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讲课稿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编讲:戴鹏老师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真题示例(2009年卷三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民事诉讼法》课件
处分原则
总结词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 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详细描述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民事 诉讼的私权自治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 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放弃诉讼请求、达 成和解协议等。这种处分行为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 ,不受他人干涉。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并 将其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同时,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也 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证据的审查判断
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进行审查、判断,以 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
财产保全制度
诉前保全
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 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特别程序
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民 事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
亡案件等。
审判组织
特别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无需陪审员参加。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的审理程序相对简化 ,不受普通程序相关规定的限 制。
裁判效力
特别程序的裁判具有法律效力 ,且具有终审效力。
05 民事诉讼法的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实践案例分析
原告
提起诉讼的一方。
被告中来的第三 方。
诉讼代理人
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04
03
02
01
证据制度
证据种类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
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2007年、2012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在诸多法律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民事诉讼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讲解。
二、民事诉讼概述1. 民事诉讼的定义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点(1)平等性: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双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2)自愿性: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3)权利救济性:民事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三、民事诉讼程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较为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案件。
普通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3. 特别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
特别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4.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审的程序。
四、民事诉讼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文书等。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具体规定。
3. 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涉及民事诉讼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五、民事诉讼维权技巧1. 确保证据充分在提起诉讼前,要确保自己的证据充分、合法,以便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选择合适的诉讼主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主体,如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详解资料
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详解资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法,今天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和制度。
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其中,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比如,双方都有权利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等。
还有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此外,处分原则也很重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再来看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通常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环节。
起诉时,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受理案件,并通知被告应诉。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确定开庭日期等。
开庭审理是一审程序的核心环节,双方当事人要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对一审程序的监督和救济,审理方式可以是开庭审理,也可以是书面审理。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再次审查的程序。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再审来纠正。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事诉讼法讲义3.docx
民事诉讼法讲义3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考点精解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注意: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注意: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注意:从本条来看,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基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变更为简易程序。
这和以前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得变更为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但一定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考点精解一:起诉与送达1、起诉方式。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注意:原告能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是很不一样的。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很荣幸能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探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法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了解它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有必要。
首先,咱们来聊聊什么是民事诉讼。
简单来说,民事诉讼就是当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别人欠您钱不还、合同对方违约、邻里之间有纠纷等等,您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那民事诉讼法又是什么呢?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它就像是一本“操作指南”,告诉我们在打官司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和规则来进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比如当事人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还有辩论原则,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另外,还有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比如可以撤诉、和解等等。
接下来,咱们说一说民事诉讼的管辖。
这可是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您应该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根据案件发生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法院。
比如说,一般的民事案件,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呢,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来管辖。
再来讲讲民事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这几个阶段。
起诉的时候,您得写好起诉状,写明您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还有被告的相关信息,以及您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然后,把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立案,并通知您缴纳诉讼费。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组织双方交换证据。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原告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
被告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民事之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二)构成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请求: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
给付货款请求权,案件事实是B拖欠货款;而B是基于买卖合同所拥有的交
付合格货物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案件事实是A的货物不合格和B因此而受 损。因此,案例1中实际上存在不同的诉。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一)起诉要件:程序要件,如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二)诉讼要件:实体要件,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案 件是否 具有诉的利益等。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1、合并的条件 (1)由相同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变更的条件 (1)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 (3)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关于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请同学们认真看教材P40-41页的 案例2-3。
(三)空间效力: 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生效时间为2008 年4月1日。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互为依存的;从形式意义 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可以相互脱离的。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3-18章
பைடு நூலகம்
五、审结期限 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审限 6个月 3个月 延长次数 2次 不得延长 延长程序 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上级法院再批准延长 / 院长批准 / 院长批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分别按一审或二审的规定
2、下列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法 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 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法院 (5)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 照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 诉的;(7)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内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简易程序就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的形式; 5、庭审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为紧凑。 简易程序的适用: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此外,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法院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讲课讲稿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
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2007年、2012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在诸多法律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辩论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对于人民法院主管和仲裁的关系,存在以下几方面:
(1)或裁或审原则。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一项民事争议,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则只能提起仲裁,而不能就该争议再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
6、回避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考点精解一: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第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第八讲 第一审程序
一、立案(起诉与受理) 1、起诉状与口头起诉 2、起诉的条件:当事人适格、法院主管、 诉的利益 3、程序:起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受理的 通知或不受理的裁定→针对不受理裁定的 上诉 4、作为程序启动阶段的立案及其特殊功能
二、庭前准备与开庭审理
1、诉状的送达及有关问题 2、答辩 现行规定与相关的争议 3、准备程序的建构及其不确定性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庭前调解 4、开庭审理 意义、样式及问题点
三、纠纷解决构成要素与诉讼体系
1、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主体、对象、材料 基本结构:纵向与横向的观察 2、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 “总则·分则”结构 编、章、条文
第二讲 诉讼过程的外观与实体
一、诉讼过程的两个侧面 1、程序“场景”的展开 时间序列中逐次递进的程序 2、通过程序的“实体形成” 纠纷的整理与处理结果形成
二、“实体形成”的程序法概念
1,诉的种类 给付、形成、确认 2,诉讼标的 多义的概念与相关理论 3,诉的合并、追加、变更 4,自认、否认、抗辩、反诉
第三讲 审判主体
一、关于审判主体的制度体系 1、 法院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 民事审判权与主管 2、法院系统的内部分工:管辖制度 3、具体案件的审判主体: 有关审判组织的制度 4、法官个人作为审判主体的资格: 有关回避的程序
二、执行措施与相关程序
1、执行措施的种类 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分类 分类的三阶段:查找、冻结、处分 执行中对“妨诉行为”的强制措施 2、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制度的形成、程序逻辑和现存问题 3、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与程序
三、执行救济制度
1、执行救济的概念 执行救济原理与制度建构的两难处境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 2、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及沿革 原有立法与修订后的相关条文 3、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类型、程序、尚未解决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讲解《民事诉讼法》的缘由任何一个法律都不是静止的,都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
作为法典文本,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尽可能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充分预见未来的发展,制定出具有超前性或前瞻性的法律规范。
但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从产生之时起就已经属于历史,社会总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当社会的变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要求法律制度有相应的发展,否则将制约社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
《试行》基本上是对新民主主义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建设和民事纠纷解决传统习惯的总结,并借鉴了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
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新《民事诉讼法》颁布的九年中,实践证明《试行》规定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规定,总体而言也是切实可行的。
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民事诉讼法(试行)》毕竟是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
法典本身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严密、过于简单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这些变化在当时是不可能完全估计和捕捉到的,因此,社会便自然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于80年代末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
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整整十八年。
在这十八年当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讲义旨在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原告和被告身份出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为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为应诉的一方。
2.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民事诉讼中所争议的权益。
它可以是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3.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
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的程序活动,包括立案、举证、开庭、判决等环节。
它确保了争议的公正、公平解决。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简易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采取简易、迅速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诉讼各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诉讼公正与透明。
4. 禁止滥用诉讼权原则民事诉讼各方不得滥用诉讼权,以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要点1. 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相应的要求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依法立案。
2. 举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是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主动举证制度,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有权利和义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
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在法庭上进行的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辩论。
4. 判决和执行根据诉讼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将其执行。
五、民事诉讼中的注意事项1. 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起诉时效是指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期限。
当事人应该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请求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无论是解决邻里纠纷、合同争议,还是处理婚姻家庭矛盾,都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运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为民事权益产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活动。
而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为我们的诉讼活动提供了规则和保障。
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这就意味着,在法庭上,双方都有机会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再来说说“辩论原则”。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双方可以更加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还有“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比如说,原告可以决定是否起诉、起诉的对象和请求的内容;被告可以决定是否反驳以及如何反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接下来,我们谈谈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管辖就是确定哪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的发生地、当事人的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比如说,一般的民事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如果是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
如果是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辖。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定义:指证明事实存在和证明 力的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真实性、 法性、关联性
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 法院的义务和权利
书证: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实物、物品等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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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原告和被告不同。第三人既不是原 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享有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但不能享有与原告和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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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同时,第三人也应当尊重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利益,不得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第三人违反 法律规定或者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要 求人民法院在审 理民事案件的过 程中,对当事人 自愿达成的调解 协议进行审查确 认,并促使当事 人自觉履行。
调解应当根据自 愿、合法、合理、 公正的原则进行, 不得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当事人接 受调解。
调解协议的内容 应当符合法律规 定,不得损害国 家、集体和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协议应当具 有法律效力,当 事人应当履行。
管辖的概念: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的分类: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将 案件分配给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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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3、应诉管辖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民事公益诉讼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1、有独三2、无独三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
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七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2、应当调解的情形(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三、法院调解的程序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2、调解方式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1)前提:真伪不明(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3、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决定)2、诉讼中止(裁定)3、诉讼终结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销之诉(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2、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上诉的撤回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三、上诉案件的审理1、二审:事实审+法律审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a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四、二审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1)直接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2)纠正瑕疵后维持: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