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机构编制培训会上的动员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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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机构编制培训会上的动员讲话
(2007年8月9日)
雷金根
同志们: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政体制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财政支撑能力等全局性工作。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今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在这之前,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3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条例》和两个《通知》的颁布、下发,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对加强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针对如何贯彻好《条例》,申维辰书记做出了“按要求严格办理,请常委、副市长带头贯彻”的批示,张兵生市长做出了“据此通知严格太原编制工作”的批示。因此,这次全市机构编制培训工作会议是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形势下召开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学习领会《条例》和《通知》的精神实质,增强机构编制法制意识,改进机构编制工作方法,促进管理创新,健
全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推动机构编制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今天的培训动员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讲一讲建国以来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的发展进程
我们党对编制工作的管理最早始于长征途中。在《长征日记》这本书里讲到“遵义会议后,娄山关战役刚刚结束,为了加强军队的体制编制建设,我党成立了最早的编制委员会”。这说明了两点,一是我党早在初期就开始了编制管理工作,二是反映出编制工作最早实际上属于军事学范畴。
建国初期,我国的机构编制管理就确立了中央“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那时中央就设立了全国编委。中央不仅决定全国编制工作的大政方针,而且具体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党派、人民团体的编制员额。1955年3月,《国务院关于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问题》提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成立编制委员会,统一管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机关的编制工作。1956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掌管行政编制;划分事业编制、企业编制、行政编制彼此之间的界限;对事业经费的编制问题,只是过问,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从1957年开始,中央决定把机构编制“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改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实行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管理,中央和省(区、市)均设置编制管理机构。到1962年,中央提出各级编制委员会不仅要管好行政编制,也要把事业编制管起来,以便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今后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必须经过编制委员会审核,
专报党委和政府批准。文革中,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基本处于中断状态。改革开放以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全面恢复。1991年,为了加强中央对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中央决定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步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转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主要是管编制。改革开放后,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拓展到管职能。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做出了规范。1986年5月召开的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转变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概念,对综合经济部门和专业经济部门提出了转变职能的具体要求,以后又进一步探索了在分解职能基础上转变职能的方法。从1987年10月开始,按照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要求,制定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在1988年3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988年机构改革,没有搞单纯的精简,而是根据政府职能总体配置的要求和各个部门的具体情况,首先确定各部门的职能,然后再根据职能确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初步改变了过去就机构论机构的经验管理做法。
需要指出地是,无论是哪个阶段的管理模式,我们机构编制管理始终遵循《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法律规定,并积极探索建设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体系。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用法律手段和预算手段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党的十四大后,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1997年8月,《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这个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机构编制的专门法规,第一次着重从程序方面对机构编制管理做出了法律规定。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1998年9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发布,2004年进行了修改。今年5月1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施行,这些标志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开始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历史告诉我们,建国以来,我们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体现了四个特征,一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开展工作;三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发生重大变革,我们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心和主要任务也逐步调整和扩展,从单纯的编制管理为主要内容,延伸到体制、职能、领导职数、机构设置以及监督检查;四是从“国家编委”改为“中央编委”,体现了党管编制的决心,体现了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视。
二、讲一讲《条例》和《通知》的颁布对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党的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及事业单位改革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针对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涉及行政编制的一些情况和问题,要求既要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又要维护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