土地 的登记 , 但业主其他 专
有部分 和共有部分 的土地登记仍然未 能解决 。 在对 域外 建 筑物 区分所有 权人 的土地 权利登 记 的立法 考 Nhomakorabea 中发
现就业 主居住部分 的土地登记 主要存 在两种模 式 : 平面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
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某区执法局调查认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实际拆除时,未拆除拆迁安置房部分)。
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执法局经向区规划部门函询确认,涉案建筑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涉案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拆迁安置与违建治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如认为其拆迁补偿利益受到侵犯,应当另外寻求救济。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拆迁安置房,系基于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信赖,其有理由相信属于没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分割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书(样本)
土地登记
申请书
(分割登记)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印制
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填写基本要求与说明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并签名盖章。
2、《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4、一个权利人拥有两宗地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
5、一宗地有多个土地权利人的,由各共有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
6、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8、委托代理人姓名:土地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委托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姓名,自行申请的不填。
9、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宗地内使用的土地面积。
共用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10、独用面积: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11、分摊面积:共用宗时,各土地使用权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12、建筑物权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属。
13、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
如商店、学校、住宅等。
14、使用期限:政府批准的使用年限;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
15、土地价格:土地抵押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格。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与乙村相邻,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甲村认为,双方争议土地位于甲村集体土地上,应归甲村所有;乙村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乙村集体所有,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2. 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甲村、乙村均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
(2)自清朝至解放前,甲村、乙村均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
(3)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2. 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1)甲村提供的权属依据:甲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集体所有。
(2)乙村提供的权属依据:乙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乙村集体所有。
3.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但在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的权属应以解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1. 双方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2. 乙村应向甲村支付相应补偿。
四、案件评析1.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历史权属情况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甲村、乙村在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护。
3.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苏州老小区拆迁货币补偿案例
苏州老小区拆迁货币补偿案例原告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两被告于2014年7月4日签订的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过渡费76800元(从2013年起暂时计算至2016年);3.判令被告明确原告应当享有的拆迁利益,并予以安置。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四组村民,居住在戴家浜7号自建房屋内。
因该房屋拆迁,被告拆除,但拆迁人对原告没有安置,原告一直在外租房过渡,每月承担房租1600元。
2016年9月,原告在起诉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虎丘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案行政诉讼过程中,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转交的材料。
原告获悉,两被告于2014年7月4日签订《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系两被告串通所为,导致原告无房居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观点被告协和拆迁公司辩称,协议书有效。
被告xxxxx辩称,拆迁开始是两户,一户是我,还有一户是我儿子唐国繁,后来由于拆迁办负责人参与后,将两户去掉了一户,我投诉的,去掉一户没有依据。
协议书我认为是有效的,唐国繁的190.62平方米房屋与我没有关系,我没有拿他的财产。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因虎丘西路北、规划虎金路西侧及虎丘西路南、河道东侧地块土地整理项目,被告协和拆迁公司实施拆迁,路北村4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2014年7月4日,被告协和拆迁公司(拆迁人,甲方)与被告xxxxx (被拆迁人,乙方)签订《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坐落戴家浜7号、所有权人xxxxx的私房(住宅280平方米),同意交甲方拆除,甲方对乙方实行货币补偿,具体结算如下:1、房屋补偿328638元,其中房屋基本重置全价结合成新评估值178518元、房屋装修评估值150120元;2、区位补偿计1624000元:住宅280平方米,区位基准每平方米5800元,计1624000元,上述1、2项合计补偿1952638元。
不动产登记典型案例010
典型案例010: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一致的宗地,如何合并登记
基本情况
2017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某房地产公司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新建房屋相关材料显示,该住宅小区涉及三宗土地。
宗地一土地面积22260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57年1月17日;宗地二土地面积21339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58年4月8日;宗地三土地面积86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46年11月13日。
该住宅小区的幢2、3、5、6坐落于宗地一;幢4、7、8跨宗地二和宗地三,两宗土地终止日期不一致,且宗地三的面积仅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早于宗地二12年。
解决办法
根据两宗土地为同一权利人且相邻的具体情况以及权利人的宗地合并申请,登记机构认真研究后,提出宗地合并登记的建议并报经批准,将宗地二和宗地三两宗地及地面新建房屋幢4、7、8合并登记,按照原宗地编号对应的面积、期限分别记载于不动产权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
经验总结
针对一幢房子跨终止日期不一致的两宗土地且权利人申请合并登记的情况,江阴市的做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权利人的要求,对于两块宗地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差不大、权利人同意放弃较长使用期限的,可以终止日期短的作为并宗后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终止日期差别较大,权利人不同意放弃较长期限的,可根据宗地界线,在宗地图分别标注地块,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上分别标注土地使用期限。
提供单位:江苏省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执行转重整、网络拍卖、两次表决【基本案情】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
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
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
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
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
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
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典型案例1.邓某诉S市Y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案【案情简介】邓某与其父母系被拆迁安置人员,邓某家的安置房权属证书登记在邓某名下。
2020年底,邓某向Y区规建委下属的Y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发该安置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Y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被安置人员为邓某及其父母三人,需该三人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书等材料共同申请办理,如果涉及继承的还需继承人共同申请办理,遂以材料不齐全,决定对换证申请不予受理。
邓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受理其换证申请,并换发权属证书。
法院认为,邓某是向登记中心申请换证,并非重新申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因权属证书发生污损、破损申请换证,无需不动产的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
本案中,邓某因房屋“两证”污损而申请换证,符合上述规定,登记中心对该申请应予受理。
因诉请仅针对登记中心不受理换证申请,尚未涉及受理后如何换发新证的行为,故对后续未发生的行政行为暂不理涉。
据此判决撤销Y区规建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Y区规建委于判决生效5个工作日内受理邓某换证申请。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可分为受理阶段和受理之后的办理登记阶段。
两个阶段的规定不同,审查要求也不同,受理阶段强调“申请材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要求”),办理登记阶段则强调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实体性要求”)。
实践中,有些登记机构混淆了这两个阶段的要求,常常以受理后的实体条件来对待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动辄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本案裁判厘清了这一问题,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登记申请,不能以受理后可能不符合登记实体条件而不予受理。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一、南通中院强制腾让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建设所需用地案基本案情在南通某热加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中,案涉地块系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规划过江地址,属于大桥南通段引桥以及锡通高速北接线工程过境区域。
根据仲裁裁决,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应将283.6亩相关土地上临时设施拆除后予以归还,但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拒不搬迁,影响大桥施工进度。
为保障大桥工程开工建设,经南通中院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首先将沪通铁路过境所需的93亩土地交付,优先保障沪苏通大桥主体工程建设。
但双方为后续土地是否腾交产生争议,为此,南通中院协调10多家企业的闲置厂房和仓库,妥善解决了30多万吨瓷砖的仓储难题,并对案涉土地上80多户商户逐一进行解释说明,对其中拒不腾空且情节严重的商户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案涉地块剩余190.6亩土地得以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对于促进整个长三角地区的交通快速连通和经济协同发展意义重大。
该案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综合运用执行和解和拘传、拘留、罚款、强制腾让等多种强制措施,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使用,保障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顺利建设,对于打通长三角“大动脉”,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执破衔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案基本案情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生产,2018年起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吴江法院立案执行。
该公司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地带,是苏州吴江区具有相应产品研发实力及资质的企业,造成该公司债务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资金运转问题。
由于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吴江法院从破产保护理念出发,依法暂缓对其名下厂房、土地的司法拍卖,将该公司依法导入破产重整程序。
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法院合并)•【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0.11.20裁判规则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费佐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同丰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局局长。
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因与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发生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城开公司诉称:游站商业中心是原告在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东侧C25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业项目。
2008年1月,原告以公开出让(挂牌)方式取得开发土地,并与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及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花桥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为商业、酒店、办公、科研用地。
2013年11月,原告、被告、花桥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增加地下一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754.91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原告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商业中心竣工后,2017年4月在为地下商业房产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被告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加注了“新建,办理自用房手续,不得对外销售。
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这一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
处理闲置土地典型案例
处理闲置土地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然而,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地区却存在着大量闲置土地的问题。
这些闲置土地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对城市规划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如何处理闲置土地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一,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园区。
在浙江省温州市,当地政府在处理闲置土地的过程中,选择了发展生态农业。
他们利用一片原本荒僻的山坡地,建设了一个生态农业示范园区。
该园区以绿色有机农业为主题,引进了先进的科技设备和农业管理经验,打造出了一个集农业种植、休闲观光、旅游度假于一体的综合园区。
这种处理闲置土地的方式既保护了环境,又提升了农民的收入,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二,开发闲置土地建设低碳社区。
在北京市顺义区,一片闲置土地被开发建设成了一个低碳社区。
该社区充分利用了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设了充电桩、共享电动车等低碳交通设施,提倡绿色出行。
此外,该社区还建设了集中供热、垃圾分类处理等环保设施,积极推动低碳环保生活方式的普及。
这种处理闲置土地的方式不仅提供了绿色居住环境,也为居民节约了能源开支,减少了碳排放,对环境和人民群众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第三,建设体育休闲公园。
在辽宁省大连市,一个废弃的工业厂区被转化为体育休闲公园。
当地政府在处理闲置土地的过程中,将其规划为一个以健身运动和休闲娱乐为主题的公园。
公园内设有多功能运动场、篮球场、健身路径等设施,供市民进行体育活动。
此外,公园还修建了湖泊和花坛,种植了各种绿化植物,提供了一个优美的休闲环境。
这种处理闲置土地的方式不仅使闲置土地得到了有效利用,也满足了城市居民对休闲和健身的需求。
第四,改建闲置土地建设新型工业园区。
在江苏省苏州市,一大片闲置的老工业厂房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当地政府决定对这些闲置土地进行改建,建设一个新型的工业园区。
新园区引进了许多高科技企业,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城市用地分类及其适用性评价
水环境容量
第28页,共43页。
人口集聚度
经济发展水平
第29页,共43页。
交通可达性
第30页,共43页。
空
间 开
发
适 宜 性
第31页,共43页。
第二节 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城市用地适应性评价
➢ 用地评定是城市规划的一项基础工作
➢ 超越狭隘的建设视野,转为全球的人居视野 ➢ 注意用地所在区域的环境背景的可能影响
36
第36页,共43页。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8大类,35中类,42小类)
建 设
用 地
37
第37页,共43页。
第三节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用地构成
城市用地构成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占建设用地比例(%) 25~40 5~8 15~30 10~25 10~15
第38页,共43页。
【城乡用地汇总表】
第39页,共43页。
【城乡用地平衡表】
见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2012)
第40页,共43页。
第41页,共43页。
第42页,共43页。
【本章思考题】
1.城市土地的属性?城市用地的价值?
2.城市用地区划类型? 3.城市用地适应性评价应考虑哪些因素?进行适宜性评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我国现行城市用地分类?各种用地的比例构成?
第二节 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建筑地基、滑坡与崩塌、冲沟、地震、矿藏
建筑地基
地
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同的地基承载
质 力,对城市用地选择和建设项目合理
条
分布以及工程建设的经济性非常重要
。
件
第17页,共43页。
江苏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案例说明:1、案情、审判以及评析主要围绕裁判要旨进行归纳。
2、案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简称《评估办法》,苏政发〔2011〕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苏政发〔2011〕91号《规定》。
案例一周某诉A区政府、B市政府征收房屋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情:A区政府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10号房屋征收决定。
周某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周某不服10号房屋征收决定,向B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0号房屋征收决定。
B市政府作出53号复议决定,维持10号房屋征收决定。
周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0号房屋征收决定和53号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另查明,涉案房屋系B市港务管理局自管公房。
周某系自管公房承租人。
2010年B 市港务管理局改制后名称变更为某某港有限公司。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本案中,周某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某某港有限公司,周某并非所有权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房承租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一种形式,公房承租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利系社会福利权利,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征收公租房必将导致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产生直接影响。
汤贤二审行政裁定书
汤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荣祖钱一军顾茵【审理法官】赵荣祖钱一军顾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汤贤【当事人】汤贤【当事人-个人】汤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汤贤【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受案范围【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案外人汤金祥曾多次向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其女儿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问题,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关于汤金祥信访事项的答复",告知汤金祥,其女儿因在1998年开展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已迁出,故未参加农村土地二轮承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汤贤对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的上述答复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4:00:55【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汤贤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苏州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
■ 苏州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买房卖房先看土地分割证1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公告,要求苏州市民到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调查摸底,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在10日内摸清土地证和房产证发放的底子。
1月23日,调查登记的第一天。
在苏州市房地产交易大厅里,前来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调查登记的苏州市民们排起了长龙,大厅里顿时热闹了许多。
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他的房子要拆迁了,想买套新房子,房子也已选好。
就在他准备买房子的时候,却发现开发商拿不出土地分割证。
这位市民说,在苏州拿不出土地分割证就说明开发商的土地有问题。
原来,苏州市早在4年前就实行了土地分割登记制度。
这是苏州市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土地登记工作中自己摸索出的一种管理制度。
具体做法是土地管理部门对需分割转让的房地产,在转让之前进行调查、登记,并按需要分割转让的单元颁发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
房屋的所有者在拿到土地分割证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土地证。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的有关领导说,以前,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开发多少亩地的房地产,就到土地部门去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多少亩地,就发多少亩地的土地使用证。
这种做法既给土地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又使许多房屋的所有者在很长时间内拿不到土地证。
针对这些问题,苏州市土地部门要求土地开发商在拿到土地使用证后,先将整块土地由开发商进行分割,再由土地部门核查,发放分割证,房屋所有者再凭分割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证,10天之内,就可以领到土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这位领导说,和全国城镇情况相比,苏州的做法不能不说是一个创新。
抑制违法用地的有效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和流转日益增多。
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不规范,再加上开发商渔龙混杂,老百姓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难免上当受骗。
苏州市实行的土地分割登记制度实际上是将老百姓买房的风险由政府承担了起来。
并将对开发商的土地来源是否合法的审查细化到每一套房子。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1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当事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当事人-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夏卫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张杰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金梦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卫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张杰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金梦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卫张杰金梦【代理律所】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西塘北巷9号业主委员会;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被告】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苏州资规局作为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四、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案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03
对房地产权属、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ຫໍສະໝຸດ 为土地分割登记提供了指导。
相关政策文件对土地分割登记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明确提出要加强土地分割登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要求严格控制土地分割登记,防止出现违规违法转让行为。
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需要不断跟进新技术, 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
对未来发展的建议和展望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数据加密、备份等安全措
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土地分割登记的发展需要 ,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 作规程,确保登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推进技术更新升级
地籍调查
对拟分割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土地界址、 面积、用途等。
签订规划条件
根据地籍调查结果,与申请人签订规划条件,明确 土地分割后的规划要求。
缴纳相关税费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分割登记过程中产生 的相关税费。
核发证书
土地登记机构核发分割后的土地证书给各分割地块权利 人。
登记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材料审核
智能化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土地分割登记的智能化 管理,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数据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数据安全问题将更加突 出,需要加强数据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滞后
随着土地分割登记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 存在滞后现象,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技术更新换代
积极跟进新技术发展,不断优 化登记流程和技术手段,提高 登记效率和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调查
土地登记申请受理人员将受理的土地分 割登记申请资料移交地籍调查人员,由 调查人员对分割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地 籍调查完毕后,把地籍调查资料连同分 割登记申请资料再一并移交给土地登记 审核人员。
பைடு நூலகம்3. 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 地籍调查员提交的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审 核时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等规定办 理,同时在审核时要注意分割宗地是否有土地 使用权抵押情况。
(三)苏州的宗地划分方法 1. 住房改革中宗地的划分 2.企业改制中宗地的划分 3.住宅商品房宗地的划分
具体情况较复杂,略举几例说明。
(四)宗地的地籍调查
包括房屋调查、宗地调查、土地产权单位(土地 分割单元)调查。如房地合一管理,两种调查同 时进行;如房地分管,房屋调查资料必须移交给 土地管理部门。
四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案例
四、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案例分析
(一)土地分割登记的基本思路
土地管理部门对需分割转让的房地产, 在转让前进行申请、调查、审核、注册, 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 证》,转让后房地产权利人凭《国有土 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及其相关证 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具体含义如下:
5. 颁发证书
根据《土地登记》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并将证 书颁发给房地产开发商。
分割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填写《土地 登记规则》规定的内容外,在记事栏目内还要 记录该宗地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许可 证》的数量及相关规定。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已包含有土地权属变更 登记申请所需填报的内容,分割单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证 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关栏目签字确认后,作为转让双方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二)宗地的划分方法
(1) 由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划 分为一宗地;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二类,一类是每一分割宗地的申请 材料,另一类是被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的申请材料。
——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 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物正式公安编号证明 《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被分割后剩余土地的申请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
每一交易(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 每一分割单元的房产编号。 每一分割单元的用途。 每一分割单元的土地分摊面积。 每一分割单元的使用权类型。 每一分割单元的使用权终止日期。
4. 地籍调查资料
(1)分割宗地地籍调查成果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指界委托书》 分割宗地《地籍调查表》 分割宗地的宗地图 《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 (2)分割后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成果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指界委托书》 分割后剩余土地《地籍调查表》 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图
(五)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程序可分为分割登记申请、地籍调查、 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五个阶段。
1. 申请
(1)申请人。土地分割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商,或其他需要 分割转让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
(2)申请时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或单体 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分割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的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该宗地准予分割转让 的法律凭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在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 由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房产购买者持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分割宗地《国有土地 使用证》的附件。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国有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摊面积之和等于该宗地《国有 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分割单元出售后,房地产开发 商对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国有土地 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摊面积之和。
1. 房屋调查。由房产部门完成。按房屋调查的相 关规范进行。
2. 宗地调查 权属:权利人、年期、权源等
位置:界址、四至等
利用:按规定
面积:宗地总面积、土地分摊面积
质量:(暂不调查)
编号:宗地号、门牌号等
3. 土地产权单位调查(分割单元)
土地产权单位调查(宗地内的分割情况)内容主 要包括:
1. 从土地登记的角度看,是一种预登记
2. 从土地交易的管理角度看,是转让的许可登记。 3. 只涉及组合宗地,是组合宗划分方法的进步。 4. 不是实物分割,而是产权分割或权利分割。 实质上是土地分摊。 5. 主要思想是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制 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2) 如果同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不相连的两块或两块 以上的土地,则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宗地;
(3) 如果一个地块由若干个权属主共同所有或使用,实 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属主的用地范围的,划为一宗 地,称组合宗。
(4) 对一个权属主拥有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如果土地 权属来源不同,或楼层数相差太大,或存在建成区与 未建成区(如住宅小区);或用地价款不同,或使用年 期不同等情况,在实地又可以划清界限的,可划分成 若干宗地。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 《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分割登记经人民政 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4. 注册登记
分割登记后原宗地地号已发生变化,因此对分 割宗地和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分别新建《土 地登记卡》。
分割宗地《土地登记卡》上除记录《土地登记 规则》规定的内容外,在备注栏内再注记该宗 地的总建筑面积数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 可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