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系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委系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理顺关系,明确程序,分清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委系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计算原则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

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变动而增加的投资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

费用。

价差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第四条招标节余资金的界定及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招标节余资金系指在工程竣工决算前,纳入招标书中项目按照施工合同条款实际结算的价款和未进行招标项目结算的合同额或支出额,与批准的设计概算相应部分的差额。

招标节余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授权部门批准的新增加子项或单

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及其他费用增加等原因引起的投资增加。

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上应优先动用预备费,不足部分动用招标节余资金。

第六条费用计算原则

(一)工程量:以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明确、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工程量为依据。

(二)单价计算原则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有与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项目相同的单价时,应按投标文件的单价计算;

投标文件没有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标准重新进行单价分析,单价分析中的编制原则与办法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定额中无类似的单价,可采用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协商的方式确定;

外购设备等商品应以市场价格或询价单(书)为准。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在核定工程量和单价(合价)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签字、确认工程量、单价(合价))。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工程内容。

第九条凡新增加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较大,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原初设审批部门或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上报技术资料可参照初步设计编制要求适当简化,概算编制应参照本工程同类项目的招标单价和取费标准。

第十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需要的原则进行。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应由项目法人报海委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正式文件

项目法人行政公文(含初审意见)。

(二)附件

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项目简要文字说明及附表。

(三)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主要包括能够反映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操作的全过程的有

效文件。共分为三类:

1.成因文件:主要包括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施工或竣工图纸(示意图)、施工索赔、当地政府文件、国家政策文件。

2.审核文件: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量和费用的审核文件、询价单(书)、新增单价计算分析表等。

3.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相关内容。

备查资料要求按照项目和资料形成时间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

海委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审批工

作,审批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批复的初步设计和上报的文件材料。主要审查上报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备查资料是否齐全、基建程序是否合理、履行手续是否完备、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等。

海委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会签,由主管委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方案

组织工程建设、办理结算手续。批准的合同外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监理下达监理通知,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补充合同或单独的施工合同)后再进行结算。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各级部门要加强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的管理,深入工地调查了解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工程建设动态。

第十六条海委对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负直接监督责任,监督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项目法人对项

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负总责;监理单位应对监理现场签证、核定的工程量及单价等经手结算手续的准确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的必要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委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