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立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安全健康标准化
国外安全卫生立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提倡采用 切实可行的标准,因为这样的标准是贯彻执行安全卫 生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
如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 康法》中特别强调制定安全卫 生标准,它成为美国职业安全 卫生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7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
•13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外国劳动标准立法及其执法范围 劳资双方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劳动标准立法和执
法的必要性。 纵观世界各国劳动标准立法和执法的发展历史,
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逐步发 展过程。
劳动标准立法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 资和劳动保护四个方面。
•14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通过工业安全立法,人类基本找 到了通过法制手段,规范用人单位安 全行为的做法,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把事故对人的伤害降到了可控制的 水平。
•3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国外的安全生产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二阶段是1970年以来,进行职业安
全健康的法制建设。 将职业安全健康作为一个极重要的
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综合、全面 的安全健康基本法。
安全法学
第三章 安全立法
1.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2. 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 3. 欧盟的安全生产立法 4.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5.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
•2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国外的安全生产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802-1970年,这一阶段的 主要特点是进行工业安全的立法,不同国家 、地区和国际组织均参与了这一进程。
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欧盟于1999年发布的《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规程指令》。
•12
第三节 欧盟的安全生产立法
对企业活动负责人提出了为预防重大事故并且限制对人员和 环境产生的后果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
企业活动的负责人应在任何时候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已经 鉴别出的所存在的重大事故危害,已采取的适当安全措施并 已为工作在现场的人员提供信息、培训和设备以保证他们的 安全。
•9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
政府部门的责任有:
(1)制定宏观控制计划及保护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现场之外的公众和 环境。
(2)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发出警报,通知公众,引起社会的重视。 (3)综合控制重大危险设施的工程选址。 (4)对含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实施监察,对已发生的重大工业事 故进行调查、评估,并有权中止任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
பைடு நூலகம்(2)加拿大——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
加拿大企业的“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是一个帮助劳动者 提高安全意识、查明工厂中的隐患和危险以及解决这些隐患和 危险的咨询机构。
外国劳动标准立法及其执法范围 (1)劳动标准立法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分别讲述了 工作时间、休息、工资以及劳动保护。
(2)劳动标准执法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各国的执法 情况。
•15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发达国家安全生产法治经验 (1)国际各类组织介入安全健康工作
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介入,主要 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 积极参与劳动保护立法和执法监督活动; ② 利用“三方机制”进行集体谈判; ③ 建立工会劳动保护体系; ④ 参与企业和地方劳动保护机构的活动。
•10
第三节 欧盟的安全生产立法
遵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欧洲共同体在1982年6月 24日颁布了《有关某些工业活动严重事故危害的指 令》。 宗旨是:预防某些工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并
限制其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该指令所适用的企 业主要是化学或石油天 然气企业。
•11
第三节 欧盟的安全生产立法
1989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对工人工作时生产设备使用的 安全与的最低要求》,该指令的宗旨是在工作环境中及使用 设备时保证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宗旨是:预防某些工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并限制其
•16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1)美国工会——推进立法与标准体系的建立
美国工会针对常见职业危害,多年来一直不遗余力地向社会和政府呼 吁,通过起草和修订文本、向法院上诉、出庭作证、辩护,以推动职业卫 生的立法和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使美国劳动者能够获得更多劳动保护。
•17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20世纪70年代,职业安全健康方面 的法律在国外纷纷出台。
•4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美国是最早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国家。
20世纪70年代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日益严重,在严峻的现实面前,美国 国会经激烈辩论后,通过了全美国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于1970年12 月29日由当时尼克松总统签署生效。该法的颁布,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制定 安全卫生法规的局面,从而加强了对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
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形成 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出版了指导性 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出重点就是“三方协商”,由 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所组成。
•8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
雇主的责任有:
(1)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 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 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 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 、修改制度措施。
(2)根据控制危险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 通报主管部门。
(3)当情况发生变化后,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 (4)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应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 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 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1972年,日本劳动省在中央基准审议会的建议下 提出了单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经国会通过后生 效。
•5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三批颁布了 《劳动安全健康法》的全部条款。
随后,原联邦德国,加拿大、芬兰、墨西哥、城利维亚等区陆续制定 了这方面的法律。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安全健康标准化
国外安全卫生立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提倡采用 切实可行的标准,因为这样的标准是贯彻执行安全卫 生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
如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 康法》中特别强调制定安全卫 生标准,它成为美国职业安全 卫生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7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
•13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外国劳动标准立法及其执法范围 劳资双方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劳动标准立法和执
法的必要性。 纵观世界各国劳动标准立法和执法的发展历史,
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逐步发 展过程。
劳动标准立法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 资和劳动保护四个方面。
•14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通过工业安全立法,人类基本找 到了通过法制手段,规范用人单位安 全行为的做法,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把事故对人的伤害降到了可控制的 水平。
•3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国外的安全生产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二阶段是1970年以来,进行职业安
全健康的法制建设。 将职业安全健康作为一个极重要的
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综合、全面 的安全健康基本法。
安全法学
第三章 安全立法
1.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2. 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 3. 欧盟的安全生产立法 4.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5.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
•2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国外的安全生产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802-1970年,这一阶段的 主要特点是进行工业安全的立法,不同国家 、地区和国际组织均参与了这一进程。
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欧盟于1999年发布的《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规程指令》。
•12
第三节 欧盟的安全生产立法
对企业活动负责人提出了为预防重大事故并且限制对人员和 环境产生的后果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
企业活动的负责人应在任何时候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已经 鉴别出的所存在的重大事故危害,已采取的适当安全措施并 已为工作在现场的人员提供信息、培训和设备以保证他们的 安全。
•9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
政府部门的责任有:
(1)制定宏观控制计划及保护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现场之外的公众和 环境。
(2)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发出警报,通知公众,引起社会的重视。 (3)综合控制重大危险设施的工程选址。 (4)对含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实施监察,对已发生的重大工业事 故进行调查、评估,并有权中止任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
பைடு நூலகம்(2)加拿大——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
加拿大企业的“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是一个帮助劳动者 提高安全意识、查明工厂中的隐患和危险以及解决这些隐患和 危险的咨询机构。
外国劳动标准立法及其执法范围 (1)劳动标准立法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分别讲述了 工作时间、休息、工资以及劳动保护。
(2)劳动标准执法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各国的执法 情况。
•15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发达国家安全生产法治经验 (1)国际各类组织介入安全健康工作
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介入,主要 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 积极参与劳动保护立法和执法监督活动; ② 利用“三方机制”进行集体谈判; ③ 建立工会劳动保护体系; ④ 参与企业和地方劳动保护机构的活动。
•10
第三节 欧盟的安全生产立法
遵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欧洲共同体在1982年6月 24日颁布了《有关某些工业活动严重事故危害的指 令》。 宗旨是:预防某些工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并
限制其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该指令所适用的企 业主要是化学或石油天 然气企业。
•11
第三节 欧盟的安全生产立法
1989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对工人工作时生产设备使用的 安全与的最低要求》,该指令的宗旨是在工作环境中及使用 设备时保证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宗旨是:预防某些工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并限制其
•16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1)美国工会——推进立法与标准体系的建立
美国工会针对常见职业危害,多年来一直不遗余力地向社会和政府呼 吁,通过起草和修订文本、向法院上诉、出庭作证、辩护,以推动职业卫 生的立法和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使美国劳动者能够获得更多劳动保护。
•17
第四节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
20世纪70年代,职业安全健康方面 的法律在国外纷纷出台。
•4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美国是最早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国家。
20世纪70年代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日益严重,在严峻的现实面前,美国 国会经激烈辩论后,通过了全美国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于1970年12 月29日由当时尼克松总统签署生效。该法的颁布,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制定 安全卫生法规的局面,从而加强了对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
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形成 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出版了指导性 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出重点就是“三方协商”,由 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所组成。
•8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
雇主的责任有:
(1)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 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 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 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 、修改制度措施。
(2)根据控制危险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 通报主管部门。
(3)当情况发生变化后,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 (4)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应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 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 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1972年,日本劳动省在中央基准审议会的建议下 提出了单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经国会通过后生 效。
•5
第一节 国外职业安全立法概述
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三批颁布了 《劳动安全健康法》的全部条款。
随后,原联邦德国,加拿大、芬兰、墨西哥、城利维亚等区陆续制定 了这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