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新城土地竞拍合同一二级联动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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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城v 33地块土地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本土地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n年n月在b签订:

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生活广场1栋2102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甲方已于年月成功获得之土地一级开发权。

2、甲方地块,临近,依据甲方与先导区的相关协议,地块上所新建住宅小区的业主子女将优先就读于该两所名校。

3、乙方有意获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国际新城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目标地块概况

1.1、目标地块的各宗地块土地指标情况如下:

B-30地块位于中国片区,四至范围(见附件一附图),用地性质为 RC (商住混合用地,商住比≥2:8),净建设用地面积约为 75亩,折合49829平方米,出让用途为住宅、商业,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 年,容积率为4.0,地上建筑面积约为199316平方米,建筑限高180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

上述各宗地块土地总指标允许有2%以内的误差。

1.2 甲方保证上述四宗地块将以合宗的方式进行公开挂牌,且容积率、商住比例、建筑密度、及物业管理、托幼等配套设施选址可在目标地块内平衡调剂布局。

1.3 目标地块出让标准和周边设施状况的约定见附件二。

二、合作方式

2.1、该地块由乙方指定的下属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通过参与政府组织的土地公开挂牌出让程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

双方一致确认,该项目公司须在本协议签署后30天内注册成立。

2.2、目标地块由乙方以该项目公司名义通过参与政府公开挂牌出让程序(以下简称“挂牌”)通过竞价方式取得。项目公司须以楼面地价人民币【2000】元/建筑平方米(指地上部分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价格(以下简称“约定土地单价”)出资购买。该楼面地价是指宗地出让价格总价除以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所得出的单价。约定土地单价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挂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税费。

2.3、如挂牌起始价低于或等于上述约定价格,项目公司最终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但如届时第三方的有效报价已经高于项目公司报价的,项目公司以高于本协议约定价格最终竞买的,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4、项目公司签署相应《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出让文件并依法取得目标地块后,完全、独立的享有目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

三、定金

3.1、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政府部门公告文件要求之时间及条件,交付竞投保证金,参加目标地块之竞投,并提出有效竞价。甲方促成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和价款竞得目标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公司竞价成交后,促使政府主管机构尽快为项目公司办理合法的出让手续。为保证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整(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作为定金。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3.2、在项目公司获取该目标地块并签署相应的《成交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上述定金。

3.3、如第三方有效报价已经高于挂牌起始价且乙方放弃继续竞买的,则甲方应在目

标地块摘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上述定金。

3.4 如挂牌起始价高于本协议约定价格(上浮不超过3%)的,乙方有权放弃竞买,则甲方应在目标地块摘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上述定金。

四、目标地块公开出让时间约定以及土地价款的支付

4.1、甲方保证最迟不晚于2012年【8】月【30】日前,使得目标地块具备公开出让条件并由政府相关机构通过挂牌程序对该目标地块进行公开出让。

4.2、在甲方负责协调完成上述手续后,乙方必须保证项目公司参与目标地块竞拍。

4.3、项目公司在依照本协议成功竞买目标地块后,应及时与政府相关机构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出让文件,并按该文件之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挂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税费,如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五、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

5.1.1、甲方向乙方提供、披露的所有有关目标地块的现状信息、权属状态、文字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促成目标地块的各项用地规划指标均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条件。

5.1.2、甲方应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返还定金。

5.2、乙方

5.2.1、在目标地块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出让条件并依法出让时,乙方必须确保项目公司以不低于约定土地单价竞买目标地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2.2、乙方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定金。

5.2.3、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照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出让文件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在未签署该出让文件前,不得占用、使用和开发目标地块范围内的任何土地。

六、违约责任

6.1、甲方的违约责任

6.1.1、如目标地块未能在日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挂牌程序进行公开出让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整(大写:壹万元整);逾期超过10日的,双方均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如一方选择终止本协议的,则甲方应在

发出或收到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双方均未选择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甲方应继续按日支付上述逾期违约金直至义务履行完毕止。

6.1.2、如目标地块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并对项目开发造成实质重大影响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未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继续履行。

6.1.3、如甲方未依照本协议约定返还定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6.2、乙方的违约责任

6.2.1、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定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整(大写:壹万元整);定金支付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如甲方选择终止本协议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定金不予返还或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如甲方未选择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乙方应继续按日支付上述逾期违约金直至义务履行完毕止。

6.2.2、在目标地块挂牌条件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乙方(或项目公司)放弃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竞买或者成功竞买后拒绝按时签订相应《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出让文件的,甲方应予以书面催促,催促后乙方在15天内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定金不予返还或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6.2.3、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七、无效或不生效的处理

7.1、双方各自保证,双方已经分别按照规定各自办理了签署本协议及本协议之任何补充协议(若有)所需的许可、批准、授权、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和证明,双方均有权签署本协议及本协议之任何补充协议(若有)并使之发生法律效力,且双方均同意无条件放弃主张本协议及本协议之任何补充协议(若有)无效或不生效的权利。若因任何一方未办理上述手续和证明,或提出上述主张,导致本协议及本协议之任何补充协议无效或不生效的,则双方一致同意届时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7.1.1、乙方(或项目公司)尚未获得目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若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则甲方应在本协议及本协议之任何补充协议(如有)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定金及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1500万元整;若因乙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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