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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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总结-(1)
6.1 国际多式联运概念
6.1.1 国际多式联运及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
1.国际多式联运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种连续的综合性一体化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因此,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也被称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和现行的多式联运业务特点,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货物在全程运输过程中无论使用多少种运输方式,作为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单一运输方式或其他运输组织形式的主要依据。
(2)多式联运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业务。根据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多式联运必须涉及至少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联运有着本质区別#同时,多式联运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3)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吋,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运承运人)来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和发货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4)多式联运开展的是国际货物的运输,这不仅有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还涉及国外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货物全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张多式联运单证,且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计收全程运费。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代理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承诺履行合同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具备下列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货主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同时又以货主的身份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具有双重身份。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货损、货差负责,但其可向分承运人追偿。(3)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从国际货运服务业务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多样化方向发展。根据是否拥有运输工具,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类:①以经营运输工具为主的多式联运经营人;②不经营运输工具
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6.1.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中货物的全程运输,一般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和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共同完成的。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害或延误,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还是由实际承运人负责?在不同的区段,以不同的方式发生时,是依据同—标准进行賠偿,还是根据损害发生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标准(即不同标准)进行赔偿呢?这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要解决的问题。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有以下几种:
1.网状责任制
所谓网状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运输合同当事人中的一个承运人就全程运綸对货主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在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而要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例如,在海上运输区段适用《海牙规则》等。在网状责任制下,对于发生区段无法明确的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般都把它看作是在海上运输中生的,但在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完全不同的责任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
在网状责任制下产生了修订的网状责任制。经修订的网状责任制,是对单纯的网状责任制加以修订所形成的责任制度,即在单纯的网状责任制原有形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发生不可归因损失或出现法律真空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弥补不可归因损失或出现法律真空的缺陷。该责任制度下,针对发生不可归因损失或出现的法律真空,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形式,对网状责任制起修订作用的条款,被称为“最后责任条款”。
经修订的网状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纯网状责任制的缺陷,但对货方未增加任风险分摊的预见性,仍无法解决迟延运输和逐渐发生的损失等问题。
2、统一责任制
统一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一个承运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制度,因此,也可以称为同一责任制。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只要是在所承运的运输全港程中发生的,无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哪—种运输方式,承运人都按照同样的责任承担.至于责任内容如何,以多式联运合同的约定为准。
在统一责任制下产生了修正的统一责任制。这是由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基本上按统一责任制判定,对赔偿的某个方面如不同运输区段的货物灭失损坏在限额上有不同规定。
在没有已生效的可适用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可随意在合同中订入顾客接受的条款和条件。但大多数情况下,目前的合同条款都遵照国际商会确定的规则,即《ICC联运单据统一规则》。由于这些规则是由民间国际组织确立的,所以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而只有在多式联运单据证明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并入了上述规则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规则的适用受到各运输方式的国际法规的约束。