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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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资金价值,保证资金安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对各产业集团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进

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5.保证金存款账户

6.其它特殊用途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

第四条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联动户注销,必须按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集团审核、控股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特殊用途账户仅用于特定业务需求,需在特定业务经控股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账户开立申请。

账户注销(联动户除外),由各集团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审核、集团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

第五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审批的账户不仅包括第三条规定中涉及的账户,还包括公

司使用的所有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得到批准后,应在三个

工作日内将资料递交至银行进行办理。办理完成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备案,同时在资金日报中进行填列或更新,账户注销的,注销当月在日报中批注说明注销日期,下月起日报中不再体现该账户。备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账户所属公司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

4.账户属性

5.开、销或变更时间

6.控股公司或集团审批时间。

第七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设置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的审查

和监管,并根据各公司的开户、销户、变更账户备案资料维护财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档案。

第八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账

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公司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备案。

第九条产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私自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2.伪造、编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不得未经批准改变银行账户用途。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确定“谁的钱进谁的账;谁付款走谁的账;谁的事项,开具谁的支票”的账户使

用原则。

第十一条日常对外业务结算,除现金管理制度里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原则上

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的网银管理,由各级公司财务负责人直接负责和管理,须做到分级授权、专人操作和专项管理,确保网上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实施收支分离、集中管控的资金管控模式。各单位需确定自己的收入户与支出户,实现资金收支分离,并开立一个工行一般户作为联动账户,用于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必须上报控股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各公司账户资金需按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将账户限额外资金转入联动账户。

各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限额由控股公司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核定。

第十五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产业集团所有子公司账户独

立核算,不得相互借用;不得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各集团必须建立资金账户管理台账,每月依据经营需要,并结合银行动态及资

金需求、贷款情况,分析各资金账户的实际状态,每月清理一次闲置不用的银行账户,适时进行账户的调整,防止休眠账户和资金沉淀。资金账户管理台账至少包含账户所属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账户属性、开销或变更时间、账户用途及使用状态情况等内容,次月5日前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

第十七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对产业集团的银行账户随时进行监控,发现产业集团连

续两个月不用的银行账户后应及时与产业集团沟通,并签发《账户清理通知单》,各产业集团在接收到《账户清理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

第十八条产业集团财务中心负责督导下属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年检并对

所属公司账户进行监管,随时关注银行账户的安全。各级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银行开销户资料、银行印鉴卡、对账单、账户余额调节表等资料,定期装订成册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各产业集团财务负责人与各产业集团法务人员应定期对各自产业集团的诉讼情

况进行沟通、随时分析可能起诉的单位或应关注单位的账户动态,及时进行资金的转移,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产业集团如发生银行账户冻结、扣划等特殊情况,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填写《银行账户冻结(或扣划)说明书》,以书面形式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要求有公司总经理,产业集团财务负责人和总裁签字。

第二十一条特殊业务账户开立后,各公司必须与开户人签订权利所属协议书,要求“一

户一签”。协议期间,特殊账户资金收支只能用于公司相关业务,支出操作权限仅限于公司指定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协议书签订要求

1.协议书签订期限:必须在账户开立当日签属,签约期限为开户日至当年12月31日,之后以自然年度,一年统一签订一次。

2.协议书的保管:协议书要求一式两份,各公司财务、产业集团本部各留存一份,签约人不留存该协议。

3.新签协议须自实际开户日起5日内,上报至所属产业集团本部存档;每年1月15日前,各公司对特殊账户的权利所属协议书统一进行续签,并上报至产业集团本部存档。

4.签订协议的具体负责人为各产业集团财务负责人,签约人须在签名处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纹。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开立、变更或注销银行账户、超期办理、未及时向控股公司报备银

行账户信息的,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进行收支分离、资金集中管控的,分别对集团资金经理、财务总监

进行罚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产业集团未按时进行账户清理,或违反上述其他规定的,分别对直接责任

人和财务负责人处以不少于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各产业集团负责保障所管辖银行账户的资金安全,避免发生冻结、被法院强

行划扣等情况。如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控股公司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处以罚款、降职、直至辞退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字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账户清理通知单

集团公司:

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通过账户跟踪,发现该账户闲置天未使用,请

在年月日前将销户手续办理完毕。特此通知。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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