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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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
办法解读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首份针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解读,快来看看吧。
为什么制定《办法》?
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应有更高的保护管理要求、标准
《办法》中,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指的是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目前,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共53处。
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核心要素均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办法》出台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及《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然而,从文物的保护价值、鼓浪屿实际情况等方面考量,核心要素应有更高的保护管理要求、标准,尤其在修缮补偿方面。
去年,市委主要领导到鼓浪屿调研,要求要从制度着手,尽快出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具体领域和重点问题进行有效管理,进一步保护好鼓浪屿上的建筑精品。《办法》的起草工作历时近一年,这期间,鼓浪屿管委会反复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及核心要素业主等多方意见,以使《办法》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如何更好地保护核心要素?
明确参与保护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
对于参与保护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办法》要求更加明确,更有利于各方通力合作。
《办法》提到,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加强日常修缮维护工作的监管、建立巡查队伍,以及做好有关审批工作等。而监测机构应开展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全面建立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及数据库,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预警阈值,另外还要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
另外,《办法》要求业主方也要参与保护管理工作,他们要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主动反映核心要素的状况,一旦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监测机构,不得擅自实施维护工作。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规定参与开展保护工作,可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人重视保护管理核心要素。
对核心要素的利用有哪些规定?
让更多富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产业业态在岛上发展
《办法》对核心要素的利用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
就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而言,除了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都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有关规定报批。作为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不得作
为企业资产经营。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应签订协议,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针对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论用作其他何种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业主方事先都必须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任何用途都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保护核心要素不代表不能利用,只有利用起来,才能让这些文化遗产活起来。《办法》之所以更加严格,也是为了促进鼓浪屿产业业态进一步提升,让更多富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产业业态在岛上发展。
修缮核心要素应如何奖补?
《办法》奖补标准较之前相关法律、法规的奖补标准更高
《办法》规定,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具备相应条件后,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承担。
业主方若打算自行修缮,则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根据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办法》的奖补标准较《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奖补标准更高。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这将使业主方更加重视核心要素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办法》还规定,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经政府部门投资修缮、布展及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与业主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权利让渡等有关事宜。业主方若转让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产权,需偿还政府部门前期投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修缮及布展资金,并报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