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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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登记报告制度与处理程序
为保障我院医务人员的健康,防止或减少职业暴露的发生及职业暴露发生后的危
害,特制订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定义: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医疗垃圾清运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者或携带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血源性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还包括被这类病人抓伤、咬伤等有可能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的事件(即意外事件或针刺事件)。意外事件需按应急程序处理。
二、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可能接触各类感染性病人及各种感染性物质的所有人员,不仅仅指医生和护士,还包括各类检查室如心电图室、内镜室、微生物室、临床病理科等的工作人员、临床药师、实习医师、保洁人员和污物处理人员等。
三、组织管理
1、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的组织管理由院感办和护理部负责。
2、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的应急专家小组(同“医务人员HIV 职业暴露的防护和应急处理”)职责:对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防护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对针刺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案进行论证和指导实施;加强宣传和教育,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防护的知识培训。
四、具体执行部门
1、临床科室或相关科室:发生暴露时,当事医务人员立即按标准处置暴露部位并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护士长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在2 小时内上报护理部及院感办,当事人员24 小时内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交护士长,护士长及时上交护理部。
2、护理部:负责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职业暴露后的第二次调查、核实,职业暴露登记表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3、感染管理办公室:准备及开启应急药箱,负责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的处理和随访;负责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的第三次调查、核实,对暴露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防护和处理的技术指导。
4、检验科:接到意外事件发生报告后在24-48 小时内完成对暴露医务人员和接触源病人血清HIV、HCV 、HBV 、梅毒等项目的相关检测并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安排下进行血清学随访。
五、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防护
(一)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防护
1、防护重点是避免与患者或携带者的血液和体液的直接接触。
2、加强对医务人员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消毒灭菌观念,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3、医务人员应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视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物品为具有传染性的物质,在护理、操作或手术时,必须严格执行正规操作程序,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医务人员在接触病人前后必须洗手,接触任何含病原体的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⑴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及其它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⑵在操作中病人的血液、体液可能溅起时,必须戴手套、防渗透的口罩、护目镜; 在操作时若其血液、体液可能发生大面积飞溅或可能污染医务人员身体时,还必须穿防渗透隔离衣或围裙,以提供有效的保护。
⑶建议暴露部位有伤口、皮炎等应避免参与血源性传染病如艾滋病、乙肝等感染者的医疗、护理工作,也不要接触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仪器设备。
⑷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和护理操作过程中,应保证充足的光线,注意规范的操作程序,防止发生意外针刺伤事件。
⑸污染的针头和其他一次性锐器用后立即放入耐刺、防渗透的利器盒或进行安全处置。
⑹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拿着污染的锐器在工作场所走动,避免意外刺伤他人或自伤。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
1、实验室应经常保持清洁,工作台面溅有标本液时,应立即消毒。
2、操作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防止头发接触标本或培养物,手上有伤口时应戴双层手套。
3、标本的采集、接收时不能污染容器的外部,运送过程中防止破碎和外溢以防交叉感染。
4、尽量少用注射器针头和其他锐利或机械吸取器,必须使用时,应注意防护意外刺割伤。
5、工作完毕应彻底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三)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
1、立即在伤口旁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伤口后用
0.5% 碘伏消毒;如果是黏膜则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2、当事医务人员应认真填写《葵涌人民院医疗锐器伤登记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分别交护理部和预防保健科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并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对医务人员外伤事件发生的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具体部位和损伤的情况等,同时进行相关检查和处理。
4、工作人员发生意外事件后应在24-48 小时内完成自身和接触源病人血清的HIV 和HBsAg 血清HIV 、HCV 、HBV 、梅毒等项目的相关调查,血清学随访时间为0.5--1 年,同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六、医务人员乙型病毒性肝炎职业暴露外伤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基本处理程序同上
1、第一种情况:接触源病人为可疑或HBsAg (+)
⑴受伤者HBsAg (+)或HBsAb (+)或HBcAb (+)时,不需注射乙肝疫苗或乙肝免疫球蛋白( HBIG )及对受伤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
⑵受伤者HBsAg(-)或HBsAb(-)未注射乙肝疫苗或不确定时,应在24小时内肌注高效价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效价200IU/ml或以上,HBIG注射愈早愈好,最晚不得超过48 小时;同时建议实行乙肝疫苗的全程接种0,1,6 月方案,并对受伤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在受伤的24-48 小时内、6 个月、一年各进行一次乙肝两对半、肝功能的监测。
2、第二种情况:接触源病人为HBsAg (-)
⑴受伤者HBsAg ( + )或HBsAb (+)或HBcAb (+)时,不需注射乙肝疫苗或乙肝免疫球蛋白( H B I G )及对受伤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
⑵受伤者HBsAg(-) 或HBsAb(-) 未注射乙肝疫苗或不确定时, 只需对受伤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在受伤的24-48 小时内、6 个月、一年各进行一次乙肝两对半、肝功能的监测。
七、丙型病毒性肝炎暴露后预防:
1、鉴于丙型肝炎主要的传播途径是输血及血制品,仍有相当比例的感染者受感染途径不明,加之丙肝尚无疫苗及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可供预防,故丙肝的职业暴露防护,应主要以认真避免意外针刺伤为主。如不幸发生暴露后,除局部伤口处理外,尚无有效的预防措施,但需对刺伤医务人员进行血液学追踪观察。
2、第一种情况:接触源病人为可疑或确定HCV ( +)时:
⑴受伤者HCV anti(-) 时, 只需对受伤医务人员进行血清学跟踪,在受伤后24-48 小时、3个月、6 个月各进行一次肝功能和HCV anti 监测
⑵受伤者HCV anti(+) 时,不需进行血清学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