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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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4]15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加快“黄标车”、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步伐,促进氮氧化物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所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此类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简称“黄标车”。
所称老旧报废机动车,是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营运汽车、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国Ⅳ标准)的非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轻型商务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标准确定限制的车辆。
第四条加快淘汰“黄标车”和报废老旧机动车。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鼓励提前报
废老旧机动车;自2015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排放标准。
各市(州)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减排任务,制定区域内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计划,宣传动员机动车所有人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第五条依照财政部、商务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财政部、商务部每年确定的补贴条件、办理老旧汽车报废手续并购买新车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