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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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表的种类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共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以下简称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下简称普查表长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普查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人口调查表)四种表。
二、标准时间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0时。普查员在掌握普查标准时间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2010年11月1日0时以后出生的人不登记;2010年11月1日0时以后死亡的人仍要登记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长表。
(二)2010年11月1日0时以后发生迁移的人,仍在原住地登记。
三、普查对象
(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第(八)条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第(九)条规定,“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普查对象具体是指普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即2010年10月31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人口和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1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人口。分为两种情况:
1.2010年10月31日晚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口,也包括户口在外村(居)委会的人口。
2.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10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外出原因如何,均普查登记。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其居住地进行登记,填写境外人员普查表。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住房单元为一户进行普查登记。
(二)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
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是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这12月中的死亡人口。
四、普查表的填写方法
(一)普查表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禁止使用钢笔、铅笔和圆珠笔。不得使用橡皮涂擦,严禁使用涂改液或贴条。签字笔尖要保持圆润、书写流畅,防止晕染、划破或戳破普查表。(二)普查表填写按本户地址、户记录、人记录的顺序进行。先填写本户地址,然后填写户记录,填写完户记录,再逐人填写人记录。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和其他亲属。
本户地址填写本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名称,以及所属的建筑物编号。
(三)普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普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普查员分别签字。普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
(四)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表可填写5人,超过5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以及本户共几张,本张是第几张,不再填写按户填报的其他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张表
上的户编号相同。
境外人员普查表,也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境外人员普查表可填写4人,超过4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应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份表上的户编号相同。
(五)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每张死亡人口调查表可填写9人。超过普查表限定人数的普查小区,可酌情增加普查表。
(六)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圈填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
填写文字的项目,包括姓名、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行业和职业。姓名和民族直接填写在红色方格内,每个方格填写一个字,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在现场登记时必须先填写在红色方格后的横线上作为预填,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入红色方格中,每个方格填写一个字,根据方格数目填写相应地址同样数目的前几个汉字;行业和职业直接在下方空白处填写文字。(七)如果填写错误,要采取正确的修改方法。
第一,圈填错误的,应将错填序码连同该项文字答案用双划线划去,然后据情圈填正确的选项;第二,数字或红色方格外文字书写错误。横着书写的,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竖着书写的,用双竖线划去,在划线的右侧另行填写;第三,红色方格内文字书写错误。姓名或民族书写错误,用四横四竖划去,在下面空白红色方格内重新填写,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地址(包括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书写错误,将错误文字用四横四竖划去,在后面空白红色方格内重新填写,若没有空白的红色方格则无需重新填写。
五、普查表短表的指标解释
(一)按户填报的项目
按户填报的项目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
H1.户编号-填写各户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
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为空户,该户“户编号”作废,本普查小区的其他住户不得再使用这个“户编号”。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的“户编号”续在本普查小区所有户编号的最后,按顺序编写;居住三户或以上的,依次类推。
全户死亡户的户编号填写“999”。全户死亡的户,除填写“H1.户编号”外,只填写“H4_2.2009.11.1-2010.10.31 死亡人口”,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
在一个普查小区中,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且只对应一个户编号。
H2.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型圈填。
1.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2.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
H3.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二项。
H4.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和死亡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
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数,也要填写死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