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的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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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的工作规范
一、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二、受理范围
登记注册地在本区企业,招收使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三、工作职责
(一)由经办人负责受理,并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报处长审批。
(二)处长负责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未成年工登记表》(附件一)
2、《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医院提供)
3、未成年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从事岗位、入职时间)一式两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材料受理
经办人接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回执》(附件二)上进行登记,发给申请企业作为受理凭证。
(三)材料审核
经办人对申请企业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适合性进行审核。
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附件三)相关栏目上填写受理意见,报处长审批。
(四)领导审批
处长对企业资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相关栏目上签署审批意见,将有关资料与文件都交还给经办人。
(五)交付申请单位
经办人根据处长审批意见,同意办理的,出具审批意见书,交申请单位,同时在《受理回执》上签收。不同意办理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资料归档
经办人将有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每年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五、质量要求
(一)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二)尊重当事人,热情接待,耐心服务,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事。
附件1:《未成年工登记表》
附件2:《受理回执》
附件3:《服务提供过程记录》
未成年工登记表
受理回执
说明:企业申请未成年工备案时,将申请资料登记在此表中。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凭此表在承诺时间领取文书资料并签收,此回执交承办部门保存。
服务提供过程记录(审查使用未成年工报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