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法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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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一)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二)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 3.重大立功表现
(三)减刑适用的限度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
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 期,不少于13年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 减,最短不得少于1年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 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 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 期之内; 3.对于原判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 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4.减刑对原有错误的判决仍然有效。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 假释问题。
重点: 减刑 假释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
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 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二)特征: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 事裁判 3.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三)假释的撤销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撤销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严重违 法,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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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 1.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 确的?
• A.累犯和首要分子不得缓刑 • B.累犯和死缓犯不得减刑、假释 • C.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 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 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 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 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 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少于13年 • D.非暴力的方法杀人、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也不得假释 (ABC)
9.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6年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 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
(3) 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1年以上
2、无期徒刑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以 后,可以减刑,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 若有重大立功表现,一般减为13年以上18年 以下 (2)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2年内不 予减刑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 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51.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 的? 04年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一)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假释建议书
(二)对假释犯的考验 1.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同缓刑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依法实 行社区矫正)
5、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 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 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四)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了解) 1.有期徒刑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得超过1
年;
(2)若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概述 (一)概念——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假释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三)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1.认真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5.对未成年人、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上述标准 可适当放宽 6.对死缓缓期执行罪犯 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 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7.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一)假释适用的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一)教育性原则 (二)人道主义原则 (三)区别对待原则 (四)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一)概念——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 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是这里的减刑 (三)减刑包括: 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无期—有期) 2.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12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