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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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

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和产需平衡,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预拌砂浆的生产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应当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

2.在本市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布点方案、市场需求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批复。

3.外地预拌砂浆需进入本市市场的,应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深府[2005]114号),在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下设立预拌砂浆供应商名录。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在名录中选择预拌砂浆供应商。第一批预拌砂浆供应商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5.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编号SJGll—2004)、《深圳市预拌(湿)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编号SJGl2—2004)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生产,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6.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五、预拌砂浆的使用

1.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砂浆技术标准,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设计说明内容。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把预拌砂浆的应用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4.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投标时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报价,在施工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施工工法,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

5.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

1.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规定编制预拌砂浆预算的招标文件,不予办理备案。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2.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拌砂浆质量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3.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文明施工、优质工程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

4.预拌砂浆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及时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并依法给予公路规费的优惠。

5.预拌砂浆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搅拌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七、有关配套工作

1.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舆论宣传、项目试点、技术培训等手段,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促使企业自觉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尽快掌握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技术。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法制部门,尽快完成《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为预拌砂浆的推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3.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修编有关计价标准,并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11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已签定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因使用预拌砂浆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应当予以调整,相关政府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制订。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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