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我国]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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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引言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分析其现状、挑战与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1. 制度框架与立法基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制度框架上,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审查、维护和管理。

此外,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网络。

2. 行政执法力度与效果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同时,行政机关也积极与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形成了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面临的挑战1. 侵权行为多样化与复杂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侵权行为日益隐蔽,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巨大挑战。

2. 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尽管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投入,但相对于庞大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复杂的侵权行为,行政执法资源仍然有限。

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3.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顺畅,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1.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载体,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以及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要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从而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建立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及与刑事责任的衔接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赔偿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部法律法规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规定不一,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

(二)赔偿额计算方法不完善现有的赔偿额计算方法主要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来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导致赔偿额计算困难。

(三)与刑事责任衔接不顺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之间的衔接并不顺畅。

这可能导致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也容易引发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对策(一)统一赔偿标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尽快统一各部法律法规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明确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使执法者和司法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

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

的 主导权 ,从 二 战 以来逐 步形 成 了有 利于 发达 国家 的不公 正 的 国际 保 护 机 制 ,确 立 了 国名待 遇 原则 、最 低保 护 原则 和最 惠 国待遇 原则
经 济体 制 ,除 国际 贸易 制度 外 ,国 际知识 产权 保 护 制度也 是 其组 成 部 分 ,原 因在 于 今 天 的 经济 全 球 化 同 以前 相 比 具 有 一个 突 出 的特 点 。就是 同经 济 的知识 化 浪潮 结合 在 一起 。 有专 家认 为 。知识 经 济 是全 球 性经 济 。具 有全球 化 的特 征 。农 业经 济 以地 为界 ,基 本 上是 封 闭型 的 ,土地 无 法搬迁 而 只能 占领 。 工业 经济 需要 市 场 ,但也 只 有坚 船利 炮 才能 轰开 别 国国 门 。工业 经济 转 向知识 经 济 时代 ,经 济 的全球 化 开始 真正 出现 。 而 占尽知 识经 济先机 的 发达 国家对 知识 经
经; 斋与 法
知识产权 国 际化 对我 国知识产权 法律制 度 的影响研究
- 迟君辉 华 东政法 大学 一 蔡宏宇 上 海市杨浦 区检察院
[ 要 ]文章 以论 述知 识 产权 国 际化的 发展 趋 势和 我 国知识 产 权的 现状 为切 人 点 ,分析 了我 国 当前 知识 产 权制 度存 在的 问题 和 需要 摘
权保护协议规定的标准都高、采取的措施都严。这对于知识产权保
护历 史 非常短 暂 ,保 护意 识 比较 薄 弱 ,保 护 制度 尚不 健全 ,特 别是 经济 和社 会 发展 相 对落 后 ,现代 化程 度 还较 低 的 中国来说 ,无疑 是
一Hale Waihona Puke 种 超越 。 其 中经济 发展状 况和 法律制度 的完善 是主要 差距所在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必要性、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创新者和发明人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传统的赔偿制度往往只能赔偿侵权方损失的一部分,难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侵权方面临更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和积累的重要资产,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将迫使侵权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使其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达到威慑效果。

2.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侵犯商标权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应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化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会对作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强化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1. 确定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巨额利益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倍数,以达到威慑效果。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传统的赔偿制度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时,往往因赔偿数额有限,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更为严厉的赔偿方式,开始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首先介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理论基础,明确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其在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

本文还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源于对传统民事赔偿原则的拓展与深化。

传统民事赔偿原则主要关注于填补损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然而,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这一原则显得捉襟见肘。

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和地域性,使得其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有效遏制。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起到威慑作用,防止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

这种赔偿方式能够增加侵权成本,降低侵权收益,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2021年第2期100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李伟民*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

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相继修订,行政执法权处于不断扩张的局面。

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

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司法裁判 三审合一 统一标准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强国战略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以提高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题策划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1〕《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不久将面世,届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创新能力将飞跃发展。

〔2〕中美贸易战再次证明核心技术是国家竞争的重中之重,科技强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革命性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略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略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略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作者:刁胜先秦建英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5期摘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司法管辖、三类诉讼案件、举证规则、证明标准、证据衔接等问题在“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中的契合与完善,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此,比较分析知识产权传统审判体制与“三审合一”模式,明确当前面临的挑战,努力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可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审判体制;知识产权审判庭;“三审合一”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5002106长久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采取“三审分立”的审判体制,即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性质,分别由有管辖权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数量增多、案情复杂、国际化明显等特点,传统审判模式对此越来越不适应。

不过,经过不断探索,我国已逐渐形成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并初见成效。

司法中,单一类型的诉讼可据相应诉讼法开展审判以顺利解决,但同时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时,则要比较分开受理与合并审理,何者更具效率、更显公平。

对此,国外有一些审判模式值得借鉴,包括:专门法院模式[1]5473,如美国的专利诉讼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和日本特许厅(特许厅的审判部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德国的联邦专利法院、英国和泰国的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普通法院下的专门法庭模式(有澳大利亚、意大利等二十几个国家实行);葡萄牙法院下的普通法官审理模式等。

我国的“三审合一”就是将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的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的审判机制,这是我国审判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但仍处于探索阶段。

目前在我国,传统审判模式与探索之中的“三审合一”模式处于并存阶段,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观察与研究。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工具,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惩罚其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作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将这一思想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等。

这些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2.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使得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3. 执行难度大: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原因1. 立法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获得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略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略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体 制 的一项 重 要 改 革 , 但 仍 处 于 探 索 阶段 。 目前 在我国, 传统 审判 模 式 与 探 索 之 中 的“ 三 审 合 一”
模式 处 于并 存 阶 段 , 许 多 理 论 与 实 践 问题 有 待 进

受理 与 合 并 审 理 , 何者 更具效 率 、 更 显 公 平 。对 此, 国外 有一 些 审 判 模 式 值 得 借 鉴 , 包括 : 专 门 法 院模 式[ 1 _ 5 。 。 , 如美 国的 专 利诉 讼 与 联 邦 巡 回上诉
不过 , 经过不 断探索 , 我 国 已逐 渐 形 成 知 识 产 权
“ 三 审合 一” 模式, 并 初 见 成 效 。司法 中 , 单 一 类 型 的诉讼 可 据 相 应诉 讼 法 开 展 审 判 以顺 利 解 决 , 但
同 时涉及 刑事 、 民事及 行政 诉 讼 时 , 则 要 比较 分 开
知识产 权 案件呈 现 出数 量 增 多 、 案情 复 杂 、 国际 化
通法 官 审理模 式等 。我 国 的“ 三审 合 一” 就 是将 涉 及 知识 产权 民事 、 刑 事 和 行 政 的案 件 集 中到 知 识
产权 审 判庭 统 一 审 理 的审 判 机 制 , 这 是 我 国审 判
明显 等 特 点 , 传统 审判模 式对此 越来越 不适应 。
有学 者认 为 , 传 统 知 识 产 权 分 案 受 理 模 式 带 来 了知识 产 权 案 件 审 判 的 四 大弊 端 ] : 即 审判 权 限的交叉 重叠 、 案件 受理 的 冲 突推诿 、 审判 资 源 的 闲置浪 费 、 审 理 标 准 的宽 严 不 一 。 的 确 , 新 时 代 下, 传统 知识 产权审 判模 式 的 弊端 不 断显 现 出来 , 同时又 面临着 一些 新 的挑 战 , 将 之 明确 出来 , 有利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及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金额。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除了补偿受害人外,还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威慑。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实际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不匹配。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科学设定赔偿标准。

应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应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和知识产权商业化问题的研究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和知识产权商业化问题的研究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和知识产权商用化问题的研究程义贵*摘要: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现状进行了总结,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

本文还对我国知识产权商用化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知识产权商用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述。

本文还从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对中小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入驻企业的重要性的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和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托管商用化中小企业孵化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八十年代中期才开始初步确立。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知识产权人才较为匮乏,企业人员,尤其是绝大多数技术人员都不太了解知识产权,在这种背景下,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科技园区和孵化器内入驻的企业都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而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它们自身拥有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其往往更注重市场效益,而忽略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识,一些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失。

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政府和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界人士于2005年前后提出了针对我国企事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制度设想,即创设了知识产权托管制度[1]。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就是将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中介机构专业化的服务相结合,在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接受企业的委托,代办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如相关的咨询、申请、管理、维权、经营和应用等,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企业制定相应的战略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提供合理化建议。

通过知识产权托管制度,企业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培训和执行等,帮助企业对各项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提供法律咨询,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工程中的阻碍,从而为企业知识产权商用化打下了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与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与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与建设一、概述随着国家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变得愈发重要,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国家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的必由之路。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生产和创新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独特的物理产品、电子产品、文学、艺术作品、商号和商标、专利、电影和音乐版权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等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原创者的利益和权利,而且是推动社会创新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目前,世界上各国都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原创者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1.专利法:用于保护新颖性发明和创新性产品的知识产权;2.商标法:用于保护特定品牌,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仿冒的知识产权;3.著作权法:用于保护作家、音乐家、艺术家等创作的作品的知识产权;4.反垄断法:通过打击反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发生,从而保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权益;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等国际法律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深,知识产权的问题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和保护。

我国通过立法,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等国际组织。

1.中国知识产权高峰论坛中国知识产权高峰论坛是我国专门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的高级论坛。

自2001年创立以来,中央政府每年都会举行一次中国知识产权高峰论坛。

这个论坛汇集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权威知识产权专家和学者,通过交流合作,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

2.知识产权中心知识产权中心成立于2000年,是我国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和法律制度的建设。

知识产权中心致力于推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企业、个人和政府提供知识产权的服务。

3.知识产权法律我国采取法律制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我国已经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

集成 电路 布 图设 计权 和软 件著 作 权上 诉案 件具 有专 属管 辖权 ,即 知识 产权 审判 制度 与 审判 实践 的矛 盾 知识 产权 实行 司法保 护和 行 政保 护 的双 轨 制 以及 一些 知 识产 全 日本 的这类 案件 , 都到 知识 产权 高等 法 院进 行二 审 。 权 的取得 需要行 政授 权 的特 点 , 导致 了传 统 的 民事 、 行政 、 刑事 ” 三 我 国的法 院体 系 分 为最 高人 民法 院 , 方法 院 、 门法 院, 地 专 最 高人 民法 院是 我 国的最 高 审判 机关 , 设有 刑事 、 民事 、 济 、 经 行政 、 审 分立” 制度 日益 暴露 出缺 陷 。 ( ) 识产权 ” 审分立 ” 1知 三 制度 不利 于维护 司法 权威和 统一 执法 知识产 权 审判庭 。我 国地方 法 院体 系分 为三 级 , 即基层 法 院 、 中级 法院、 高级 法 院 。 国 实行 二审 终审 制 , 我 基层 、 中级 、 级法 院设 立 高 标准 民事 审判庭 、 济 审判 庭等 。 高人 民法 院设 立 了知 经 最 随着 科学技 术 的飞速 发展 , 知识 产权领 域 , 在 科学 技术 与法律 刑 事 审判庭 、 经济 发达 地 区的省 、 高级法 院 、 市 中级法 院, 设立 了 的融 合程度 越来 越高 , 识产权 具 有很大 的灵活性 和 变动 性, 知 各种 识 产权 审判 庭 ; 问题层 出不穷 ,案件 处理 难度 大 于其 他类 型 的案件 。从事 行政和 专 门 的知识 产权 审判 庭 , 北京 、 上海 的一 些基 层法 院设 立有 知识产 刑事 审判 的法官 , 由于 知识 领域 和 工作职 责 的原 因 , 于知 识产权 权 审判 庭 。 对 制 度 的基 本原 则, 本原 理 , 本 概 念等都 会 比较 生疏 , 基 基 在这 种情 从 以上对 比可 见, 国现 在并 没有 形成 统一 的知识 产权 庭 , 我 大 况下, 由于三 审分 立 , 同的法 院不 同 的审判 庭 由于缺 乏沟通 和现 部 分还 涉及 知识 产 权 的案件 还 是实行 审 判的 三审 分立 制度 。由于 不 实的制 约 , 会导 致他 们对 同一 事 实的认 定结 果往 往 自相 矛盾 , 就 这 涉及 知 识产 权 的 民事案 件大 多都 是 中级 以上 民事法 院管辖 ,而刑 事 和行政 的管辖 权基 层 法院 就有 ,就 出现 了 同一知 识产 权案件 民 种 执法 标准 的不 同 , 重 影 响 了司法 审判 的权 威 。 严 ( )三 审 分立” 2” 制度 不符 合 知识 产权 审判 的专业 化要 求 事和 刑 事 以及 行 政 的不 同审 理结 果 , 种 程序 之 间的衔 接 以及 时 j 知 识产权 是 集程 序法 与实 体 法与 一身 ,是 以多样 性 法律 制裁 间等 问题 出现 了混 乱。 措 施 、 合性 法 律规 范为 主要特 征 的专 门法 律 。知 识产 权 的法律 综 三、 完善 我 国知识 产权 审 判制 度 的建 议 笔者 觉得 应 该设 立统 一 的知 识产权 庭 ,虽然 英美 德 国是知 识 制度 是 多位~ 体 、具有 内在联 系 的。 由于三 审分 立制 度 是严格 的 一 部 门法本 位主 义 , 这种 体制 下 , 在 法律 责任 多位 一体 的知 识产权 审 产权 法 院,但 是 国外也 是 经历 了从 知识 产权 庭 到单独 的法 院 的一 判机 制很 难充 分发挥 其作 用 。 将知 识产 权 案件 的审理 分散 在刑 庭 、 个过程 , 我 国的现 实 来考 虑 , 从 由于我 国 的法 院体制 改革涉 及 的理 民庭 和行 政庭 分 别进行 , 种 审判机 制 制约 了知 识产 权 自身功 效 论 和现 实 问题 , 这 知识 产权 法 院的 建立难 以一 步到 位 , 需要循 序渐 进 地 推进 。设立 知识 产权 庭 是 比较现 实 ,并且 我们 在 国家知 识产权 的 发挥 , 影响 知识 产权 实践 经验 的 总结和 进 步 。 () 3 浪费 审判 资源 并且 不利 于专 业人 才 的培 养 案战略 纲要 中已经 提到 了设 立 知识 产权 庭 的发 展趋势 , 国现 在 全 知识产 权审 判中通 常涉及 到对 侵权行 为 的认定 ,三审 分立” ” 制 广 东和 上海 都 有知 识产 权庭 , 京 的 民三 庭虽 然 不是 知识产 权庭 北 度迫 使不 同审 判庭 的法 官都 要对 同一 事 实进 行认 定 , 种 做法 浪 的名称 , 也是 三 审合 一的 方式 在审 理 。 这 却 综 上 ,笔者 认 为设 知 识产权 庭 是从 国家 的政 策和 国外 的背 费 了审判 资源 , 浪费 了纳税 人 的钱 , 不符 合诉 讼便 宜原 则 , 日, 并 . 这 种认 定往往 造 成前 后矛盾 , 害 刊法 权威 性 。在我 国 , 损 目前 审判人 景 来看 都很 有 必要 性 。第一 , 从政策 看 ,0 8 6月 5日, 20 年 国务 院 员 的培 训 大多 都是 以审判 庭 为单 位 ,三种 审判 庭之 间较 少进 行交 颁 布 了《 国家 知 识产权 战略纲 要》 其 中 的第 4 , 5条提 出 , ” 善知 要 完 叉培 训 , 种现 实导 致不 同 审判庭 的 审判 人 员在知 识产 权知 识和 识 产权 审判 体制 , 化 审判 资源 配置 , 化救济 程序 。 究设 置统 这 优 简 研 审判技 能上 缺少 有效 的专业 沟通 并 且对 这么 多的人 员进 行培 训不 受理 知识 产权 民事 、行 政和 刑事 案 件 的专 门知识 产权 法庭 。最 仅浪 费培训 资源 , 而且 由于 各个 审判 庭 的审判 价值 取 向、 程序 等差 高人 民法 院的 《 民法 院第三 个五年 改革 纲要 ( 0 92 l) 中明确 人 2 0 .0 3 》 别很大 , 如此 做法 很 不利 于知 识产 权专 业 人才 的培 养 。 提 出, 仅仅 抓住 影 响和 制约 司法 公 正、 ” 司法 效率 、 法能 力、 司 司法 () 4 有碍 于不 同 审判庭 不 同法 院之 间 的协 调 权 威 的关 键环 节 …改革 和完 善 民事 、 ’ 行政 审判 制度 。 立健 全符 合 建 由于 部 门法 本位 主义 的” 审分立 ” 三 制度 的存 在和适 用 , 导致实 知识产 权 案件 特 点 的审判 体制 和工 作机 制 ,在直 辖 市和知 识产 权 践 中对 于同一行 为所 引起 的不 同种 类 的诉讼 , 实 中就缺 乏 了可 案 件较 大 的大 中城 市 ,探 索设 置统 一受 理知 识产 权案 件 的综合 审 现 以操 作 的协调机 制 , 也就 是说 , 何在 不 同法 院和 不 同的 法庭之 间 判 庭 。” 二 ,从 实践 来看 ,三 审分 离和 我 国的知 识产 权 的案件 的 如 第 实现 协调 、 接 , 没 有根据 可 以遵 循 的 。如 此一 来 , 衔 是 又加 大 了协 审级管 辖 出现 了很 多 问题 , 民事大 多 是中级 法 院审理 , 而行 政和 刑 调工 作 的难度 和成 本 。同一 个法 院 内的 不 同审判庭 之 间 的沟通 还 事 则 由基层 法 院管 辖 。在基 层 法 院认定 了刑 事 犯罪 的时候 , 民 对 如此 困难 , 更何 况不 同法 院之 间的沟 通那 。 事 的知 识产 权 的技 术鉴 定等做 的不 到位 , 响 民事程序 的进 行 , 影 并 ( )不利 于行政 、司法机 关 建立有 效 的沟通 机 制 , 同提 高 行 且 设计 到程 序 与程 序之 间衔 接 的 问题 。并且 ,一 个知识 产权 经过 5 共 政执 法的和 司法 的水 平 授权, 复审 , 再经 过 来法 院 的两 审 , 果撤 销商 评委 等 的判 决再进 如 知识产 权案 件 中大 多涉 及 智力 成果 , 们的专 业性 很 强 , 果 入 新的 结果 , 可能 导致 循环 诉 讼 , 它 如 又 浪费 国家 的资源 , 费 当事人 浪 司法和 行政 机关 之 间不 能进 行有 效 的沟通 , 利于 知识 产权 的保 的 时间 。 不 护 。比如一 个案件 , 民事 审判认 为 是普 通 的专利 侵权 , 是公 安机 但 所 以笔 者认 为要 设立 知 识产权 庭 统一 管辖 。 知识产 权 范 围 将 关 认 为是假 冒专利 的犯 罪行 为并 对 犯罪嫌 疑人 采取 了相 关 的强制 内 的授权 、 确权 类 行政 案件 归 口于知 识产 权审 判庭 , 推行 只知 识产 措施 , 致 了国 家赔偿 的 发生 。 导 权 ” 审合 一“ 式 , 三 模 成为解 决知 识产权 审判 制度 与实践 中审判 的矛 二 、 内外 知识产 权 审判制 度 比较 国 盾 的先行 措施 。 美 国的 司法制 建立 了二 百多年 ,在 成立 国家 的 时候就 有 了专 参考 文献 : 利、 著作权 、 商标 制度 。它的 司法 制度 虽然 传统 , 实现 了专 利 和 但 [ 郑 成 思. 识产 权 法[ . : 律 出版社 , 9 7 1 ] 知 M] 北京 法 l9 . 案件 在联 邦 上诉 法 院层 次上 的全 国统 一 审理 。 18 9 2年 美 国 国会 [ 孙海 龙 . 识产 权审 判 体制 改革 的理 论 思考与 路径 选择 . 2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单一的赔偿制度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并给予侵权者更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作机制、优势和局限性,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中,除了侵权者需要支付正常的赔偿金之外,还需要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机制,减少知识产权侵犯的发生。

与传统的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重视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力求使违法侵权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首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它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赔偿制度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的经济惩罚,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最后,该制度也能提升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

通过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给予为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更多的回报,进一步激发了创新热情,加快了科技进步的步伐。

然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各不相同,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成为一个难题。

标准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标准过低则可能失去了威慑作用。

其次,现行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机制,以确保其实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中小企业的冲击较大。

中小企业往往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来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而这些企业也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应得到更多的包容和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处罚力度
国内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逐渐加强,而国际处罚则因各国法律 差异而异。
司法保护比较
司法程序
司法协作
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相对完善 ,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而国 际司法保护则需要通过国际诉讼或仲 裁解决争议。
国内法院之间协作较为紧密,而国际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则需要各国法院之 间的合作和协调。
01
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国内学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展了大量研究,涉及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等方面。
0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研究历史悠久,成果丰硕。主要涉及知
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经济等方面。
03
国内外研究比较
国内外研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均取得了显著成果,但研究重点和方法
我国积极发挥社会各界在知识产 权保护中的作用,包括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媒体等。
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奖励 制度、信用惩戒制度等社会监督机 制,鼓励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社会监督效果
社会监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了 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 发生和蔓延。
Part
03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现状
审判标准
国内审判标准逐渐与国际接轨,注重 保护创新成果和市场竞争秩序,而国 际审判标准则更加关注公平、公正和 合理。
社会监督比较
社会意识
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但仍需加强普及和宣传,而国 际社会普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社会监督机构
国内设立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机构,为权利人提供维权帮助 ,而国际社会则通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进行监督。
双边和多边合作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
格 的 法 律 , 一 方 面 为 个 别 化 地 实 现 个 案 正 另 义。 2 J正义 女 神 手 持 衡 器 , 其 闭 上 双 眼 时 , 当 一
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 专利权 的诉讼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受 理 。
尽 管 只是针 对 专 利 权 , 管 只涉 及 案 件 受 理 尽 条 件 , 已是迄 今 为 止 我 国立 法层 面上 关 于 知 识 这 产权 确 认不 侵权 之诉 的全 部 规定 , 是 自 20 也 00年 9月 苏州龙 宝 公 司案①之 后 近 十 年 来 我 国司 法 实 践在 知 识产 权确 认不 侵权 之诉 领域 所 取得 的重 要 成果 。这一 司 法 解 释 的 出 台 至 少说 明 了两 个 问 题: 一是 直接 昭示 了知识 产 权 确 认 不 侵 权 之 诉 的
— —
制 度 内容 分 析
国, 针对外 国权利人借助知识产权肆意侵 占我 国
市 场 的严 峻形 势 , 须 充分 利 用 确 认 不 侵 权 之诉 必 这 一价 值 功效 , 制止 权利人 滥 用权 利 。
3 提 供 了一种预 防性 的 法律救 济措 施 .
知 识产 权确 认不 侵权 之诉 受理 制度 的核 心 内 容 就是受 理 条件 , 即满 足 了什 么 条件 法 院就 应 当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 侵 权 之 诉 ; 理 条 件 ; 利 滥 用 ; 权 警 告 知 不 受 权 侵
中图分 类号 :9 34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09 (0 10 0 4 17 6 5 2 1 )3— 0 3—0 7
20 09年 l 2月 2 1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审判 委 员 会第 18 4 0次会议 通过 了《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

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研究

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研究

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发展,产权保护成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课题。

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而完善和实施产权保护制度,成为中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研究,以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

二、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产权保护制度是一种法律体系,是确保私有财产得到充分保障的一种制度。

其核心是确立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护产权主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产权应享有的利益和权力。

其中私有产权是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

在产权保护制度中,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得到承认和有效实施。

这不仅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机构,还需要司法部门的有效支持。

在无法有效实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权保护就失去了意义。

三、我国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演变1.改革开放初期在改革开放初期,产权保护制度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于政策的不成熟,很多企业不得不靠“人际关系”来保护自己的产权。

由于权利的不得保障,导致企业的创新热情得到严重的抑制。

同时,企业因为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扩大生产和投资规模,也就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2.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期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产权保护的力度。

首先,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合同法》等等。

这些法律为保护产权奠定了基础。

其次,我国成立了一些帮助企业维权的机构。

例如,全国总工会的维权中心等,以及国内外一些律师事务所。

通过这些机构,企业能够比以前更便利地处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民事纠纷。

3.当前形势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阶段,国家推动市场化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前进的速度也不尽相同。

老旧行业和企业相对滞后,新兴行业和企业则比较发达,例如互联网电商、高科技制造业,这样的企业因为知识多和高科技质量,创新能力强,同时也因为所发挥的作用和所面临的风险所大,更注重产权的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保护创新、鼓励创造力和促进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我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中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调查、评估和判断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专利、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

他们还负责调解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建立,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通过对专利文件、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判断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

他们的工作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技术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和调查能力。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工作涉及到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侵权纠纷等多个环节。

他们在专利申请阶段,通过对申请文件的审查和技术评估,保证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专利审查阶段,他们通过对专利审查报告的撰写和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为专利审查员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他们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技术证据的调查和分析,提供专业的技术评估和鉴定,对案件的判决和调解起到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的存在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

然而,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队伍规模相对较小,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还有待提高。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培养和发展,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创新创造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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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
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20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审判庭进行审判。

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划归到专门的知识产权庭。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负责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二审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此后,广东、上海、天津等10多个省市,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改革,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改建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将知识产权案件划归民三庭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总量逐年增加。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2003年到2007年这五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4625件和62218件,年均增长20.60%和20.16%,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48.39%和149.59%。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加上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历史短,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还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和不足。

1.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要求得不得满足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本身专业性的缺乏。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专业性缺乏主要体现在部分立法内容模糊抽和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重要内容缺乏体现两方面[1]。

另一方面,法官队伍的专业性不够,专业队伍不健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等院校中开始教授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知识的时间较短,现有的法官队伍中系统学习过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法官相对较少。

而知识产权又是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为一身的专门法律[2],仅简单地利用已有的审判经验和现有的民商事或是刑事亦或是行政法理论还是难以科学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协调统一难以达到
一方面,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统一,导致法律体系内的矛盾与冲突。

由于我国至今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蓝本,缺少对于其内在规律和实在内涵的理解和把握,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统一而产生矛盾与冲突。

另一方面,不同审判庭、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困难。

尽管法院内部对于要在建立民庭、刑庭、行政庭之间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已经在实践过程中达成普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过程中,实现此种机制仍存在困难。

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未来的发展方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了明确指引,提出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与此同时,不少学者也针对我国知识产权
审判制度发展之路提出了构想。

1.从先刑后民到先民后刑
仔细分析现存的知识产权交叉案件不难发现,引发三大诉讼的往往是同一侵权行为,实施先民后刑的审理顺序不失为拨动诉讼杠杆的有力支点。

首先,基于平衡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出发,应先进入民事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地位平等,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合并审理涉及的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保护公共利益在制度设计中均规定由公职机关利用公权收集证据[3]。

2.从三审分立到三审合一
我国法院基本仍施行民事、刑事、行政分立审理的体系,即三审分立,实践中出现各自为政,甚至出现矛盾审判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及实际均提出了相同或类似的应对措施,即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该模式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审合一可以满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审判的专业性需求,并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三审分立带来的认识不统一乃至判决矛盾的情况,也可以极大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有效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3.从知识产权庭到知识产权法院
建立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的知识产权法庭是由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的,从提高效率、统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角度来看,在同一法院中把所有知识产权案件都集中到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并在法庭人员上搭配好审判刑事和行政的人员是相对科学和合理的,显现出了统一执法尺度、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维护行政机关权威和便于打击刑事犯罪等五大优点[4],但是由于级别管辖的存在,三大诉讼体系难以消弭的隔阂等原因,知识产权法庭无力从根本上改变专利审理中过度依赖鉴定的局面,因此不少学者提出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构想。

四、结语
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极大影响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只有不断实践,完善和发展中知识产权审判制度,高效配置审判资源,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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