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寄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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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合同合同编号:
委托方 :
受托方: 天津万顺融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双方同意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
合同于签约方最后签字日期生效,合同期2015年4月30日—2016年4月29日,期满前两周,合同双方可协商延续合同条款。
2.供货条款
双方协商确定寄售货物的类型、数量和销售价格,受托方定期将货物的销售情况反映给委托方,同时给予相应的供货建议。
3.交运条款
按双方约定[10 ]天内,按认可的清单,委托方将所有货物交运到欧贸中心。
4.货物所有权
货物只要不卖给用户,委托方为其合法的所有权人,拥有对其唯一任何时候其所有权。直到受托方将货物卖给用户.
5.价格条款
双方协商制定销售价格, 为保证价格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价格不应高于一般市场零售价的80%.
6.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按月结算,每自然月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受托方从该阶段营业额收入中抽取__15%____作为代售佣金,其余款项转付委托方, 委托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给受托方。
7.受托方的其他责任
a. 受托方负责承担在商场销售委托方货物的相关费用(包括场地租金、装修费用、雇佣人员、管理费等)。
b. 受托方有权拒绝质量不合乎标准或风格与其形象不符的寄售货物。
c.在合同期限内,受托方应妥善保存由委托方提供的货物,如发生丢失或者损坏,在合同期结束结算时,受托方按照双方约定销售价的85%进行补偿。
8.委托方的其他责任
a. 委托方应配合提供受托方所需的有关货物进口所需的各类资料和情况说明。
b. 委托方负责提供合乎质量标准的货品,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导致的相关责任; 承担货品从国外进入欧洲城之前以及寄售结束后货品运回的一切费用,
c.每月结算货款时,委托方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给受托方
d. 从货品进场之日算起,委托方应保证所送货品距出保一半有效期以上;保质期小于等于一个月的,距出保七天算临期;保质期小于等于半年的,距出保一个半月算临期,保质期大于等于半年的,距出保三个月算临期,临期后委托方应立刻提供换货,一切换货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接到临期通知后,委托方如拒不换货,所产生一切损失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9.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或更改或延续,以书面协议为准。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10.适用法律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拟定,如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提交至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1.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委托方:
签字:
日期:
受托方:天津万顺融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