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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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穗建规字〔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管理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应第三章配售第四章附则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本级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供应配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程序推出供应由政府定价、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住房,并在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代持管理机构的协助下,面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购人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本细则所称开发建设单位,是指与申购人、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出卖人。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划分比例建议,并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组织市本级各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等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申报定价方案、提交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负责会同代持管理机构进行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组织有效中签申购人现场选房和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穗建规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使用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的通知(2018)【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穗住保规字[2018]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2.12【实施日期】2018.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的通知(穗住保规字〔201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现将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后的《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保障性住房小区全体住户的公共利益,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住户的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户。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派驻小区工作站(以下简称派驻小区工作站)”,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派驻小区工作站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具体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承担调查取证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对危害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和违规使用房屋等方面的不当行为实行扣分制。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在小区内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时,依照本办法进行扣分:(一)轻微违规行为,共10目,每目每次扣2分。

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开发建设,向符合条件人群提供,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分为面向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和面向区域内重点发展领域紧缺型人才、港澳青年供应的共有产权人才住房两类。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区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区建设和交通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土地开发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受托机构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在本办法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政府份额持有机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

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房源筹集与规划建设第五条房源筹集方式多种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

可以通过集中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通过盘活政府和国有企业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新建房源方式通过新建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途径包括以下三种:第一,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

该方式是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利用储备用地直接组织开发建设。

区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规划、住保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本市无房家庭的住房压力,吸引人才,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并通过约定限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购买销售、使用维修、准入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业务管理机构,会同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做好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购配售、转让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完善住房和申购家庭档案;指导其他区相关工作。

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等六区政府协助开展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筹建、配售、监管等工作,并负责保障本辖区内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所享有的公共服务权益。

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共有产权住房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金融、政务和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作为代持管理机构,代表市、区政府持有和管理由市政府、各区政府投资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

市、区政府在共有产权住房中享有的共有份额属于政府非经营性资产,不属于代持管理机构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或经营用途。

第五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医疗、户政、养老、治安、消防、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穗建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2月1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和配租本市范围内由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是指进入轮候册,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未被注销的申请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是指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广东保障住房措施有哪些

广东保障住房措施有哪些

广东保障住房措施有哪些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也面临着住房问题带来的困扰。

为了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住房措施,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

首先,广东省推行了“公租房”政策。

公租房是指政府建设、投资、管理,供低收入或困难群体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广东省在各个城市建设了大量的公租房,通过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等方式,让低收入人群能够以较低的租金租住质量较好的房屋,提高了居住条件。

其次,广东省实施了“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与购房者共同投资购买商品房,购房者只购买一定比例的房产权,其余比例由政府持有,使得住房价格大幅降低。

广东省通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提供了一种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的途径,有效缓解了住房压力。

再次,广东省鼓励发展租赁市场。

租赁市场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广东省鼓励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企业等将闲置房产出租,提供租房需求人群的多样化选择。

同时,广东省也出台了支持租房的政策,例如提供租房补贴、税收优惠等,刺激租房市场的发展,进一步保障群众的住房需求。

此外,广东省还注重改善农村住房条件。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农村住房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例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提升农村危房住户的居住环境;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居民的土地使用权益。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农村的发展。

综上所述,广东省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住房措施,包括推行公租房政策、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鼓励发展租赁市场、改善农村住房条件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广东省的住房问题,提高了人民的居住水平,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

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

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和配售工作,做好广大群众的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供应主体三、供应对象1.户籍家庭:户籍在广州市、已婚、已生育或怀孕、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法定婚龄至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

2.非户籍家庭:非广州市户籍、在广州市连续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以上或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三年以上、已婚、已生育或怀孕、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法定婚龄至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

四、供应方式五、供应比例1.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比例不超过新建商品房项目总套数的20%。

2.在供应比例内,户籍家庭优先享受供应,其比例在总供应比例内不低于70%。

3.非户籍家庭供应比例不超过总供应比例的30%。

4.每个家庭仅有一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

六、限购资格1.户籍家庭限购资格:户籍家庭满足供应对象要求,并且在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前已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的,不具备购买资格。

2.非户籍家庭限购资格:非户籍家庭满足供应对象要求,并且在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前已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的,不具备购买资格。

七、购房资格审查八、摇号选房1.摇号选房时间、地点、方式由供应主体提前公布。

3.摇号选房结果将在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布,供购房家庭查询。

九、款项支付购房家庭在选房成功后,需按照规定的购房款项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十、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家庭缴纳完相应款项后,需与供应主体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交接手续。

十一、履行共有产权购房家庭需履行共有产权的相关义务,包括按时缴纳房屋管理费、遵守住房管理规定等。

十二、手续办理购房家庭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产权登记、房屋交付等。

十三、违约处理购房家庭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款项、未按时履行义务,供应主体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加强监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加强对供应和配售工作的监督,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热点解读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热点解读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热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热点解读《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试行。

《办法》主要规范了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管理等行为,共七章五十一条,包括建设管理、准入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总体制度框架为:(一)整合保障房类型。

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保障底线民生。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底线民生”(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实行应保尽保。

(三)提供两种保障方式。

提供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供保障对象选择。

(四)“市场租金,租补分离”。

公共租赁住房参照市场租金计租。

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补助,补助额约为市场租金的50%~80%。

(五)公共租赁住房“以需定供”,实行轮候分配。

另外,《办法》确定的公租房收入线标准较原保障标准有所提高, 2012年3人户的收入线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0663元(即月人均不超过1722元)。

考虑家庭人口数量可形成消费的规模效应,家庭规模越大,所需要的人均家庭基本收入越少,根据专家建议,借鉴世界银行、香港、北京、上海等地区和组织的做法,在收入线标准中设置了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目前,与《办法》配套的操作性、补充性的文件正在抓紧制定过程中,为5月1日《办法》正式试行奠定基础。

购买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购买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购买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生活中,居住问题是大家关心的难题之一。

我们都知道共有产权房是很好的房屋,但其申请条件也不少。

下面是给大家带来的购买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欢迎大家阅读转发!购买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1、广州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有已婚者申请住房不受年龄限制;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者申请住房,年龄在30周岁以上;2、广州市户籍职业申请人应具有广州市户籍10年,具有国家承认的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国家承认的境外认可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广州市出版的资质目录、高技能人才目录和岗位稀缺(职业)目录。

持有有效的广州绿卡万事达卡的持卡人可不受户籍或户籍限制。

不得申购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的情况1、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广州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广州市住房;2、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广州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交易记录;3、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4、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5、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1、出租房房东个人情况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房东本人、房产证、身份证,委托出租的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

无房产证的要有购房合同,转租的要有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2、定金支付注意事项承租方避免交订金,房客一旦交了订金就十分被动,提出的要求可能不被写进租房合同里。

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请查看以上证件,一般定金不要超过月租金的20%,并且要求出具收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4•【字号】穗建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6月14日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共有资金,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共有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共有资金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示范文本。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共有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共有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共有资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核实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相关材料后,规范办理共有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资金结算和暂时停止支付业务等手续。

在审计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审计、行政部门对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管理时,共有资金开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06•【字号】穗府[1996]103号•【施行日期】1996.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0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

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穗建规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穗建规字〔2022〕9号)已印发实施,现将其配套文件《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11日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有关精神,支持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权属人利用项目宗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

已完成土地出让的在建项目及已建成的工业用地项目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要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再利用审批。

(二)本细则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各级政府认定或授予称号的孵化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提质增效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住保[2010]11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7.26【实施日期】2010.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穗住保〔2010〕1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社会监督制度,促进我市住房保障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社会监督制度,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住房保障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原则。

第三条本市市辖行政区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作为社会监督代表(以下简称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一)各级人大代表;(二)各级政协委员;(三)社会公众及其代表;(四)公共传媒及其代表;(五)市国土房管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六)其他社会组织及其代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条市辖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称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由政府和购房人共同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确保住房质量。

第三章产权管理第七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产权份额由政府和购房人共同持有,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享有与普通商品住房同等的居住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购房人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改变住房用途。

第四章分配管理第十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应符合本市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分配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穗建规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8月22日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项目认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由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以下渠道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三)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五)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六)城市更新项目配置;(七)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运营;(八)其他途径,包括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闲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既有项目。

建设信息参考

建设信息参考

建设信息参考● 广东: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新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广东将在人口净流入城市筹集共有产权住房,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房。

《意见》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组织建设单位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根据广东省发布的《意见》,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和单身居民供应。

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

同时,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意见》明确,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同时承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时允许产权退出。

广东省住房保障体系中,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困难家庭,只能租赁没有产权,主要针对环卫工人、保洁员等低收入群体;共有产权住房针对刚需加大供给,购房者与政府共有产权,抑制了住房的投资属性,大大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的资金压力,满足了不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

从《意见》发布当天(7月28日)开始到2020年底,广东省预计共筹集共有产权住房9400套。

● 甘肃:启动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近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动员会,将在全省启动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此次督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抽调各地管理人员及专家28名,开展交叉式、专业化检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4个督查组,分别由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计划用15天左右时间,集中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行业安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安全、注册人员执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各市州实现全覆盖督查、对各县区进行重点抽查。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正文:----------------------------------------------------------------------------------------------------------------------------------------------------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1983年1月8日粤府〔1983〕4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房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第四条对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未纳入统管的,由产权单位管理。

第五条公房管理工作,应坚持以租养房,充分利用,加强维修,逐步改造以及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第六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公房管理的基础。

各级房管部门应做到产权确认有合法依据,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

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房产籍档案,切实掌握公房的产权、座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以及增减变化情况。

各产权单位应按市、县房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所管公房的有关情况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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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无房家庭的住房压力,吸引人才,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并限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购售使用、准入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业务管理机构,会同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做好市本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购配售、转让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等工作;指导其他区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完善住房和申购家庭档案。

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等六区政府协助开展市本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筹建、配售、监管等工作,并负责保障本辖区内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承购人所享有的公共服务权益。

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金融、政务和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作为代持管理机构,代表市、区政府持有和管理由市政府、各区政府投资筹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府份额。

市、区政府在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中享有的共有份额属于政府非经营性资产,不属于代持管理机构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或经营用途。

第五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医疗、户政、养老、安保、消防、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筹建规划作为住房安居重要内容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和三年滚动筹建计划,明确近期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筹建面积和套数、资金需求及供应时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集建设:(一)单独选址集中新建。

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政府直接委托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任务的单位,或者采取项目招标方式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集中新建。

(二)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在公开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中选取适合地块,在宗地出让方案中按照不高于地块所在区域近六个月新建住宅成交均价的70%限定最高销售单价,明确建设标准、套型比例、交付时间、销售方式、共有确权、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竞地价”等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方式集中新建。

(三)商品住房项目配建。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公开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中,按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配建一定数量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时序、交房时间、确权方式、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

市、区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在审核编制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方案时,应在经济平衡以外、规划节余政府分成部分总建筑面积中,安排不少于10%的房源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用途。

(五)既有房源转用。

具备居住增容余量、位置适宜的政府性房源、其他房源或商品房,可以改变用途转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房源摸查、可行性研究、资金测算,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意见,按权限报市、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六)鼓励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其他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人才聚集区、人才安居区、特定安置区及其他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单位可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按权限报市、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五年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专项给予安排、优先保障供应。

第九条按照有利于职住平衡、产城融合的原则,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安居需求较为集中、交通和生活配套设施规划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十条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满足以下建设要求:(一)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本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要求。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绿色、节能、环保、海绵城市等相关建设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采光通风、生活环境等要素,以全装修成品交房。

居住区配套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各项建设规划指标、使用良好性能平均水平不差于同一居住区商品住房平均水平,具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或代持管理机构确定。

(三)既有房源转用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应具备教育、医疗、交通等居住配套基本条件,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满足相关规划管理和消防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集中新建、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由代持管理机构按规定选聘、解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建、配建、转用房源所需支付的土地成本、建设成本、收购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相关税费资金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开支范围,售房收回资金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受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政府委托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任务的单位利用划拨用地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就向承购人出售的产权份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格。

承购人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份额权属流转时,无需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除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外,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还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建设用地供应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本项目建设融资抵押;(二)根据有关规定纳入省、市重点项目,优先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四)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车位、车库用地按划拨方式处理;(五)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省和市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定价和权属第十四条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销售前,由代持管理机构委托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型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进行评估。

除“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外,市本级筹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市场评估价和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确定。

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具体售价及产权份额比例划分建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自行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各区政府参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档。

“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自行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单套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销售单价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

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除了标示的房价和国家规定购买方应负担的税费、专项维修资金等法定事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向承购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一般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

承购人和代持管理机构的产权份额应当在《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共有协议》(以下分别简称“《买卖合同》”、“《共有协议》”)中载明,相关合同和协议范本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

采用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销售时,限定的最高销售单价超过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的85%时,作为商品住房面向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但承购人购买后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居住区配套设施、车位、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代持管理机构代持产权并负责管理,其他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居住区配套设施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用于经营性使用或经市、区政府批准转让产权的,应按规定先行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申购和配售第十八条申购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以个人名义申购的,申购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人士(含离异)应当年满30周岁,己婚人士不受年龄限制。

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购的,至少有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市城镇户籍申购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10年,申购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且累计中断、补缴不超过6个月;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人员之一的本市城镇户籍申购人,可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非本市城镇户籍申购人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并且满足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人员、持有有效的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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