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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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上海银发〔2017〕109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7〕109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违规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支票(以下简称违规签发支票)行政处罚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违规支票行政处罚前期调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上海市各银行应加强对报送违规支票的前期调查工作。

即日起,对违规支票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含2017年1月1日,下同)的,主报告行在填报纸质《空头支票报告书》和《事实认定书》的同时,增加填报《违规支票调查表》(见附件)。

主报告行发现客户违规签发支票的,应同时对照《违规支票调查表》的16项内容进行逐项调查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连同《空头支票报告书》和《事实认定书》一起报送我分行。

主报告行通过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支票系统”)报送电子信息的相关要求不变,仍按照原有模式报送。

次报告行关于违规支票的纸质和电子报送要求不做改变,仍按照原有要求和模式报送。

二、其他要求(一)各主报告行向我分行报送的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材料,如未包括《违规支票调查表》,我分行将退回这些举报材料。

请各主报告行在收到我分行退回的违规支票举报材料后,补充填写《违规支票调查表》,并于收到退回材料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空头支票报告书》、《事实认定书》和《违规支票调查表》一并报至我分行(交换号:0111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6.10•【文号】银发〔2019〕15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1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防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票流通秩序,规范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含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综合治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空头支票违规行为源头治理(一)强化客户资信审查。

各开办支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在客户新开办支票业务,或者本年度(自然年度)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当切实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的尽职调查,合理选择面谈、上门走访,查询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查询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支票违规历史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缴纳情况等信息。

(二)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数量。

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支票服务协议或者在相关账户服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银行采取支票限售、停售措施的条件,并根据客户行业性质、资信状况,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支票凭证限售、停售参考标准》(详见附件),进一步细化限售、停售支票凭证措施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方式,推动业务管辖范围内的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出票人采取统一的限售、停售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进一步健全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为银行开展支票限售、停售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银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8日银发[2010]88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减少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对违法签发支票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的规定,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二、试行期间应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并上报本辖区试行的相关情况。

附件: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附件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一、下列情形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对出票人减轻行政处罚:(一)出票人第一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但未获得收款人谅解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1%但不低于300元的罚款;(二)出票人第二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并且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但不低于400元的罚款;(三)除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出票人第三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并且在银行退票后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可以给予支票票面金额3%但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则细施实罚处政行票支头空行支心中阳贵行银民人国中

则细施实罚处政行票支头空行支心中阳贵行银民人国中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维护票据的正常使用、流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票出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处罚:(一)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二)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或签名不符的支票。

支票出票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其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第三条对违规出票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即“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对贵州省内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及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或签名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空头支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报告第六条商业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附1,以下简称《报告书》),并附下列材料:(一)支票复印件(正背两面);(二)付款时出票人账户余额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空头支票规定

空头支票规定

空头支票处罚相关知识一、什么是空头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二、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人民银行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举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出票人,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人民银行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

四、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罚款如何缴纳?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罚款代收机构(开户银行)。

五、逾期未到人民银行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人民银行将如何处理?到期不缴罚款的,人民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如何办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申诉、听证及诉讼等手续?出票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拟进行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开户行,由开户行转交人民银行。

对于罚款金额超过50万的重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出票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递交听证申请书,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什么是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可对不主动缴纳罚款,或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止签发或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以下违规情况的出票人列入“黑名单”:1、累计签发空头支票3次以上的;2、出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3、不主动缴纳罚款的;4、恶意拒收《告知书》或《决定书》的。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问题(一)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原有法律法规已滞后于票据业务的发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广州分行还制定了《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操作程序〉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06〕194号)、以分行2008年第17期“专业会议纪要”的附件形式下发的《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但法律层次相对较低,发挥的效力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

(二)银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过程存在处理不及时情况1、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不及时。

在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际执行中个别商业银行存在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对此人民银行采用最多的办法就是经办人电话督促和询问,一定程度影响了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效率。

2、送达《空头支票告知书》、《空头支票决定书》不及时。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人民银行与被处罚人无直接业务往来,《空头支票告知书》、《空头支票决定书》均需要通过商业银行送达。

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考虑人员、成本因素,基本采用电话通知被处罚人到营业柜台签收领取的方式。

如果因为各种因素通知不到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拒绝签收,处罚程序会因此中断无法进行。

(三)执法行政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有关文件,收到的空头支票罚款须全额缴入国库,还要按每案罚款的10%向举报银行支付执行手续费。

基层人民银行日常办公经费本来就比较有限,加之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又没有专门的执法经费,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费用,如无法送达的媒体公示费用、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手续费和诉讼费、日常办公设备及系统维护费用等均得不到保障,无法保障空头支票执法程序的正常运转。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对于初入职场的新人来说是有一定几率接到那种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这就是属于空头支票了,那么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法律我在下面给出了答案。

空头支票罚款比例是多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空头支票的定义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空头支票的防范措施: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

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及时举报。

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3、实时贴现,防打时间差。

诈骗分子一般在开支票时都做好货主查询的准备,出票人账户上都有足够的余额,但当持票人去贴现时,却发现余额不足的现象。

会计实务:签发空头支票的惩罚是什么?

会计实务:签发空头支票的惩罚是什么?

签发空头支票的惩罚是什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那么签发空头支票会面临哪些惩罚呢?下面和小K一起来学习吧!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明确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为了加大对空头支票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

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空头支票处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报告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罚款代收机构负责罚款的收缴。

四是强化了违规责任。

《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做好空头支票罚款收缴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协商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是能够经办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

代收机构应当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财政专员办向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拨付代收手续费。

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以下简称“举报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四、金融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代收空头支票罚款而获得的代收手续费收入、协助执行手续费收入均纳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中核算。

五、中国人民银行向举报行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在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账户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2005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2005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签发空头支票法律规定(3篇)

签发空头支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支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交易安全。

为了规范支付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签发空头支票的定义签发空头支票,是指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在支票记载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持票人请求支付时,出票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账户余额,导致无法兑现。

三、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二倍的赔偿金。

同时,出票人应当承担因签发空头支票给持票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2)签发空头支票,多次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3)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具体刑事责任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规范票据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关于三门峡市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

关于三门峡市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

三门峡市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规范对空头支票的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和《河南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三门峡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报告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做出如下处理:1.立即填制一式两份《空头支票报告书》(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

2.复印支票退票理由书付款时出票人账户余额资料同城清算系统提入票据清单等其它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报告书》的附件。

3.当日最迟次日(节假日顺延)将《报告书》一份及其附件(以下统称"报告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另一份《报告书》留存。

二、审查和拟决定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收到"报告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在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1.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填制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告知书》)。

拟进行非重大行政处罚的,填制附件2;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填制附件3,连同"报告资料"移送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复核。

2.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对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移送的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一份《告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移送的有关资料退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

3.人民银行会计财务(综合业务)部门将《告知书》及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一并报主管行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非重大行政处罚的,由主管行领导审定签发;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主管行领导签发。

2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17页

2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17页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提高社会信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执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空头支票当事人。

第三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管理。

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为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出票人开户银行有义务报告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持票人或其开户银行有权利举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第二章取证与告知第六条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签发的支票金额的,或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附式1),将支票复印件、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前款所称“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时的账户余额表、分户账、印鉴卡、退票理由书、付款时点的存款余额等;有关资料复印件须由经办人员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第七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书》后,应立即予以立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分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八条经审核,认定应实施处罚的,由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告知书》(附式2、3,以下简称《告知书》),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2019要是持票人开具空头支票怎么处罚

2019要是持票人开具空头支票怎么处罚

2019要是持票人开具空头支票怎么处罚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对空头支票罚款的条文。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应对空头支票罚款。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签发空头支票罚款。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空头支票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了空头支票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

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最新整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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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一、引言《xxxx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人民银行作为票据管理部门,依法对空头支票进行行政处罚管理,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界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依据、效力不足的风险,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障碍。

二、我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一)法律层面《票据法》规定了空头支票的基本概念,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行政处罚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金融规章,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作出具体规定的职权。

(二)部门规章层面《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进行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

如:20xx年6月1日执行的《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114号),规定将空头支票的行政处罚主体由原来的商业银行改为人民银行,明确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的内容;20xx年3月制定的《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银发〔20xx〕88号),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列举施行减轻和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界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行法律、规章仅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并且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两种“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管理。

开空头支票法律后果(3篇)

开空头支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其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在我国,开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将从开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开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2)支付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1)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一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一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其他后果(1)信用记录受损。

开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其信用记录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今后的经济活动。

(2)限制开票。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开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限制开票,甚至吊销其开票资格。

三、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和个人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开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

2. 严格审查付款人账户。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前,应严格审查付款人的账户余额,确保支票金额不超过付款人实际存款。

3.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资金等方面的管理,防止出现开空头支票的情况。

4. 加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开空头支票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及建议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是基层人民银行直接对企业进行的处罚,处罚案件一直呈多发态势,被处罚人未主动缴纳罚款的案件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辖区地市中心支行在申请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县支行空头支票处罚权异议、空头支票言词证据欠缺、异地开户企业送达难、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缩短以及执行和解欠缺依据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人民银行县支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辖异议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辖区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阳西县,在阳西县农村信用联社开立账户)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但江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被申请人辖区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空头支票违法行为应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处罚。

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点第(一)项:“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并未限制人民银行县支行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但实践操作中,由于考虑到县支行人员力量不足,特别是法律人员缺乏,大部分人民银行县支行尚未开通辖区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县域银行机构无法通过系统报送空头支票线索到人民银行县支行,只能报送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进行立案处罚。

(二)空头支票言词证据缺失辖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卷时提出,对被申请人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证据材料中未留存《询问笔录》,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6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第37条第1款:“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第一点“调查取证”内容中仅规定“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未规定具体的检查或询问被处罚人的要求。

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3篇)

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在我国,出具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空头支票的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以提醒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二、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票人还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空头支票而签发的;(2)签发空头支票,数额较大,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3)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构成欺诈的,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出票人进行信用评级,降低信用等级;(2)限制出票人办理银行业务;(3)将出票人信息通报给其他金融机构,限制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

三、总结出具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严重。

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处罚法律常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两种处罚,具体如下:1、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应该如何处罚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较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

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

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

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票据责任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责任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因为票据法的特殊性,故将出票人所应负的票据责任单独列出。

出票人应承担以下票据责任为担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70、71、94条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应按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付款,因此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应负偿还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提高社会信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执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空头支票当事人。

第三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管理。

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为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出票人开户银行有义务报告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持票人或其开户银行有权利举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第二章取证与告知第六条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签发的支票金额的,或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附式1),将支票复印件、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前款所称“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关资料”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时的账户余额表、分户账、印鉴卡、退票理由书、付款时点的存款余额等;有关资料复印件须由经办人员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第七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书》后,应立即予以立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分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出票人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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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蔚县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
处理办法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人民银行对空头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理。

二、违规处理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开户单位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1、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2、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对业务经办单位的处理
我行经办对公业务的营业机构应予以积极协助。

发现签发空头支票等行为的要积极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其签发支票。

1、作为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除依据人民银行处罚外,对经办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据我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经办机构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开户机构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责令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出票人开户机构主要负责人、运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一○年十月六日
附:人民银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见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见附式
2、3,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

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式4,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见附式 5)。

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式6),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代收机构应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见附式7),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五、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

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

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

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

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六、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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