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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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风景业主维权诉求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渭城风景”住宅小区的业主,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开发商严重侵害。在此将开发商的欺诈、违约行为一一说明,请政府秉着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风尚要求,尽快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严惩惠尔地产公司的违法、违约责任,维护业主的相关合法权益。

一、事情的起因

我们购买了位于高陵县泾渭镇(马家湾)长庆东路21号惠尔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渭城风景”小区的房产。2013年12月28日,开发商通知我们收房。令我们没想到的是,赶到现场看房后,发现问题太多,因而拒收,当天至今与开发商现场多次协商无果。开发商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总以种种借口搪塞,前期售房时的承诺也成为一纸空文,我们无功而返。惠尔地产的相关负责人对我们所提问题一律不予负责任的回答,推卸责任至相关政府部门,企图损害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平、公正形象。而且销售人员更是以收取契税滞纳金为借口通过电话、短信威胁业主在不具备收房情况下尽快收房,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希望求助于政府部门为我们主持公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开发商违法、违规的违约责任,还予业主合法权益。

二、“渭城风景”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各业主初步验房情况并参考国家、行业相关法规、规范,发现的问题汇总如下:

第一、开发商在收房过程中未提供房屋相关测量、验收报告

1. 资质证书过期。我们在查看开发商提供的相关测量资质证书术发现证书的有效期已经过期,我们因此对得到的相关明细表数据表示质疑。我们要求开发商提供有效的测量资质证书,并检查证书相关副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执照、税务登记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开发商收房时在业主的要求下拿出了《建筑物分户实测明细表》,但是其中未进行分户实测,

仅标注了2-15层统一的相关房屋公摊等方面数据。我们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分户测量面积表,明确我们的公摊面积,维护业主知情权。并且基于以上第一点原因,我们要求开发商拿出房屋建成后的最新《建筑物分户实测明细表》。

3.开发商提供的验收备案中没有消防资质证书(消防竣工备案),且业主在收房过程中发现相关消防管道并未铺设完毕。试问未经过验收的消防系统在业主装修、入住之后如何能够保证消防安全,这是对业主生命权利的践踏和不负责任,也是不具备收房条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法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第二、小区基础设施不符合交房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六)规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房屋合同中明确注明交房日期必须达到相关使用情况。故开发商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1.《住房建筑规范》规定:凡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应做到“五通一平”(即天然气通、上下水通、电通、热通、污水处理通、道路畅通,与楼前6米处、楼后3米处场地平整,不堆积建筑物品与垃圾以及杂物),煤气表、电表、水表到户,室内是否清扫干净,门、窗、玻璃、管道、是否按标准清扫干净,做到窗明地净,管道无堵塞,雨水通畅排放,生活用水,是否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实际上12月28日小区里面公共活动场地还在施工,诸多方面没有达到相关要求。

2.绿化程度没有达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第1.0.3规定:“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做到适用、经济、美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六)规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规定,绿化作为小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小区的整

体美观。但收房直至今日,小区的绿化仅仅停留在表面,绿化区仅仅突击铺设了部分草皮,树木仅仅种植了几株幼苗,没有达到小区居民居住应有的绿化水平。

3.小区内的石板路路面没有进行加固,存在安全隐患。小区内草坪间的石板路仅铺设在松沙面上,部分石板已脱离原有位置,如遇下雨、下雪天气极易造成人员安全事故,对业主身心造成伤害。同样违反基础设施的相关规定。

4.小区收房时无开发商承诺的相关停车位的公共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第4.3.5条规定:“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以及第4.2.2条规定:“住宅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小区收房至今,业主未见到配套停车场,并且开发商也未作出任何解释。

第三、开发商涉嫌欺诈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该小区现有设施和销售存在极大误差,涉嫌欺诈:

1.原有人工湖未出现在建成的小区。开发商在销售时置业顾问大力推荐的、沙盘、宣传图片及网络宣传中出现的一期人工湖并未出现在小区中,对于业主的质问得到的答复仅仅是“人工湖没有了”以及“你们认为是人工湖,我们认为是个小池”,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小区综合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欺骗了消费者,答复的备案时间也多次更改。

2.部分房屋二层的实际建成户型方向与样板间、宣传图中的房型设计方向发生了极大变化,导致主卧凹在楼体内部,影响居住质量。并且均未与业主进行沟通交流。

以上两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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