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与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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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规范、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并结合集团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的所有正式聘用(含试用期)员工,临时劳务性工人暂不适用于本办法,其工资给付可采用协议工资制,必要时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系根据集团当前管理变革需要所作的暂行规定,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但其基本原则和设计理念保持不变。
二、岗位结构
根据集团实际情况和业务性质,集团将所有岗位按其行政职能等级划分为九个职等,每个职等又划分为十个职级。详如表一《岗位行政职能等级一览表》。(相关内容请见即将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表一:
岗位行政职能等级一览表
三、工资
集团在定编、定职、定责、定级的基础上,实行以基本工资、行政职能等级工资和技能等级工资为基准的绩效工资制。
(一)基准工资
基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行政职能等级工资、技能等级工资等三部分。
1、基本工资
集团所有正式聘用员工的基本工资为800元/月。
2、行政职能等级工资
根据每一岗位的工作属性、责任程度、繁简程度等的不同,集团对各职等、各职级岗位分别设定了不同的行政职能等级工资标准。详如表二《基本工资与行政职能等级工资标准一览表》。表中数额减去基本工资后即为行政职能等级工资。
表二:
基本工资与行政职能等级工资标准一览表
行政职能等级工资实行“同岗(即职等、职级相同)同薪,岗变(即职等、职级变化)薪变”。
2、技能等级工资
技能等级工资根据员工个人所具备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来确定。技能等级工资旨在激励员工不断增长学识、不断提升技能,并通过技能等级测评体系的不断完善、不断深入,有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打造。
对于通过集团专业技能等级测评、且受聘担任相应岗位的员工,在享受行政职能等级工资的基础上,再依其专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技能等级工资。详如表三《技能等级工资标准一览表》。
表三:
技能等级工资标准一览表
员工技能等级(技等和技级)的测评将根据即将建立的技能等级测评体系科学、严密、公正地进行。
为了体现科学技术在集团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集团首先在拥有专业技术技能和高级管理技能的员工中试行技能等级工资制,并依其目前工资和担任职务确定临时性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技能等级工资。待技能等级测评体系建立后,再根据办法对目前享受技能等级工资的员工的技能等级进行正式测评,并根据测评后的技能等级对其技能等级工资进行相应的上浮或下浮调整。当测评后的技能等级高于目前的临时性技能等级时,则享受比目前高的技能等级工资;当测评后的技能等级低于目前的临时性技能等级时,则享受比目前低的技能等级工资。
作为集团价值观和工资设计理念的重要体现,集团将在完善技能等级测评体系和岗位任职资格体系后,在全体员工中逐步推广技能等级工资制。
原则上,员工技能等级每年集中测评(包括复评)一次,且规定明确的测评时间,不可随意更改。
对于拥有集团专业技术技能等级的员工,在同等条件(即同一技等)下,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可比从事技术支持工作的高2~3个技级。
(二)绩效考核
为了促进员工工作效率和集团经营效益的不断提高,达成员工成长与集团发展的双赢局面,集团将全面导入绩效考核体系,并将基准工资全额纳入考核体系。
绩效考核体系实施后,实际发放工资为“基准工资×绩效考核系数”。若绩效考核系数大于1.0,则实际发放工资大于基准工资;若绩效考核系数等于1.0,则实际发放工资等于基准工资;若绩效考核系数小于1.0,则实际发放工资小于基准工资。此外,高层管理人员将在上述基础上,实行基于目标考核的年薪制。
未来的绩效考核体系将遵循“以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为基本考核面,且工作态度具有优先制导权”的原则,其绩效考核系数的核定公式示意为:工作态度系数×(工作态度系数+工作业绩系数),并将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的权重分别设定为10%、90%。
工作态度系指对公司的忠诚敬业度、价值观、品德言行、职业操守、积极性、进取性、团队协作精神、责任感、执行力、表率性以及对公司制度、规范、流程和标准的遵守程度等方面。当工作态度达到优良程度时,以工作业绩为主要考核面。(具体内容请见即将出台的绩效考核体系)
在绩效考核体系出台前,实际发放工资暂时依照基准工资发放。一旦绩效考核体系颁布实施,则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科学、严肃、公正地核定实际发放工资。
四、津贴
为激励员工全身心投入工作,集团给予相应的津贴。津贴目前包括通讯津贴、交通津贴、午餐补贴、特岗津贴等四部分。
通讯津贴和交通津贴于每一季度结束后凭有效票据在规定的额度内集中报销一次,具体报销办法另行确定。午餐补贴和特岗津贴每月与工资合并发放。
(一)通讯津贴
为了保持集团员工的移动通讯畅通,集团给予通讯津贴。通讯津贴的报销额度详如表四《通讯津贴报销额度表》。
除特殊情况外,员工须保持全天候移动通讯畅通。特殊情况时,须告知主管领导和相关员工、客户,并提供其他联系方式。若一个月中有三次无法联系到本人,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则当月不能享受通讯津贴。
员工当月病假、事假累计5日(含)以上、10日(含)以下的,其通讯津贴报销额度按标准额度减半核定;当月病假、事假累计10日以上的,其通讯津贴报销额度按标准额度的四分之一核定。
特殊岗位需要进行额度调整的,须报请公司总裁核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额度执行。
为便于营销信息的统筹管理,维护集团良好的市场形象,对于从事营销工作的各职等岗位,由集团统一配备通讯工具、号码资源以及相应的通讯费用,不再享受相应的通讯津贴。其通讯工具、号码资源和通讯费用属集团所有,使用者不得用于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员工离职时,应向集团交还通讯工具和号码资源。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办法出台前暂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