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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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在各行各业的不断深入,农业机械的使用由原来的国家或集体经营逐渐向个体经营转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也面临着新的环境,如何才能做好当前乃至今后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行下去的根本保证,为此,本文在分析农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一些新的方法与新的途径。

标签:农机监管问题途径措施

0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农业机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潮,在农民生活中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由原来的国家或集体经营逐渐向个体经营转化。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当前乃至今后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呢?笔者认为:依法管理是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切实而有效的途径。

1 当前农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农业主管部门是农机行业的主管单位,道交法赋予的四大职责,没有赋予农机部门上路执法的监管职责。农机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限,出现了监管缺位。拖拉机管理资源未能与交警共享,导致交警纠违处罚落不到实,拖拉机驾驶人无处交纳罚款,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农机安全员形同虚设,并多数为兼职,履行的主要工作任务不在安全上,基于多种原因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1.2 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三差一低”现象非常明显。所谓“三差一低”就是拖拉机安全性能较差、车况较差、作业环境较差、农民机手文化水平较低。价格便宜的拖拉机安全性能确实较差;绝大多数的拖拉机在山区搞运输,乡村道路条件较差;农民机手文化水平绝大多数为初中文化,法律意识、安全常识、维修知识、驾驶技术、应急措施等能力较低。

1.3 源头管理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农业部针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出台了41、42、43号令,实现了办证程序规范化,档案管理制度化,但是硬件设施不够完善。多数农机监理单位常年实行的人工检验,检验工作随意性较大,全凭检验员的经验和个人素质办事。考试设施设备不齐全,多数单位没有考试场地、没有专门的考试车辆,多数是租用车主的机车进行考试,安全性能、车况不清楚等问题是一大安全隐患。

2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2.1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条例》和《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并

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农机化作业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作出应有贡献。

2.2 对农民朋友还应该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识宣传,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安全常识,在生产中遵守安全规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的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从上述规定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也要求每个公民遵守。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于作业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都必须遵守农机安全作业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2.3 加强宣传,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要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农民和机手宣传农机法律、法规,提高其操作、保养机车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农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状况,特别是对影响作业安全的零部件检查的良好习惯,从而在农机本身的技术状况方面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4 监督检查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农具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管和整治的主要精力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街道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他们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甚至非法从事客运,从中牟利。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加之乡村道路的路况环境使农机使运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另外,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在农忙季节,集中精力对农机农田作业进行监管,全方位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2.5 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较易认定。但对于拖拉机违章载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处理机关一般都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其实,这样划分事故责任是不客观的,更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一些违章搭乘拖拉机者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罐车不准载人”。根据这一规定,利用拖拉机载人的驾驶员和搭乘拖拉机的人员其行为都是违反《条例》的。概括起来,对农田作业农机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责论处,以便教育广大农民朋友人人都要遵守安全规定,及时消除各种农机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2.6 农机安全监理的重点应在乡村道路、场院、田间地头,对这些地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留死角,使无牌、无证和未参加年检的农业机械无法行动。对这些经多次入户动员后,仍拒不办牌、办证和参加年检年审的农机户,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以增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性和严肃性。

3 依法管理是监督管理的新途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从法律的内涵上看,依法管理是历史的必然。历史发展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和生产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人民能安居乐业的生活,我国政府制定了许多部法律。涉及许多行业不同的领域。《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就是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因此,依法管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4 依法管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机安全生产中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农业机械的销售、使用、维修都是个体经营占主要份额。对于面大、片广以及众多的个体,要想达到理想的管理目标,只凭行政手段是难以实现的。比如农业机械的使用,大多数有机户的用机观念都是只能干活就行。至于什么落户、办驾驶证、技术状态升级等都与之无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虽然可耐心地做有机户的思想工作,宣传农机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宣传机车挂牌、开车有证和技术状态升级等都是农机安全生产的需要,是消除农机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但多数人还是对此置之不理,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产品还不丰富,人们的生产、生活资料还不十分富足,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综合素质还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平。所以他们不愿把自己有限的资金用于在他们看来是非生产生活的投入上,因而也就不可能在没有强有力的约束下,全部自觉接受管理。因此,对于农机监理工作,只凭行政手段管理是不够的。必须有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的管理手段,必须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来开展工作。

总之,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付出扎实的努力,着力构建“平安农机,和谐农机”的理念,对于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现代新农村都具有深远意义,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日趋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还有许多新的经验和方法需要我们去进一步研发和探索,从而把强化农机安全质量管理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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