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扶持专项基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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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渝办发[2004]136号2004年5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确认,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组成: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捐赠资金,指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用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资产或财产权益)。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支持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支持项目评审;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列入重点发展规划和属于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等方面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无偿拨款、贴息、投入资本金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
(一)无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等工作,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施清洁生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技术进步项目贷款的贴息等。
(三)投入资本金。主要用于支持组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新产品等。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投资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主要材料:
(一)企业关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二)企业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审批许可文件;
(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五)企业代码;
(六)企业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七)银行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一)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初审后,再联合报市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级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
(一)需要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人员评审。
(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联合行文,明确扶持项目、资金安排数额、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情况反映,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