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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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
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国海规范[201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7.03.09
【实施日期】201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写,我局组织编制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
2017年3月9日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是通过对用岛必要性和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提出该项目是否可行,为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提供科学依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集约节约、绿色低碳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制。
(二)论证报告重点论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合理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等内容。(三)论证报告应注重从源头上预防项目用岛对海岛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突出对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的引导作用。对不符合各级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及其他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或存在重大环境、生态制约因素、生态影响不可接受、生态保护方案不满足海岛生态保护要求的,应提出项目用岛不可行的结论。
(四)论证报告对项目用岛面积、用岛方式、用岛类型、主要施工方式和生产工艺没有体现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要求的,应提出改进优化的建议。
二、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及要求
(一)概述
1.论证工作由来
简要介绍论证任务的来源及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相关背景情况。
2.论证依据
列举论证报告编制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规划区划以及其他基础资料等。
3.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应覆盖项目所在整个无居民海岛陆域和项目用岛可能影响到的周边海域。项目涉及占用海岛周边海域的,应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海域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标示,说明论证范围和论证面积等内容。
4.项目申请用岛情况
根据项目用岛申请材料,说明项目在海岛上的具体区位,明确项目所占用的海岛面积(包括用岛面积和用岛投影面积)、用岛类型、用岛方式、使用年限、占用海岸线的长度、类型和比例等。
项目涉及占用海岛周边海域的,应给出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和用海年限等。
5.必要性分析
5.1项目建设必要性
根据区位条件、当地经济状况、产业布局及发展方向、建设需求等,分析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5.2项目用岛必要性
根据项目用岛类型、规模和项目总体布置,结合所在海岛及其周边区域资源环境条件、区位特点,从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经济效益、海岛的支撑条件和制约条件等方面,综合论证项目用岛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项目所在海岛概况
1.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自然环境概况
说明项目所在海岛的标准名称、地理位置、所处行政区、类型、岸线长度、面积、海拔
高度、近陆距离等(附海岛地理位置图)。简要说明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气候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