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如果讲政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得到贯彻•2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由此推倒出的结论就是规则至上

•3司法政治化必然使司法成为政治的工具,没有司法,人便成为权力的奴隶•4在法治社会,法官的权威是最高权威,信访机关成为“超级法院”是可悲的事

周永坤(资料图)

周永坤: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

——大学问“法治常识”系列讲座之一

编者注:5月9日,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在“暨南大学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做题为《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的演讲。他认为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并且得到贯彻。一旦权力干预个案司法,使权威的统治退化为个案化处理而非规则化处理,最终会形成无规则的自由,当下中国信访暴力化,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正是前兆。在法治社会,法官的权威是最高权威,信访机关成为“超级法院”是非常可悲的事情。

周永坤,法学家,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苏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著有《法理学——全球视野》、《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宪政与权力》等。

以下为演讲实录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我是苏州大学的一位老师,有机会来到暨南大学,深感荣幸,谢谢大家在大雨天冒雨来听我的演讲。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这是法学界应该重视,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

司法与政治应该是什么关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

我为什么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价值?若干年来,中国人信访不信法,对司法说什么的都有,连法官都有很多不满。十八大使中国法学界再次燃起希望,社会各界和法学界都在问,十八大后司法反弹,应该朝什么方向走?

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司法有许多东西要做,从人治的司法走向法治的司法,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是回避不了的问题。

先从一件冤案讲起,周某挪用公款案。案情非常简单,周某向他的朋友借钱炒期货,赚钱后买了房子,结果被控挪用公款。2001年,该案经审法院的院长忽然患了绝症,良心发现,

就找到被冤枉的周某,交给他一份有关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副本上记录着该案的审判人员并不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这是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最后由院长说就判五年吧,其他人员一致同意。二审的情况也如此。一审判决并不是由哪个法庭或法官做出的,二审也不是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做出判决,而是由上面意见决定。这些法官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就在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针对冤案问题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这是什么逻辑?

我们应当进一步问,既然法院对冤案立了功,谁应当为制造冤案负责?法官作出枉法裁判,理当有罪,但是,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是领导。领导自己没有调查,没有参与审判,没有参与到过程中来,而他做出怎么判决,这不是有罪吗?但是,在我们的制度下,领导是躲在幕后的,他不用担责,因此,问题出在我们的司法制度本身,是制度造成的冤案。

在法治国家,司法去政治化不仅仅是政治原则、社会习惯,也是学界的共识。但是,在走向法治的当下中国,恰恰相反,司法政治化不仅是法上之法,且早已成为习惯,在理论上,司法政治化现在是共识,要服从一个大局,服从社会效果,这都是司法政治化的口号。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在某个法学研讨会上做报告就讲,司法是“小技”,政治是“大道”,司法要服从政治“大道”。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所有声称要走向法治、保障人权、要把冤案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国家和人民无法回避的问题。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涉及到中国未来的走向,这个问题搞不好,中国绝对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人权问题也绝对不可能解决。

政治与司法两个词本身有很多意义,容易引起歧异,对于他们的含义,应当放到具体的语境中理解。政治有两种不同的概念:一种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讲究公共利益,有正义与否的问题,是伦理导向的。

另一种是中国的“政治”,政治化意义上的政治。我生活的年代曾经整天突出政治,现在也讲政治学习,这种政治其实是政治利益,是功利导向的,这种政治其实是与法律相对峙的权力,中国人所讲的政治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政治。

这可以从目前司法政治化的主要表现得到证明,比如,大局司法、能动司法以及维稳的司法等,这种政治是指权力者所确立的目标,比如发展经济、政治稳定等;二是指具体的行政权力和党组织的权力。因为这是法律之外所考量的,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与司法权威相抗衡的政治。

司法中出现的政治是和法律不一致的存在,是和司法与法律相抗衡的东西,是和制度化、法律化的正当政治背道而驰的。如果讲政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法律应该得到贯彻。现在和这个最大的政治相对抗的政治,其实就是个人利益,统治者利益,甚至于个人的政见。

事实上,政治干预司法的事在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但不能因此而得出司法政治化是正确的结论,如同天天有人说谎,但不能由此证明说谎是正当的。恰恰相反,正因为政治

权力有干预司法的自然属性,时时刻刻都在干预或者都在企图干预司法,因此才需要讨论司法与政治的应然关系(编者注:周永坤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分为应然与实然,实然关系属于科学讨论的范畴,而应然关系属于规范学讨论的范畴),才需要研究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

司法为什么必须去政治化?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

政治与司法应然关系的基本假设是什么?是人的尊严,法律讨论的是人际关系问题,人的尊严就是法学和法律所必须遵循的。由人的尊严所推导出来的基本价值有自由、平等,进而就可以开展司法与政治关系论证。

个案裁判为什么必须去政治化?这是从人的尊严角度得出的一个结论。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人的尊严实质就是摆脱对同类的依附,大家平等走到法律下,其实就是人的自由和解放,这不仅是志士仁人所追求的目标,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终生为之奋斗的目标。

如果接受这一前提,由人的尊严推导出一个结论就是规则至上。人不是依附于人而是大家都走到规则下面,规则至上,从规则至上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立法与司法应该遵循的原则。对于立法,人的尊严就要求立法者尊重自由、平等的人权,这是由我国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对司法来讲,人的尊严需要司法排除任何社会权威和政治权威的干预,法官有能力进行独立判断什么是法律,并且要求司法者唯法律是从。

因此,立法者以人的尊严为最高立法原则和法官唯法律是从的司法原则,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原则。从该原则出发,司法趋于去政治化,是派生出来的司法原则,是最基本的司法原则,因此,司法应该去政治化。

第一个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维护现代司法属性的需要。如果政治化,司法就不是司法。司法有两种,一是作为政治权力控制社会的工具意义上的司法,叫工具司法;一是作为社会公器的司法或叫“本真的司法”,或者说是维护人的尊严的司法。前者是专政意义上的司法,后者是宪政意义上的司法。

司法应然的性质是什么?居中裁判,维护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有许多种,法学所关心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维护人的尊严。如果司法政治化,其必然结果就是使司法成为政治工具,司法权就退化为实际上的政治权力,不再是司法权,司法也就徒有其名。没有司法,人便成为权力的奴隶。

第二条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为实现政治上善的需要,政治的善需要多种的因素,其中之一就需要社会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政治权力对选举的依赖,权力来自选举,而不是来自枪杆子,这是现代社会政治正当性的基本假设。

在追求政治善方面,长期以来中国人又有两种思路:

一种思路是道德浪漫主义,寄希望于权力主体的道德自省,自觉为人民服务,这已经被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甚至就是统治者设下的一个骗局,这一幻想或骗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