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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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文号】国海岛字[2010]661号•【施行日期】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由国家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家和省两级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内容和程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国家、省两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主管部门分管海岛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洋主管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海岛、财务、法规、海域、环保、科技、预报、外事、海监和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级政府审批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是否科学可行。

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的基本程序(一)海岛管理机构审查。

负责审理工作的国家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内设的海岛管理机构,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申请海岛是否已设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通过上述审查后,海岛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编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申请人在完成上述两个文件后,由海岛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国海岛字[2010]644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

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国海岛字[2010]54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2.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一○年九月三日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海岛名称:项目名称:申请人:(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由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人填写。

一个项目使用多个海岛的,每个海岛分别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只填写居民身份号码。

4.“联系人”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5.“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经营性是指公益性范围以外使用无居民海岛的。

6.“投资额”为整个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预计投资总额。

7.“海岛位置”应当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8.“用岛范围”首先选择是否整岛利用;是局部利用的,应当注明在海岛上的具体位置和利用范围。

9.“用岛年限” 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10.“用途”包括: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综[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七日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国海规范[2017]4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17.03.09【实施日期】2017.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165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2017年3月9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集约节约、绿色低碳的原则,科学布局工程建设内容,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严守生态红线,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方案并实施。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简称具体方案)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海岛用途管制、海岛生态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

具体方案的编制应符合《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各级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以及其他有关法定规划、政策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具体方案深度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

(三)具体方案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重点阐明项目的平面布局、建筑物及设施的体量和主要结构形式,水、电、交通等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鼓励利用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生态友好型的施工方式与生产工艺;鼓励利用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技术;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岛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边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国海发[2010]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国海发[2010]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化水平,我局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8]7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二○一○年八月二十日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4.1 论证原则4.2 论证内容4.3 论证成果4.4 论证程序4.5 论证依据4.6 论证等级4.7 论证范围4.8 论证重点5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5.1 资料内容5.2 资料要求5.3 现场勘查5.4 现状调查6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6.1 项目基本情况6.2 项目申请用海情况6.3 项目用海必要性7 海域概况简要分析7.1 自然环境概况7.2 海洋生态概况7.3 自然资源概况7.4 开发利用现状8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8.1 项目用海环境影响分析8.2 项目用海生态影响分析8.3 项目用海资源影响分析8.4 项目用海风险分析9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9.1 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9.2 利益相关者界定9.3 相关利益协调分析9.4 项目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分析10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0.1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10.2 项目用海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1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11.1 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11.2 用海方式和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11.3 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11.4 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12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12.1 区划实施对策措施12.2 开发协调对策措施12.3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12.4 监督管理对策措施13 结论与建议13.1 结论13.2 建议附录A(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附录B(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附录C(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附录D(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5.23•【文号】国海岛字[2011]332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33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一、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一)无居民海岛行政区域位置(二)无居民海岛地理坐标位置(三)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以上的面积(四)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五)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六)无居民海岛岸线水深等资源情况(七)无居民海岛及周边开发利用情况(八)无居民海岛已开展的保护情况二、单岛保护区的区域和内容(一)划定单岛保护区的范围1.单岛保护区面积一般不小于单岛总面积的三分之一;2.单岛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处或多处;3.如特殊需要单岛保护区可包括部分周边海域。

(二)单岛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1.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2.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珍稀动物;3.航标、名胜古迹等人工建筑物;4.特殊地质或景观的地形地貌;5.海岸线、沙滩等重要的海岛资源。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具体措施(一)严格按照《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二)单岛保护区养护和维修的具体办法;(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经费来源;(四)相关单位对单岛保护区的责任和义务;(五)单岛保护区要达到的保护目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资源生态价值和稀缺程度未得到充分体现,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且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通过有偿使用达到尽可能少用的目的。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绿色利用。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

强化用途管制,实施差别化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供给政策,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国海岛字〔2016〕691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海岛字〔2016〕69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海洋局第4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8日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前言海岛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基础平台,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宽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捍卫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

健康的海岛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指导“十三五”期间我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规划总结回顾了“十二五”期间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海洋强国、生态文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对《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进行了细化与深化,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是“十三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二五”期间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进展“十二五”期间,全国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为依据,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为抓手,在海岛生态保护、海岛经济发展和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海岛地名普查、权益岛礁保护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第一,海岛管理能力不断加强。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

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

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1.07.27•【文号】国海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1〕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国拥有面积在500m2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其中有居民的海岛仅为433个,其余均为无居民海岛。

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对于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由于开发利用方式不当或过度开发利用,不仅造成海岛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也使周围海域的环境恶化。

另外,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中,有一半以上位于无居民海岛,有些开发利用活动使这些岛屿的形态发生变化,严重危及国家海洋权益。

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放任自流,不加强管理,将会阻碍海洋经济发展,不利于保障国防安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国海发〔2016〕25号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国海发〔2016〕2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6〕2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6日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区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第七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三)明确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国海岛字[2010]776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证明,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领取申请。

国家海洋局分期分批印制和发放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统一编号。

证书编号采用6位编码,由2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序号(4位)。

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年度内连续使用,按由小到大顺序发放,不得空号。

第六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完成登记审查后,在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编号。

国家海洋局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编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2.15•【文号】国海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9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国海发[2008]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编制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修订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字[2004]336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国海发[2004]21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3.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二○○八年二月十五日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号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号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号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国海发〔2016〕2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6日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区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3.11.05•【文号】国海管字[2003]366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36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利用的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现将《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格式)》、《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登记表(格式)》、《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编写大纲(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1月5日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利用的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受理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和有批准权的批准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管辖区域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五条申请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二)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申请个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材料;(三)海岛利用方案;(四)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五)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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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工作,落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国家海洋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1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1.1海岛的地理坐标位置1.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1.3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1.4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1.5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2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2.1项目的名称、性质、功能2.2项目占用海岛的面积、使用方式和使用年限2.3项目中各建设工程及类型2.4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数量2.5项目的建设施工及运行管理2.6项目的建设时序3开发项目的空间布局3.1项目在无居民海岛上的具体区位3.2项目总体工程布局规划3.3项目占用海岸线的位置及长度3.4项目占用周边海域的区位及面积4海岛开发有关问题的处理4.1项目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的影响4.2减少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影响的措施4.2.1减少海岛自然形态改变的措施4.2.2减少对海岛资源生态影响的措施4.2.3减少对海岛海岸线影响的措施4.3建设项目与海岛景观的协调4.4海岛淡水供应4.5海岛电力及能源保障4.6海岛交通及运输保障5开发海岛的保护措施5.1海岛区域资源及生态系统保护措施5.1.1海岛重点保护对象的保护5.1.2对其他资源和生态的保护5.2海岛形态和生态修复措施5.2.1海岛形态和生态整治修复5.2.2建设项目造成破坏的恢复5.3海岛环境影响控制措施5.4垃圾与污水处理措施5.5节能减排及低碳环保措施5.6防灾减灾和风险应急措施6保障措施6.1保障资金投入6.2加强工程质量控制6.3建立海岛保护和管理制度7附图7.1位置图7.2分类型界址图7.3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7.4宗海图(项目涉及用海的提供)——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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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审批权限划分按照《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下列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国务院审批:(一)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二)实体填海连岛工程项目用岛;(三)探矿、采矿及经营土石等开采活动用岛;(四)涉及国家领海基点、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五)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六)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岛;(七)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前款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审批程序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委托受理程序如下: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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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
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国海规范[201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7.03.09
【实施日期】201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写,我局组织编制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
2017年3月9日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是通过对用岛必要性和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提出该项目是否可行,为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提供科学依据。

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集约节约、绿色低碳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制。

(二)论证报告重点论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合理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等内容。

(三)论证报告应注重从源头上预防项目用岛对海岛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突出对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的引导作用。

对不符合各级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及其他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或存在重大环境、生态制约因素、生态影响不可接受、生态保护方案不满足海岛生态保护要求的,应提出项目用岛不可行的结论。

(四)论证报告对项目用岛面积、用岛方式、用岛类型、主要施工方式和生产工艺没有体现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要求的,应提出改进优化的建议。

二、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及要求
(一)概述
1.论证工作由来
简要介绍论证任务的来源及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相关背景情况。

2.论证依据
列举论证报告编制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规划区划以及其他基础资料等。

3.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应覆盖项目所在整个无居民海岛陆域和项目用岛可能影响到的周边海域。

项目涉及占用海岛周边海域的,应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海域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标示,说明论证范围和论证面积等内容。

4.项目申请用岛情况
根据项目用岛申请材料,说明项目在海岛上的具体区位,明确项目所占用的海岛面积(包括用岛面积和用岛投影面积)、用岛类型、用岛方式、使用年限、占用海岸线的长度、类型和比例等。

项目涉及占用海岛周边海域的,应给出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和用海年限等。

5.必要性分析
5.1项目建设必要性
根据区位条件、当地经济状况、产业布局及发展方向、建设需求等,分析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5.2项目用岛必要性
根据项目用岛类型、规模和项目总体布置,结合所在海岛及其周边区域资源环境条件、区位特点,从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经济效益、海岛的支撑条件和制约条件等方面,综合论证项目用岛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项目所在海岛概况
1.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自然环境概况
说明项目所在海岛的标准名称、地理位置、所处行政区、类型、岸线长度、面积、海拔
高度、近陆距离等(附海岛地理位置图)。

简要说明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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