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收监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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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收监警示

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能够珍惜宽严相济这一刑罚政策的,但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前,近几年期间,有极少数人不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我们收集以下这些案例,旨在提醒那些经常有违规行为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要行为上存在着随意性,有意无意地淡化法律意识,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罪犯,更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刑罚执行活动,转变成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

收监案例一

罗×胜,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永安市槐南乡南山村。罗×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内,罗×胜于2007年2月15日21:35时伙同罗×振、罗×林、罗×燎、罗×炉等五人,在永安市槐南乡上罗溪村某食杂店殴打受害人罗×梅、罗×好。对此,永安市公安局于2007年2月25日对罗×胜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罗×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收监案例二

陈×,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安市燕南龙岭新村。2007年1月11日,永安人民法院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07年7月22日伙同他人在永安市燕南某歌厅KTV包厢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并处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裁定撤销陈×刑事判决书中对陈×的缓刑,对陈×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案例三

王××,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失业,住永安市五四路。2007年7月20日,永安人民法院作出〔2007〕永刑初字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08年3月18日伙同他人在永安市燕南某歌厅KTV包厢内吸食K粉被查获,永安市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裁定撤销对王××的缓刑,对王××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案例四

陈×,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燕北街道,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1日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罪犯陈×自2007年11月份以来,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未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且未经监管机关批准多次私自离开永安,到泉州、厦门等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永安市公安局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对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收监案例五

管×林,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永安市小陶镇凹头村。2001年2月25日管×林因盗伐林木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2005年9月15日许,因被害人肖×晃雇佣龙马车途经永安市小陶镇凹头村公路时,刮碰到管×林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管×林得知后,骑摩托车在小陶镇石丰村公路段追上被害人肖×晃,将被害人肖×晃打伤,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晃的损伤为轻伤叁级。管×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人民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收监案例六

陈×庚,男,1942年7月4日出生,住安砂镇新建村,因强奸罪于2002年6月10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陈×庚由于患高血压、心脏病等病,于2006年11月24日被批准保外就医。从监狱出来后,陈×庚居无定所,不服从监管机关的管理,经常做一些轻微违法之事,不便于监外执行管理,在2007年10月10日被福建省清流监狱收监。

收监案例七

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谢×在缓刑执行期间屡次违法滋事:2007年8月21日,谢×手提铁锤,到所辖社区居委会威胁辱骂社区干部,将社区办公室文件柜玻璃砸破,要求社区为其申请低保问题;次日,谢×又持长刀将居委会宣传牌砸毁;8月下旬,谢×持铁锤将社区电表箱砸毁12块;10月22日,谢×持斧头将社区宣传牌砸碎后,又进入某超市,强行索要香烟,遭拒后,对店员进行殴打。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谢×在缓刑执行期间屡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殴打他人,扰

民闹事,并引起社区群众强烈不满。鉴于此,人民法院对谢×作出了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决定。

收监案例八

于××,2006年5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6年12月18日2时许,在步行街某网吧,于××伙同刘×,将同在上网的周×打伤。2007年4月6日22时许,于××在步行街将周×、何×殴打致伤。罪犯于××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监管规定好好改造,反而随意动手殴打他人,且对周×一人两次殴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且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其缓刑,收监执行。

收监案例九

雷××,2008年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底,雷××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败诉后,故意煽动群众不满情绪,引发百余名拆迁群众至市国土局闹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雷××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罪犯雷××在缓刑考验期内煽动群众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国家行政法规。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案例十

周×,2005年8月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6年3月26日夜,周×在某迪厅内以借用电话为名,骗走他人小灵通一部,后被抓获。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周×在缓刑期间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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