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2013年污染减排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3]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2013年污染减排任务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2013年污染减排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3〕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为确保完成2013年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控制目标,省政府决定,从10月起至年底,对全省污染减排工作实行预警监控,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前污染减排的基本情况2013年国家对地方污染减排工作将采取新的考核方式,根据国家考核办法规定,4项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纳入国家年度减排责任书的重点项目和监测体系建设任务“三条红线”必须同时完成,有一项未完成,将视为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
从上半年我省各地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看,张掖、白银、酒泉、陇南和天水5市没有达到化学需氧量预定控制指标要求;张掖和白银2市没有达到氨氮预定控制指标要求;嘉峪关市没有达到二氧化硫预定控制指标要求;张掖、天水、兰州、金昌、庆阳、陇南、定西、临夏和甘南9个市州没有达到氮氧化物预定控制指标要求。
前8个月,列入今年全省污染减排计划的工程减排项目共有168个,其中:已完成的40个,正在实施的115个,没有达到年度计划进度目标要求的13个。
315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项目中只完成了171个,其余144个项目正在实施。
38个阶段性减排项目中只完成了12个,正在实施的11个,还未实施的15个。
由于部分市州没有达到预定控制指标要求、一些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滞后等原因,已严重影响了全省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8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甘肃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3日甘肃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生态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清洁生产水平大幅提升。
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装备基本普及,钢铁、有色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明显下降。
到2020年末,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降低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
(二)工业污染治理取得成效。
完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案中涉及到的工业目标任务,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工业废气、废水达标排放。
(三)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
到2020年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相比2015年下降17%,重点行业能耗逐步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四)示范试点带动效应逐步显现。
逐年开发绿色产品,培育清洁生产龙头企业,创建绿色示范工厂、绿色示范园区,培育壮大基于各行业或区域特色的绿色供应链。
到2020年末,国家级园区100%通过循环化改造,省级园区50%以上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任务,达到清洁生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3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5日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精神,为指导开展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甘肃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
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24
•【字号】甘政办函[2014]59号
•【施行日期】2014.10.2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政办函〔2014〕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推进全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任务,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郝远副省长
副组长:俞建宁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中省环保厅厅长
李宗锋省公安厅巡视员
成员:陈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孟宪敦省工信委副巡视员
张智军省财政厅副厅长
孙玉龙省环保厅副厅长
盖宇仙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马相忠省商务厅副厅长
秦玮省工商局副局长
孙乔玉省质监局副局长
贾中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由孙玉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4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3【实施日期】2015.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排污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广,全省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金昌经济开发区等8个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引导27个省级园区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废”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排污总量,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
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集中供热等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二)环境公共服务领域。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213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7【实施日期】2015.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13号2015年7月2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的职责:1.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2.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3.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5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政策,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较好成效,为确保实现全省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仍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没有根本改变、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部分企业设备老化、技术相对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全省工业生产水平的整体提高。
为此,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要求,结合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等行业为重点,逐级分解落实淘汰计划,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黄标车和
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黄标车办发[2015]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5.01.27
【实施日期】201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职
责分工》的通知
(甘黄标车办发〔20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完成今后工作任务,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按照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依据国务院《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
见》(甘政发〔2013〕93号)、《甘肃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49号)和《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5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职责分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职责分工
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5年1月27日附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预警监控的通知-甘政发[2010]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预警监控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预警监控的通知(甘政发[2010]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控制目标,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8月份开始,对全省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预警监控,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预警监控的必要性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是:2010年底,二氧化硫排放量保持在2005年的56.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18.23万吨下降到16.8万吨,削减7.7%。
“十一五”前4年,经过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共同努力,全省污染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截至2009年底,二氧化硫排放量50.03万吨,比2005年(56.3万吨)下降11.14%,提前完成了“十一五”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6.82万吨,比2005年(18.23万吨)下降7.56%,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98.18%。
今年上半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比去年同期上升1.7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去年同期下降0.24%。
综合分析当前全省污染减排任务形势,要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控制目标,重点在于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难点在于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进度和已建成项目的正常运行。
据上半年环保部核查组反馈意见,兰州市雁儿湾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和酒泉市肃州区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进展缓慢,玉门市、武都区、成县、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玉门市和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存在偷排现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6年,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准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66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14件,各市州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6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6件。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19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备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限期纠正。
全年共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备省政府规章12件,报备合格率100%。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2016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文件的纠错力度,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一)狠抓落实,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适时制定、完善、修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审议、备案审查、公开发布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普遍落实,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的全程监督。
同时,强化考核,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从源头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抽查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甘政办发[2012]226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抽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2〕2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2012年7月24日至31日,省政府组成2个调查组,对天水、平凉、白银、武威、金昌、张掖6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一)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各地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组织开展了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企业和“三同时”建设项目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092人次,检查企业1284家次,查处环境违法企业94家(其中:行政处罚38起、限期整改56起),对白银奥星化工有限公司、金昌华德林有色金属冶金公司、甘谷紫城建材公司等9家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平凉市结合辖区内行业现状,在华亭、崇信两县开展了煤炭运输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所有煤炭经营场所和储运场地进行了清理整治,积极督促华煤集团对所属的10处矿井和3处煤炭集运站煤尘污染问题进行整改。
武威市对我省唯一一家铅蓄电池企业--武威好年华灯具厂实施了停产整治,限期整改。
天水市深入开展城市噪声、餐饮业油烟、锅炉房烟尘专项整治行动,共整治餐饮企业73家,拆除不符合要求的锅炉房13个,制止违法施工行为20余起。
(二)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治稳步推进。
各地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了重金属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重金属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平凉市依法查处了庄浪金龙矿业公司违法行为,约谈了百兴集团福利制革厂的主要负责人;白银市实施了白银公司含砷固体危废渣储存、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每年50万立方米稀土冶炼废水综合治理等6项重金属治理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甘政发[2009]3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甘政发[2009]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予以印发。
请认真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六日甘肃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为确保2009年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一、编制依据《甘肃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甘肃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指标要求,《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及环保部核定的我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二、目标和任务2009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51.15万吨以内,比2008年(50.15万吨)上升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16.79万吨以内,比2008年(17.05万吨)下降1.5%。
为保证完成今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计划安排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52项,其中工程减排项目43项,结构减排项目2项,管理减排项目7项;二氧化硫减排项目18项,其中工程减排项目7项,结构减排项目4项,管理减排项目7项。
(见附表)三、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促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企业化、市场化运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任务(一)深化巡游出租车改革。
1.加快出租车经营权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结合实际,把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作为破解出租车行业改革的关键抓手,对于现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仍实行有偿使用或变相实行有偿使用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出台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遗留问题;2016年8月以后新增出租车一律按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的要求规范,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与此规定不符的要抓紧整改,并于2019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
2.完善出租车价格形成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对本地区巡游出租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考虑春运、“气荒”、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出租汽车运营成本,有序推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市场需求关系和运营成本,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加强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的使用管理,确保足额落实,补贴到位。
要以降低出租车“份子钱”和高额抵押金为突破口,规范承租合同(协议)。
兼顾各方诉求,完善传统承租经营模式中企业和承租人经营风险共担机制,维护双方正当利益。
(二)降低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3.进一步优化出租车经营审批服务。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发〔2020〕31号)有关精神,加快建立实施我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目前,我省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已到了关键时期,但是,汽车超标排放、监管尚未形成闭环管理的问题依然突出,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汽车排放已经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和《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这项工作事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局,事关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取得实效,事关大气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靠实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二、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一)依法开展汽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服务。
甘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1+6”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1”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即《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产业特点及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自职责。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印发的《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日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3监测与会商3.1监测3.2预报3.3会商4预警4.1预警分级4.2预警发布程序与方式4.3预警级别调整4.4预警解除5应急响应5.1响应分级5.2响应措施5.3响应措施补充说明5.4信息报送5.5信息公开6监督检查7总结评估8应急保障8.1组织保障8.2经费保障8.3物资保障8.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8.5通信与信息保障8.6其他保障9宣传、培训与演练9.1预案宣传9.2预案培训9.3预案演练10附则10.1预案管理10.2有关要求10.3名词术语10.4预案解释10.5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督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危害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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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4]15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加快“黄标车”、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步伐,促进氮氧化物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所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此类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车”。
所称老旧报废机动车,是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营运汽车、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国Ⅳ标准)的非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轻型商务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标准确定限制的车辆。
第四条加快淘汰“黄标车”和报废老旧机动车。
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鼓励提前报
废老旧机动车;自2015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排放标准。
各市(州)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减排任务,制定区域内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计划,宣传动员机动车所有人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第五条依照财政部、商务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财政部、商务部每年确定的补贴条件、办理老旧汽车报废手续并购买新车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