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讲义(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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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授
课
讲
义
(内容资料请勿外传)二○一一年三月
导论
一、教材内容体系
第一部分市场主体法
第一章企业法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三章破产法
第二部分市场规制(管理、行为)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部分宏观调控法
第九章金融法
第十章税法
第四部分社会保障法
第十一章劳动法
第十二章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
第一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特征有:
1.是经济组织。
2.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二)分类
1.传统分类——依据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10.10.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流行分类——依据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一)概念和特征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国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9.1.名)。特征:
1.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3.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例题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是(2006.10.多)
A.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
B.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C.调整企业内部的重要经济关系
D.调整竞争关系
E.调整企业经济合同关系
(二)法律渊源
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渊源的制定主体。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制定主体为省级、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制定主体为上述四类主体相对应的人民政府。)
6.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
7.国际惯例。(国际经济贸易中较多见)
例题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2007.10.单)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规章
例题3.由我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2009.1.单)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规章
D.地方性法规
例题4.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2009.10.单)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政策文件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特点有:
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须符合两项要求:(1)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是因所从事职业或者身份特殊而受到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等。
2.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2010.10.多)
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D.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略)
三、经营管理
可以自己管理,也可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
投资人可以对未获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权限进行限制,但是——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营业转让(略)
五、解散和终止
1. 解散的四种原因、相关时间(易出选择题)。
2.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求偿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例题6.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该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投资人的偿债责任消灭。这里的法定期限为(2010.10.单)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一、概念与类型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2011.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